摘 要: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证据审查面临主体身份同一认定难、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挖掘难、嫌疑人辩解查证难等问题。对此,可以探索设备、数据、行为“三位一体”同一性认定模式,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挖掘电子数 据,排除虚假供述。检察机关办理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要加强对网络信息专业知识的学习,树立“万物互联” 的大数据理念,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坚持检技融合,借助“外脑”智慧,实现对网络赌博犯罪 精准打击。
关键词:网络赌博 电子数据 同一性 数字建模
数字时代,网络赌博案件易发、多发。2022 年 8 月,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 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 2017 年至 2021 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赌博类案件4.90 万余件,案件在 2018 年、2019 年呈大幅上升趋势; 2020 年出现轻微下降后 2021 年又出现小幅回升。[1]其中,网络开设赌场扰乱网络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助 长赌博犯罪网络化,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也对司法机 关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文拟结合实 践案例,梳理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办理中的证据审查难 点,就检察机关如何以电子数据为突破口进行证据审 查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网络赌 博犯罪治理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2021 年 7 月—10 月,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苟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悦穆平台建立群 ID 为 6002580 的赌博群,组织 260 余人在乐乐麻将、熊猫麻将等娱乐 APP 打 4 人麻将, 并通过机器人程序将输赢结果导入虚假电商平台—— 悦穆平台赌博群进行资金结算,组织他人实施网络赌 博活动,通过收取“茶钱”(或称房费、茶钱、抽头)渔利。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安排何某某招揽赌客入群参 赌、协助纠纷处理,夏某某负责赌博群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安排网络赌博房间、为赌客兑换赌资(将人民币 兑换成悦穆平台币,或将悦穆平台币兑换成人民币)、处理赌客之间纠纷、收取“茶钱”等工作,犯罪嫌疑 人蒋某某、苟某某 2 人协助参与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除了讯问 4 名犯罪嫌疑人,询问赌博群部分成员获取相关言词证据外, 还调取了悦穆平台数据库及 ID 为 6002580 的赌博群电子数据,扣押了 4 名犯罪嫌疑人手机并进行电子取证,
登录 4 名犯罪嫌疑人手机中支付宝、微信平台账号下大数据研究院 :《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国法院网 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c9b92b185f359c81&class=enclosure,最后访问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载并打印了 2021 年 7 月—10 月的资金流水,赴银行调取了 4 名犯罪嫌疑人相应时间的资金流水,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赌博群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1 份。
检察机关在本案证据审查中遇到了以下难点 :一是主体身份同一认定难。公安机关虽然从悦穆平台数据库中获取了涉案赌博群管理员账号登录 IP 地址和登录设备的唯一识别码,但是该 IP 地址无法锁定街道、社区、楼栋等具体位置,且虽然解析出的登录设备的唯一识别码与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电子设备完全一致,但是证明这些设备或者账号所有者就是使用者、犯罪行为人仍存在较大困难。二是电子数据信息量大且庞杂,数据挖掘难。本案中,所提取的悦穆平台数据库数据共 1.39TB,涉案赌博群有 165 张数据表,近 100 万条具体数据,如果采取人工逐一审查的方式会影响诉讼效率和质量。三是犯罪嫌疑人辩解查证难。本案由于犯罪时间跨度长、内部人员分工复杂,言词证据呈现出片面性、不稳定性的特征,在赌博群如何建立、何时开始抽头渔利等犯罪细节上相互矛盾,判断其可信度难度较大。如何破除对言词证据的高度依赖,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出行为人在网络空间的犯罪轨迹,全面、客观地还原犯罪事实,实现案件的精准定性和量刑,是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办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证据审查实践
(一)探索设备、数据、行为“三位一体”同一性认定模式,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
凡是犯罪必有痕迹,电子设备和相关网络平台作 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工具,必然包含着反映犯罪行 为人主体身份特征的相关证据。因此,对网络犯罪主 体进行同一认定,可以从电子设备、数据信息、行为 痕迹这三类证据入手进行综合分析[2],从中发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犯罪工具与行为人之间的连接点, 进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本文案例中,为了解决主体同一性认定问题, 检察人员在公安机关已经锁定实施犯罪的具体电子设 备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电子设备表面所附的指纹等生 物特征以及开机密码,判断设备使用者即本案的 4 名犯罪嫌疑人。其次,检察人员指导鉴定机构提取注册 涉案赌博群管理员账号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 码,以及绑定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身份信息综合判 断账号的使用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何某某 3 人信息与悦穆平台该赌博群管理员账号注册信息、所绑定支付平台高度一致,苟某某虽使用他人 手机号码注册悦穆平台账号,但该账号绑定的身份证 号及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身份信息均为苟某某,进 而辅助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即为赌博群管理员。最 后,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调取 和分析扣押在案电子设备的通话记录,微信、微博等 社交软件使用记录,证明网络赌博犯罪实施期间该设 备均为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从时间和空间上排除他人 对涉案电子设备的使用或操纵,从而达到网络犯罪主 体同一认定。
(二)充分挖掘赌博平台电子数据,确定参赌人员、涉赌金额
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是赌博犯罪中认定情节 严重与否,以及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大数 据行为建模理论,依托行为在数据中所引起、产生、遗留的特征信息,并对其进行大数据计算,就一定能 够找到具体行为与相应数据(行为后果、行为情节) 之间的因果关系。[3]通过借助科学的方法对低价值密 度海量数据进行碰撞分析,还原注册、充值、结算、抽头和提现等实施开设网络赌场行为的整个“闭环” 过程,可以确定参赌人员、涉赌资金以及抽头数额等 犯罪事实。
本文案例中,在检察人员指导下,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涉案赌博群中的群 ID、用户 ID 进行关联分析和数据恢复,关联查询群成员表、用户表、银行用户表以及交易明细表等数据,证实本赌博群群主为苟某某, 创建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解散时间为 2021 年 10月 15 日,共有 266 个以不同身份证号码注册的赌博账号在赌博群参赌,群内平台币流水达 260 万元,参赌资金 20 余万元。网络赌博中,每打完一局输家会向赢家支付赌资, 而最大的赢家会向管理员支付不高于赢取赌资的房费。首先,虽然每一局赌博的输赢金额千差万别,但是最 大赢家向管理员支付的房费是固定的,房费也必然是 赌博群交易数量最多的红包。其次,房费支付一般在 赌资结算之后,只要赌客发出了与房费金额相同的红 包,并且在该红包前一定范围内收取过大于房费金额 的红包,那么该赌客发出的红包则高度疑似为房费。为了科学界定检索范围,宜将赌客收取的大于房费金 额的红包最大检索范围,限定在两次赌资结算之内(部分赌客并非在每局赌资结算完后立即支付房费)。在最大检索范围检索出符合房费识别条件的红包后,对该 红包收取者和次数予以记录,得出符合房费识别条件 的红包总量。最后,因管理员收取房费的账号相对固定, 为了防止将个别赌客结算赌资误算为房费,应当把赌 博群内每人收取的符合房费识别条件红包平均值作为 最低阈值。对收取数量低于平均值的账号予以直接排 除,对收取次数超过平均值的账号结合其他证据排查 是否为房费收取账号,进而认定房费收取总金额。
根据上述原理,检察人员指导司法鉴定人员构建“房费识别”大数据分析模型,对赌博群的交易明细表进行分析。第一步,统计群内每日交易的“1 对 1 红包”出现的次数,识别出本群红包数值出现次数最多 数值为 4 元,共 30974 次,占比高达 34.61%,该数值可能为房费。第二步,用每日赌博群内“1 对 1”红包数量除以 4 元红包出现次数,得到当日每轮赌博红包发送平均数量,再乘以 2,得到最大检索范围。如果当日赌博群“1 对 1 红包”出现次数为 100 次,出现
4 元红包的次数为 20 次,那么最大检索范围为 :2×(100÷20)=10。沿着 4 元“1 对 1 红包”记录节点按最大检索范围向前检索,对 4 元红包发出者接收过大于 4 元红包的情况予以记录。经识别,共计有 29890个 4 元红包满足房费识别条件。第三步,对 29890 个 4元红包接收者进行整理,赌博群中共有 219 人收到符合房费识别条件的 4 元红包,收取红包数量大于平均值 136(29890÷219 ≈ 136)的账号分别是苟某某(群主,19399 次,占比 64.90%)、夏某某(管理员,7671 次,占比 25.66%)、李某某(群成员,200 次,占比 0.67%)、赵某某(群成员,153 次,占比 0.51%)。第四步,检察人员就收取房费讯问苟某某、夏某某,询问李某某、赵某某,排除李某某、赵某某账号为房费收取账号的 可能。根据该模型计算结果和相关言词证据,证实蒋 某某等人开设网络赌场收取房费的标准为 4 元,房费是通过苟某某、夏某某账号进行收取的,赌博群存续 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9399+7671)×4=108280 元。
(三)综合分析研判,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面对嫌疑人碎片化供述以及无犯罪故意或罪轻的辩解,检察人员应当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通过横向上电子数据与电子数据对比、电子数据与非电子数据对比,纵向上对前后同类电子数据排序,以穿透式审查将点状证据对接成线、联结成网,把碎片化的局部事实整合还原为完整全面的犯罪事实[4],进而排除虚假言词证据。此外,对于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也应当坚持全面实质化审查,及时排除证据中矛盾点。
侦查阶段,蒋某某、夏某某供述建立该赌博群的 初衷是几个朋友之间自娱自乐,只是后期为了方便管 理才收取房费。为了查清犯罪嫌疑人何时发起犯意, 何时开始抽头渔利,检察人员指导司法鉴定人员绘制 赌博群成员和房费收取折线图,发现 7 月 13 日赌博群建立起来后群成员迅速增长,到 7 月 17 日成员数就超过了 100 人,并且该群在成立当日就收取大量房费, 可以证实该赌博群从建立之初就是为了抽头渔利。
此外,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夏某某、苟某某一致供述该赌博群的账号是苟某某利用他人的手机号注册的,并且能够与司法鉴定机构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赌博群基本信息相印证。但是检察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赌博群群主账号的注册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但是该赌博群的创建时间却为2021 年 7 月 13 日,存在明显矛盾之处。检察人员指导司法鉴定人员对赌博群基本信息进行重新鉴定,通 过对该赌博群的建立时间、群主转让记录进行提取, 发现该赌博群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由夏某某创建,并在同年 8 月 1 日转移给苟某某,证实蒋某某等 2 人关于赌博群建立过程为虚假供述。此外,经进一步挖掘赌博平台数据,发现蒋某某、夏某某、苟某某、何某某首次注册悦穆平台账号的时间均为 2021 年 7 月 13 日,且都在当日进入该赌博群,排除夏某某、何某某二人“何某某系赌博群建立几天后才进入该群”的不实供述。
检察机关通过证据综合审查指控的事实得到法院 全部采纳。2022 年 8 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蒋某某、夏某某、苟某某、何某某 4 人于 2021 年 7 月至 10 月开设网络赌场,组织 260 余人进行网络赌博,涉案赌博群平台币流水 260 万元,参赌资金 20 余万元,蒋某某等人以 4 元标准收取房费,共计获利 10 万余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蒋某某、夏某某 3 年 3 个月至 3 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三、提升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办案质效的建议
(一)注重学习,及时掌握网络犯罪底层逻辑和电子数据审查方法
数字时代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不断迭代升级、花样 翻新,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 要主动学习移动支付、电子商务、网络映射等网络信 息专业知识,摸清网络犯罪运行机理,进而引导公安、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要树立“万 物互联”的大数据理念,案件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关 联分析和运用概率思维,通过对数据进行关联、碰撞、挖掘、分析,找到海量数据与待证事实的结合点。特 别是在犯罪金额认定过程中,在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基础上,通过数字建模的方式对海量数据进行清洗、统计,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查效率。当然,囿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数字建模作为等约计量的一种方法,难以精准无遗地将每一笔细微犯罪金额纳入统计。因此,在数据建模时,要科学构建数据清洗规则,将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贯彻在数据审查过程中。
(二)建立以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破除对言词证据的过分依赖
与传统的线下赌博犯罪客观证据较少、证据审查 主要依靠挖掘言词证据细节不同,网络开设赌场可以 提取到在案发前形成的可信度更高的客观电子数据。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审查过程中,首先可以多元关联 分析在案数据,将各类数字式痕迹映射为立体化的事 实,以数字画像的形式查明涉案团伙组织框架、开设 赌场起止时间、参赌人员、涉案赌资金额、抽头渔利 数额等基本事实 ;其次,将电子数据所呈现的案件事实与言词证据进行分析比对,对二者之间的矛盾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二次数据挖掘和讯问,进而有效排除 虚假证据。此外,要强化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 在对鉴定意见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管方法等程 序性内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要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实体内容进行实质性穿透式审查,以确保 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
(三)注重检技融合、借助“外脑”智慧,形成网络犯罪治理合力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办理离不开数据的提取、挖掘和分析,传统的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单打独斗的案件审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办案的需求。办理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一方面,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在案件受理之初邀请技术人员参与到案件审查中,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帮助检察官认定事实、排除疑证。另一方面,借助“外脑”智慧,发挥司法鉴定机构专业优势, 解决网络赌博案件中生物信息提取鉴定、大数据分析模型构建等专业性问题。在检察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相互配合下,实现对海量电子数据的精准分析提取和高效审查,形成网络犯罪治理合力。
* 网络赌博案件指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及赌博罪案件。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611230]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611230]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6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