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是一名前科累累的无业人员,经过精心包装,摇身一变成为“成功人士”,活跃在南京某证券营业厅里。“高校老师、金融专业”等背景,使他看上去仿佛“高大上”起来,“赚了大家分、亏了算我的”等承诺更让一些人对他大感兴趣。后来,他以帮助操作股票为由,从被害人手中获得60万元后,并未全部用于炒股,也未如期归还。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9年9月30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李某。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捕诉一体要求,王莹负责承办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显示,被害人由报捕时的1人增加到4人——这是该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导致的结果。不管是谎称“帮助他人操作股票”,还是直接以周转为名借款,李某都会出具借条,除了借款人、借款对象、出借金额外,还分别注明还款日期、利息及回报率等内容,并签名按手印。正因如此,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并未将一些“借款人”认定为受害人。
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后,王莹列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李某向上述人员的借款背景、人设介绍、承诺内容、收款明细、以及钱款用途去向等方面进行深入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王莹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调查取证情况,并共同就新调取的证据进行沟通、梳理、分析,最终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另外3名“借款人”也应当被认定为被害人。
考虑到借条的形式、内容等非常完整,为精准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虽然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王莹在审查起诉中还是再次梳理事实、全面分析证据。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李某一直自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对此,王莹认为,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要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辨别。为此,王莹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围绕李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从业背景及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确保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同时,再次围绕李某接受汇款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进一步梳理,扩大侦查范围,查明是否存在遗漏的被害人。
与此同时,王莹结合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研究了李某可能提出的辩解方向,并列出10余条讯问提纲。讯问中,李某虽能对事实部分作基本陈述,但对自己行为性质有其辩解。
面对王莹环环相扣的发问,李某显得有些慌乱,有时候甚至无言以对。见状,王莹向其解释了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的概念、区别等,并重点分析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的事实与依据。在此基础上,王莹也根据办案规定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对于诈骗犯罪事实,我没有什么辩解的了,而且我还以这种方式从其他人那里拿到钱。”最终,李某不仅认罪认罚,而且主动交代了遗漏的其他犯罪事实。随后,经过侦查证实了这一情况,被害人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4人增加到5人,涉案诈骗金额增加了11万余元。
2019年12月20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民事看形式、刑事看实质,我们必须拨开迷雾,看清事情的本质。就本案来说,形式上确实像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李某借款所使用的姓名均为虚假,且虚构了学历、身份等情况。经过公安机关查询,李某没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到的钱是用来偿还债务。从其客观行为能够判断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并非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诈骗犯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莹综合李某的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论证,并据此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了鼓楼区检察院的指控,一审认定李某诈骗5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过百万,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