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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宪法精神 种法治之根
时间:2024-12-03  作者:陈俊帆  新闻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强化青少年宪法教育,营造良好的宪法宣传氛围,更好履行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的职责,12月3日,在第七个“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北屯垦区(市)人民检察院在第十师一八八团第二中学开展“宪法晨读,让宪法‘声’入人心”主题活动。

本次活动在庄严的宪法宣誓中拉开帷幕。三年级(6)班全体同学面向国旗,在北屯垦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八八团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芦彦利的带领下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庄严的誓词,铿锵有力,切实增强了同学们的法治观念,在同学们心中播下了法治的种子,有利于进一步培养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规则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宪法宣传教育深入校园,营造良好法治宣传环境。

在宪法晨读活动中, 法治副校长讲解了部分宪法条文并带领同学们一起诵读,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每一条款背后的深刻含义。通过这种生动直观的方式,让原本略显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同学们纷纷沉浸其中,对宪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学们声音整齐,感受到了宪法的庄严和力量,教室洋溢着浓厚的学习宪法氛围。诵读中同学们个个精神饱满,响亮的声音回荡在校园。通过宪法晨读,同学们不仅对宪法的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感受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课堂上,法治副校长告诉同学们,宪法看似距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实则与我们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学们不应在校园中对同学、老师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应给同学起不尊重的外号。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同学们在校园中,应尊重他人隐私,不乱翻他人的书包、信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哪怕是你的父母,都不得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法治副校长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阐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宪法犹如灯塔,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保障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发起活动倡议,号召同学们学习宪法、争做宪法小卫士。

课程最后,检察官为同学们播放“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优美的旋律、深情的歌词,宪法“声”入人心,让同学们在歌声中感受到了宪法的温暖和力量。他们纷纷表示,要将宪法精神铭记于心,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精神,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次活动弘扬了宪法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学生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对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北屯垦区(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播撒法治阳光,让法治教育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薛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