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郭某伪造妻子韩某签名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使韩某无端背上百万债务。经调查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免除韩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虚假诉讼如同社会的“毒瘤”,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治,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司法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配合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包头市在打击虚假诉讼领域开启新的篇章。
《意见》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等19类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和审查案件。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的,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在内的11种异常情况作为重点审查情形。对“高利贷、‘套路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9种违法犯罪类型予以重点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
《意见》指出,建立案件信息互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虚假诉讼线索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移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审查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应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接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司法局应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的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配合衔接机制,是提升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质效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净化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意见》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薛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