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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院举办“检护民生”新闻发布会暨检察开放日活动(附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25  作者:梅聃颖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中国检察官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梅聃颖)12月25日,南京市检察院举办“检护民生”新闻发布会暨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媒体代表等30余人参加。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珍祥介绍了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精准施治。聚焦金融、社保、食药等民生重点热点领域加强监督,依法惩治金融犯罪,起诉相关案件163件367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18件103人,保障食药安全;严打跨境电信诈骗,起诉帮信犯罪153件196人;办理涉农案件100余件,全力保护农民权益及耕地安全。

聚焦特定群体,强化协同共治。对内依法履职,对外协作配合,全力保障重点人群权益。办理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200余件,助力追薪562万元;保障妇女权益,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办理养老诈骗案件17件61人,追赃挽损1383.3万元;保障残疾人权益,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军人军属、英雄烈士权益保障,以检察力量守护公平正义与权益尊严。

聚焦社会治理,强化系统整治。紧盯民生问题,深化运用“枫桥式”工作法强化社会治理,办理司法救助案281件,发放 547.96万元救助金。办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98件;开展住房权益保障专项行动,实质性化解22 件行政争议;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制定燃气安全协作机制意见;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80件141人,通过系列协作举措,守护民生与生态环境。

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张英姿发布了10个“检护民生”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关乎民生热点,充分展现了南京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之本、回应群众期盼,多措并举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民生有温度。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与会人员观摩了“检护民生”典型案例讲述会。从盗窃燃气案不起诉后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到提前介入医药销售诈骗案严惩犯罪并追赃挽损,从支持起诉帮助智力残疾人夺回房产,到帮助暴力伤害案中的女子寻亲并办理第一张身份证,在一场暴力管教孩子案后开展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来自市区两级院的5名检察干警结合专项行动实际,倾情讲述案情内外的故事,分享为民担当的责任情怀,得到参会代表委员们的一致赞许。

下一步,南京市检察机关将主动践行检察为民初心使命,紧盯民生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附:“检护民生”新闻发布案例

“屋”归原主

9年前,智力残疾人名下唯一房产被监护人处置。近日,经南京检察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及两次支持起诉,房屋过户回王佚名下并引入公职监护人辅助财产监护。

唯一房产被“卖”

王佚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名下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其名下房屋被母亲作为监护人出售用于给弟弟还债。再后来,王佚的母亲因病去世,近亲属只剩弟弟一人。拆迁安置片区具备办证条件后,买受人张华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法院依王逢申请对王佚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认定王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逢为监护人。后法院判决支持张华的诉讼请求,房屋经强制执行过户到张华名下。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12月14日,王逢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王佚向南京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南京市检察院通过调取案卷、走访等调查,审查认为本案监护人并不是为了维护王佚的利益而处分其房产,买受人明知王佚系智力残疾人,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

两次支持起诉

为防止二次侵害,南京市检察院将监护侵害线索移送至属地江宁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社区了解到,虽然王逢曾有侵犯哥哥财产权的行为,但日常尽到生活照料等监护责任,没有其他适宜亲属自愿监护,社区也不具备独立监护条件。该院向王逢及社区提出由双方共同监护的建议,推动双方达成共同监护协议,后经支持起诉,共同监护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另一边,再审认定合同无效改判后,执行回转又遇到问题。房屋原经强制执行过户后,张华向银行借款并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再次支持王佚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并受邀参与调解。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王逢返还张华购房款,张华解除抵押并将该房屋过户到王佚名下。近日,房屋已顺利过户回王佚名下。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智力残疾人房产权益受监护侵害的漏洞,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形成特殊保护共识及协作,促进群体保护。(撰稿人:崔文君、陈书琴)

千里识“花”

遭遇冒名婚姻登记深陷维权困局

2006年1月,陆某与来自贵州的小花结婚登记,小花将户籍从贵州迁入陆某名下。婚后,小花告知结婚登记使用的是姐姐大花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其真实身份是小花。2012年,小花离开陆某回到贵州,再未归来。十多年后,独自将孩子养大的陆某想结束这段婚姻,却举步维艰。因为登记时是大花,陆某无法以小花为被告起诉离婚。2023年12月,陆某以冒名婚姻登记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又因缺乏证据被拒绝。陆某以民政部门不履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释明婚姻登记行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予立案。今年1月,陆某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未予立案行为监督。

检察机关跨省取证查明事实

江北新区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确已超过法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但该案存在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应当履行检察调查权查清事实,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通过比对婚姻登记资料、小花父亲同户人员信息,发现大花小花同为家中长女,是登记信息有误还是两人是同一人,因为小花拒不配合,导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为此,江北新区院派员跨越2000多公里远赴贵州某县,在属地检察院的积极帮助下前往当地民政、公安、大花小花父亲住所地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大花小花当地婚姻和户籍登记资料、询问大花小花父亲、辩认婚姻登记资料照片,最终查明大花户籍仍在当地,排除了大花、小花是同一人,查明小花系冒用姐姐大花姓名并使用假大花户口簿和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检察一体履职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4月,江北新区院将该冒名婚姻登记监督线索移送案涉婚姻登记地南京市某区检察院。6月,江北新区院、某区检察院与该区民政部门召开磋商会,通过逐一示证,达成撤销婚姻登记的一致意见。该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撤销婚姻登记检察建议。8月20日,民政部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江北新区院就小花将身份证尾号修改后大花户籍迁入陆某名下问题,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9月24日,公安机关注销了陆某户口簿中假“大花”户籍信息。至此,陆某终于从这起近二十余年的冒名登记婚姻中解脱。

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也依托该案办理,与某区民政部门、某区检察院建立联络渠道,今年以来共受理相关案件4起,进一步畅通类案办理路径。(撰稿人:梁军 )

莫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真假当事人

如何区分?

无缘无故被办了信用卡并欠款18万余元,王某某为此事苦恼不已,多次奔波后,失信被执行人解除了,案件却没有撤销,无奈的他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2022年8月,王某某在ATM机取款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查询后得知自己名下有一张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从2009年到2019年共透支183585.21元,招商银行起诉并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王某某这才想起来,前几年老家确实收到过法院的信件,当时他在外务工,想着自己从来没有违法犯纪,也没有与人有过矛盾纠纷,不会惹上官司,他猜测这可能是诈骗,便喊老家的亲属把信扔了。

没有应诉的原因找到了,这场“官司”的源头信用卡又从何而来?王某某和残疾的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生活困难,一家人至今还在领取低保补助,他的经济状况不可能申请到白金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显示,“王某某”不仅在苏州有房有车,还在某单位担任领导职务。除了姓名和身份证号能对得上,其他信息都与他毫不相关。

为寻找答案,王某某多次奔波于银行、法院之间,法院了解情况后,将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但是,案件没有被推翻,王某某的心中始终有一根刺,老实本分的他认为,背上“官司”他就不“清白”了。在法院时,他经常看到身穿制服、胸着徽章的人进出,得知这些人是检察官,是“官”就会管“民”的事,抱着这种朴素的想法,王某某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秦淮区检察院收到申诉信后,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发现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的手机号码、职业、房产、车产、配偶、签名等信息均非王某某本人的真实信息,这张信用卡是他人冒用他的身份办理的,他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2023年10月23日,秦淮区检察院向秦淮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月26日,法院决定启动再审。2024年7月1日,法院再审认为以“王某某”名义申领的信用卡对王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将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撰稿人:张新宇、缪凌燕)

圈 套

江苏某医药公司在朱某介绍下与湖北某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殊不知却掉入了朱某精心设计的圈套中,使其被骗900余万元。经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准确定性、全力追赃挽损,不仅让朱某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最大可能为企业挽回损失。

经营不善设圈套,诈骗同行财产

2018年8月,朱某挂靠常州医药公司从事药品购销业务,但因经营不善,不到两年就拖欠湖北医药公司等多家单位货款千万余元。当他了解到江苏医药公司实力雄厚后,与湖北医药公司总经理张某联手,精心布置了一个陷阱,以商业合作之名,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将江苏医药公司拉入陷阱,将其巨额债务转嫁给江苏医药公司,并经过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使其损失500余万元。后朱某又以药品转售、代为采购为名,骗取江苏医药公司400余万元。

厘清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依法准确定性

2021年9月,江苏医药公司报案称遭遇诈骗。因为有异地法院的民事判决和执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本案定性一时拿不准,商请建邺检察院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始终与侦查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取证进展,多次就本案定性、取证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明确朱某签订、履行合同时都没有履约意愿和能力,认定本案为一起精心策划的合同诈骗案。

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全力追赃挽损

本案被害单位500余万的“欠款”,已经被异地法院民事判决并强制执行,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查明涉案资金去向。在查实湖北医药公司总经理张某配合朱某转嫁债务,其公司取得的500余万不属于市场行为的善意取得后,及时指导侦查人员赴武汉,从湖北医药公司账户上依法冻结涉案款项,为后续追回赃款采取保全措施。

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企业权益

2024年4月,法院以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成功办理被《检察日报》进行报道,并被最高检微信转发。目前,被害单位的其他损失因另案处理还没有最终结果,我们也将继续跟进,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撰稿人:毕恩轩)

“红通人员”劝返记

2023年9月9日傍晚时分,一名满脸倦容的女子出现在上海浦东机场出口,面对等候多时的检察官、民警,她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自首”。她就是近年来南京司法机关首次成功劝返的电诈“红通人员”李某。

依法批捕,发布“红色通缉令”

李某于2020年10月在他人组织下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在公安机关抓捕多名同案犯后仍藏匿国外未归。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本院审查后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同年10月,经报公安部批准,国际刑警组织对李某发布“红色通缉令”。

兼顾情法,劝导“红通”人员家属

为了更好地指控犯罪,公安机关多次上门向李某家属宣讲投案自首相关政策,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检察官为了一举攻破李某心理防线,对李某的生活背景及犯罪动机进行深挖,并前往李某在江西上饶的老家。面对李某家中年近七旬的父母和刚上小学的孩子,检察官从情、理、法等方面逐层分析、阐述利弊:于情,李某作为“红通人员”长时间漂泊在外,想到挂念自己的亲人,何尝不是一种煎熬;于理,作为一名成年人,李某不能始终逃避自己所犯的错误,而是应该主动面对问题、积极承担责任;于法,若李某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听到这里,李某的父母彻底打消了顾虑,握住检察官的手迟迟不肯松开,“检察官,你们真是说到了我们的心里,我们年纪大了,外孙年龄还小,一直担心女儿在国外的生活,我们会劝她尽快回来,接受法律的处罚,重新开始以后的生活。”两天后,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民警,表示自己愿意回国自首,并发来了自己所乘的航班号。

履职尽责,用心用力护民生

2023年9月9日凌晨,李某搭上了飞往上海浦东机场的航班,下午18时许,李某被押解回宁,一场“红通人员”劝返记也落下帷幕。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该犯罪团伙的十一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全力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共计追赃挽损人民币120余万元。

世上没有法外之地,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检察机关将坚定捍卫法治权威,不断压缩外逃人员藏匿空间,让更多“红通人员”回国接受法律的制裁,用心用力守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撰稿人:李海波)

10年工龄岂能说没就没

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临近退休时却发现,单位的社保缴存年限少了10年。经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6名职工找回了“丢失”的工龄。

26名职工“丢了”工龄

2024年7月,南京某工厂的残疾人职工朱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却发现退休金与预期相比每月少了近700元。原来,由于企业合并、更名,2004年之前厂里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致使包括朱某在内,共有26名即将退休的职工面临社保缴纳年限减少问题,平均缺少6年左右,更有人缺少9至10年。朱某等人向厂里提出补办要求,厂里虽愿意解决,却拿不出具体办法。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提示下,朱某等人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搭建维权“直通车”

雨花台区院调查发现,根据相关政策,职工退休后无法再补缴社保,该损失只能由企业赔偿,会影响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朱某等26名残疾人职工诉讼能力弱,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法律程序,且其中两人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上已是迫在眉睫。为提高效率,雨花台区院积极与区法院、区人社沟通联络,畅通维权渠道,共同确认寻找职工最早的入职材料是突破本案的关键。

在旧档案中找到证据

检察官、法官前往工厂档案室,与企业一同仔细查阅、甄别已经泛黄、变脆、字迹变浅的档案材料,逐一整理出每名案涉职工的工资单、考勤表,最终将26名职工的入职材料全部收集到位。为安抚职工的焦急情绪,办案人员邀请人民调解员与残疾人职工代表多次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诉求,并建议企业对即将退休的职工依法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支持起诉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

2024年8月,雨花台区院依法支持朱某等人起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实际工龄进行确认。文书生效后,检察机关立即协调区人社,优先为即将退休的两名职工补办社保手续,剩余24名职工的诉求也在半个月后全部得以高效解决。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雨花台区院将继续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帮助缺乏诉讼能力的弱势群体精准高效地维权,切实解决他们急难愁盼的问题。(撰稿人:王明月)

她的身份

她是谁?医药费谁来出?

2022年6月16日傍晚,一名休班的警察和几名热心群众合力制止了一起男子持刀伤害女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宁区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杨某自称的姓名前后不一,没有任何身份证明。

江宁区院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杨某因无身份证,平时以打零工为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案发后由于汪某拒绝赔偿,杨某不得不将全部积蓄2万余元用于前期治疗。对于面部及颈部遗留瘢痕的后续治疗费用,因曾遭受汪某多次暴力殴打和跟踪骚扰,她身心遭受极大创伤,无法务工支付,生活陷入困境。

司法救助来解困

江宁区院审查认为,杨某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且可能系被拐妇女,可以给予司法救助。区院不仅为其提高司法救助金金额,委托社区保管、逐月发放,促成汪某家属代为赔偿;而且联合区、街道、社区三级妇联组织共同对杨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制定长期关怀方案,帮助她摆脱心理阴影。

她有了第一张身份证

针对杨某没有户口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江宁区院主动延长履职链条,跨省协调落户事宜。杨某自幼与父母失联,只记得老家叫半坡寨。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江宁区院商请云南省某县检察院协查。但因线索模糊,查询难度较大,检察官根据地图地貌以及周围村落,与杨某反复核对,不断缩小检索范围,最终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她母亲的相关信息,促成母女时隔近三十年后“重逢”。DNA鉴定后,江宁区院与当地派出所沟通,协助杨某完成户籍登记事宜。如今,杨某搬了新家,找到了新的工作,她的生活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跟进监督少不了

针对案件中可能存在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线索和行政违法线索,江宁区院及时层报上级院分别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目前属地检察机关已经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对出具医学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中的违规行为发出2份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撰稿人:徐光麟)

养老服务用房不交付?检察机关促履职

一处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本是利民好事,为何迟迟不可交付?原来,该养老服务用房未设置电梯,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无法通过验收……今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牵头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对该处养老服务用房进行整改。

深入走访调研,凝聚工作合力

2024年4月18日,浦口区检察院召开本区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治理座谈会,集中公开送达“十一号检察建议”。5月7日,该院探索“四检融合”,由刑事、公益诉讼部门联合走访调研区民政局,发现一处在建养老服务用房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5月29日,该院组织召开磋商会,明确上述房屋的改建、装修应由某主管单位负责。

推动建章立制,强化司法保护

6月21日,浦口区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各主管单位共同参加,座谈会上,成立“护航养老安全”领导小组,联合印发本区《关于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力度,定期协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并整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时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效能。

制发检察建议,精准监督履职

7月8日,浦口区检察院向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装修并在验收通过后及时交付。该主管单位表示养老服务用房将按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防安全等规定进行改造、装修,完成后及时交付民政部门和属地街道。经多方磋商,已拟定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明确装修、改造标准,由桥林街道完成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改造。

养老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和民生根本,浦口区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落实四检合一履职,推动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为老年人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养老环境。(撰稿人:任俊哲)

“长”“短”之间是民生

小区居民对家中天然气计量表“动手脚”,造成燃气企业经济损失2000余元。为此,他承担了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的违法后果。这起不起诉“小案”办理时间很“短”,但为民履职的路却走了很“长”。

“偷用”燃气8年未被发现疑有“蹊跷”

2016年7月,戴某某对家中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动了手脚,2024年1月被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发现,戴某某窃得天然气价值人民币2490元。同年5月23日,侦查机关以戴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溧水区院依法对戴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并予以训诫。同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戴某某作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件虽已办结,却引发检察官更深层的思考:长达8年的时间里,居民持续盗用燃气为何未被发现,燃气安全检查是否落实到位,燃气公司是否存在监管漏洞,风险隐患如何消除,燃气安全治理是否存在现实难题。

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堵住漏洞

溧水区院走访调查中发现,监管部门“放任”对异常用气用户的监管,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安全检查,燃气使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该院特邀具有燃气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吸收监督建议转化为检察建议,并邀请燃气领域专家共同公开送达,增强检察建议落实刚性。收到建议后,燃气公司完善了入户检查机制,落实了交叉检查、互联网动态检测入户检查、强化安全培训等举措,确保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此外,该院还邀请燃气领域专家、行业主管部门,向辖区内5家燃气公司开展燃气安全普法教育;通过燃气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提高群众安全意识;与区城建局、燃管办联合制作普法课件,增强燃气行业从业者安全教育意识。

协同共治合力拧紧“安全阀”

针对燃气安全执法权分散导致的线索共享不及时、处罚不到位问题,溧水区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建等六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协作配合意见,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协作办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打通治理堵点。依托该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已完成对辖区1046个居民小区(村)和2749户餐饮场所摸排。目前,餐饮企业整改率达100%,居民住宅整改率超80%。

燃气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溧水区院从办理涉燃气个案出发向社会治理延伸,从单打独斗的“我管”向齐抓共管的“都管”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先预防前移,做好守护燃气安全的“后半篇文章”。(撰稿人:童毓杭、范丁文)

管教孩子,到底关谁事儿?

“关起门来管教孩子,这是我们自己家的事儿。”棍棒教育、打骂孩子,真的只是家务事吗?

2023年寒假前,作为一所乡村小学的法治副校长,高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学校开展法治宣讲,法治课后,校长给她翻阅了手机中的照片——一名8岁左右的小女孩,纤细的手臂、瘦小的肩膀上全是被打后留下的淤痕。原来数月前,老师了解到该校学生小欣被其奶奶出手打伤,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当时公安机关对小欣奶奶也进行了口头教育,没想到的是同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检察官去到小欣家中,低矮阴暗的平房里挤着爷爷奶奶、小欣和她的姐姐四口人,得知来意,小欣奶奶承认孩子是她打的,但打骂的原因是小欣淘气不服管教,并且认为打骂孩子是他们的家事。通过两个多小时的交谈,检察官得知小欣的父母已经离异多年,母亲改嫁后再也没有回来,父亲常年在外打工逃避回家照顾老人孩子,打工的钱也从不拿来补贴家用。公安机关启动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综合社会调查情况、小欣的监护状况及伤势程度,检察官认为以行政案件处理更有利于对小欣的综合保护。

2024年1月,公安机关对小欣奶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宣布决定当天,检察官联合公安、学校、村委对小欣奶奶和父亲进行了训诫;对小欣父亲发出《监护督促令》,并将其纳入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责令其定期回家探视。

为了帮助家境困难又遭遇家庭暴力的小欣,检察官联系社工对小欣进行心理疏导,为其申请1万元司法救助,对接村委为其家庭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联合团区委发起“微心愿”计划,并加入“淳爱妈妈”志愿服务,小欣的脸上渐渐重拾了欢笑。

小欣的问题化解了,但像小欣一样遭遇的孩子检察机关希望不会再有。高淳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机关、妇联、教育等部门针对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受教育权等问题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化解监护侵害线索4件,控辍保学线索5件,妥善安置监护缺失儿童7人。与区妇联就受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社会化保护加强配合衔接,现已对12名未成年人开展多元救助。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大、影响深远。孩子,不是成年人情绪的出口,暴力,不是有效管教的方式。管教、爱护未成年人,是父母的责任、是看护人的职责,更是我们所有人的事儿。(撰稿人:孔瑶婷、张艺晨)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