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佴逸仙
第二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一定是搞错了。我只是出于好心介绍,这难道也算是犯罪?”在讯问陈某某时,他还是不肯相信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
陈某某一直重复说着,满脸都是不可置信。
陈某某是我协助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
2016年1至8月,陈某某在明知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介绍上述两家公司从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合计200万余元,税额计30万余元。
当我问到当时介绍对方到丙公司开发票的缘由,陈某某一脸愤慨地说自己完全出于好心,“当时我问对方,他们说是从别人手里买货品,对方没有给他们出具发票,为了方便报账,所以才需要购买发票补充。”
没有帮助开具发票,只是介绍双方认识,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取好处,却因此引来牢狱之灾,陈某某有些无奈。
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还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陈某在中间接受并传递开票信息、接收邮寄发票、帮助资金过账,已然涉嫌犯罪,影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
“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检察官助理,面对陈某某的不理解,我一遍又一遍地和他去解释法律规定,阐明后果危害。最终陈某某认罪认罚,综合考虑陈某某自首、案发后如实交代等情节,检察机关对陈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本案中,陈某某因不懂法律而误踩法律红线,甲、乙两家公司同样需要接受法律处罚。对此,我们利用今年开展的“法润泗阳 护企兴商”系列活动,通过在各园区设立企业法律服务联络站,开展法律课堂,为企业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对于企业职工关心法律问题,邀请县内外专家开展主题法学沙龙,深入探讨剖析原因并提供对策,帮助企业安全规范经营。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