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及时追加起诉,两次涉嫌危险驾驶的郭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该案经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就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郭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而郭某当时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本可以从轻处罚,遂建议法院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岂料,就在郭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第二天,检察机关就收到了公安机关反馈的郭某在前一日再次醉酒驾驶的消息。原来,口口声声“悔过自新”的郭某完全没有吸取第一次醉驾的教训,竟在审查起诉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广陵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险性较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追加起诉。
检察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总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郭某第一次醉酒驾驶被查就应当吸取教训,然而其不思悔改,甚至在案件办理期间再次醉驾,一错再错,不仅错失了缓刑机会,更是让自己的家庭遭受了深远影响。检察官提醒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饮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