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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法理
审查起诉期间,他再次醉驾……
时间:2020-08-02  作者:  新闻来源:扬州广陵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一次醉酒驾驶并未让郭某从中吸取教训,反而重蹈覆辙,在审查起诉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近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及时追加起诉,两次涉嫌危险驾驶的郭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郭某素爱喝酒,平时有事无事,总爱小酌几口。2019年11月29日晚上7点左右,郭某和手下的两个工人大强、小勇一起去大排档里吃饭,聊到兴起,郭某很快半杯白酒、三瓶啤酒下了肚。第二天早晨6点,起了个大早的郭某不顾前日醉酒的影响,一路驾车带上几个工人先去蔬菜批发市场买了菜,又驶入高速公路准备去镇上干活,7点半路过一处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该案经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就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郭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而郭某当时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本可以从轻处罚,遂建议法院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岂料,就在郭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第二天,检察机关就收到了公安机关反馈的郭某在前一日再次醉酒驾驶的消息。原来,口口声声“悔过自新”的郭某完全没有吸取第一次醉驾的教训,竟在审查起诉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广陵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险性较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追加起诉。

检察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总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郭某第一次醉酒驾驶被查就应当吸取教训,然而其不思悔改,甚至在案件办理期间再次醉驾,一错再错,不仅错失了缓刑机会,更是让自己的家庭遭受了深远影响。检察官提醒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饮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