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侦协办及速裁办案团队负责人左国军受邀走进苏州交通广播《与你同行》栏目直播间,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洁,帮帮志愿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伙人赵磊,围绕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展开讨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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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冬夜,何某在朋友家饮酒后,意识模糊地驾车离开,仅行驶了两个路口,便遇到了民警设置的检查点。意识到自己饮酒的事实,何某担心酒精测试结果,下车后试图逃跑,最终被警方控制。
由于何某身上有明显的酒气,警方对其进行呼气测试后,将其带往医院进行血液采样。然而,在血液采样后返回交警大队的途中,何某趁同车民警不注意,将血样抛出车外,致使血样被破坏。警方因此不得不再次带何某前往医院进行二次采样。过程中,何某极度不配合,甚至与警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最终,经过司法鉴定,何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29毫克/100毫升。
检察官释法
案例中,何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29毫克/100毫升,达到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中规定的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可以认定为醉酒驾车。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但由于何某存在逃避检查行为,按照《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酒驾驶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且由于何某在血液采样过程中存在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丢弃血样妨害司法等行为,按照《意见》十四条规定依法不适用缓刑。最终,何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规传递
Q 醉酒驾驶机动车会面临什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Q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Q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杯酒或许能带来短暂的欢愉,但一次醉驾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遇公安机关检查,请主动配合执法,遵守相关规定。抗拒检查不仅无法逃避处罚,还可能因妨碍执法而加重处罚。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