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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发布妇女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17  作者:  新闻来源:安顺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贵州省安顺市检察机关依托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以深化“检护民生”专项为引领,聚焦群众“关切”、精办身边“小案”,通过与妇联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办理一批涉妇女权益保护检察监督案件,不断筑牢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屏障。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共同发布“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等7件典型案例,以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感、使命感,共同营造妇女权益保护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妇女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民事支持起诉帮助被家暴妇女

摆脱不幸婚姻枷锁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李某(男)两人经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张某婚前育有一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子,同年12月,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婚后,李某生意经营每况愈下,对家庭事务鲜少关心,同时还沾染了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日常生活中,张某与李某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因顾及家庭因素未予报警。2024年4月6日,二人再起冲突,李某再次对张某拳打脚踢,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对李某出具《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书》。2025年12月,李某再次殴打张某,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

【处理情况】

张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提起离婚诉讼较为困难,遂到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受理后,通过协助张某向公安机关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李某询问笔录》、到李某居住社区核实其与张某婚姻情况等,查明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遭受李某殴打、辱骂的事实。并联合区妇联对李某开展教育工作,但李某认为家庭事务无需外界介入,明确拒绝配合。在此期间,李某再次对张某进行人身恐吓和威胁,区检察院协助张某申请人身保护令,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张某的人身安全得到及时保护。2025年12月,张某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助力张某摆脱不幸婚姻关系。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的身体权、健康权。本案中,张某婚后多次遭受李某殴打、辱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通过协助张某调取证据、核实婚姻状况、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支持起诉离婚等措施,切实维护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精准发力与司法关怀,推动群众法律意识、特别是妇女维权意识的提升。

案例二

“检法携手”破解欠薪难题保障妇女权益

——某茶叶公司拖欠84名农村老年妇女劳务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某茶叶公司雇佣98名农村老年妇女务工,陈某某等98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对茶树除草、打药、剪枝等工作,但某茶叶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务报酬共计35万余元,陈某某等人多次追讨未果。

【处理情况】

2026年1月5日,陈某某等98人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受理后通过询问某茶业公司负责人相关情况,核查考勤记录、结算清单、欠薪明细等证据材料,全面固定欠薪证据。同时,联合县人社部门多次与某茶叶公司负责人沟通协商,开展释法说理,释明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与社会影响,促成某茶叶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3人因病住院就医和欠付500元以下的11名老年妇女相关费用共计6000余元。对于陈某某等84人某茶叶公司承诺于近期逐步支付,但未实际履行。

2026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某茶叶公司拖欠妇女工资,严重侵犯了陈某某等84名农村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且涉及妇女群体多数为超龄劳动者,家庭经济困难,文化程度较低,自身维权能力不足应依法支持其追索劳动报酬。于是根据相关规定,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县法院接收《支持起诉意见书》后,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人社局多次上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经多方充分沟通,促成茶叶公司与陈某某等84名农村老年妇女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2026年1月30日,县法院作出诉前确认裁定,对和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在法检联合督促下,84名老年妇女已领取到劳务工资17.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农村老年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劳动报酬权益受损问题,针对该群体文化程度较低、维权能力弱、举证难、确定诉讼请求难等困境,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通过“诉前化解+支持起诉+联合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将涉陈某某等近百人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逐步分批、分步化解。本案以支持“起诉”方式导入司法程序,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既缩短维权周期、减轻诉累,又实现矛盾纠纷终局性解决,切实维护农村老年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三

损害妇女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应予以依法纠正

——张某某与罗某某、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罗某某向张某某借款三次并出具借条,借款用途为养猪、修房等,借款金额共计10万元,所涉借款均发生在罗某某(男)与朝某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罗某某到期未偿还张某某债务,张某某于2022年6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罗某某、朝某某连带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人民法院在朝某某缺席审理后,判决由罗某某、朝某某共同偿还张某某案涉款项及利息。2024年7月,朝某某向县检察院反映,张某某与罗某某的借贷行为与实际不符,存在虚构债权债务侵害朝某某利益的情形。

【处理情况】

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调阅了案涉借条、张某某与罗某某的银行流水,并多次询问相关人员。经查,罗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后,罗某某曾于2018年1月向张某某转账5万元,与张某某起诉所称罗某某未偿还借款的事实不符。后罗某某与张某某均承认,该笔转账系罗某某偿还张某某2017年的部分借款,罗某某实际尚欠张某某5万元,张某某起诉时隐瞒了该事实。

2024年8月,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原判决系基于张某某与罗某某虚增债务、隐瞒真相作出,错误执行了朝某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某与罗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再审过程中,张某某与罗某某就案涉借款偿还事项达成一致,朝某某被冻结的账户得以解冻,被扣划款项依法返还。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可能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本案中张某某与罗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罗某某妻子朝某某的财产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及时揭穿了虚假诉讼的真相,避免了朝某某因虚增债务而承担不应有的还款责任,并为其追回了被执行的资金。

案例四

涉罪被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关注

——赵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女)与被害人帅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帅某某喜欢喝酒,酒后经常无故对赵某某及其子女辱骂、殴打。2021年11月5日,帅某某醉酒后回到家中再次无故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赵某某颈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激发赵某某对帅某某多年积怨而将其杀害。事后,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法院以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处理情况】

案发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履职优势,迅速组成办案组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一是围绕现场物证、案件定性、犯罪诱因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并收集帅某某的现实表现材料。二是本案系家暴引发,赵某某在生活中频频遭受被害人家暴,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适用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本案符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因而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赵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某某提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三是考虑到帅某某死亡、赵某某被判刑,家中有三名未成年人生活较为困难,检察机关一方面开展司法救助,向当地民政局制发关爱救助函并帮助申请临时救助、城市低保等民政补助,另一方面主持刑事和解工作,争取到被害人父母及子女的谅解,有效修复家庭成员关系。四是对本案中的“家暴”背景,开展本地区涉家暴刑事案件调研,协同民政、妇联等召开联席会议,共商治理对策,并深入农村边缘地区开展“守护妇女半边天”普法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服务群众上百人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被家暴妇女涉罪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行为诱因、家暴程度等过错因素,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并注重延伸履职,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本案中,赵某某因长期被帅某某辱骂、殴打,无法忍受帅某某的家暴行为而将其杀害,帅某某具有重大过错,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依法适用从宽法律规定,保障赵某某合法权益。同时,主动与村(居)委会、民政、妇联及教育部门对接,以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方式,构建赵某某与帅某某生育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一体化保护链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严格落实反家暴主体责任制,通过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以检察力度护民生温度。

案例五

行政检察监督撬动拖欠妇女劳动报酬难题解决

——某农业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赵某秀等42名妇女在某农业公司从事拔草等工作。期间,该公司共拖欠赵某秀等工人工资4万余元。2021年2月,赵某秀等人向人社部门投诉。2021年4月,人社部门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欠付工资。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决定,2021年11月,人社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某秀等人不服法院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处理情况】

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取人社部门行政执法卷宗和非诉执行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农业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皆系某股东。A公司认缴出资1620万元,B公司认缴出资138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但该二股东长期未实际缴纳出资。区检察院认为本案42名妇女工资未执行到位,人社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妇女劳动权益。2024年4月,区检察院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社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追加该公司二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确保欠薪追缴到位,区检察院联合法院、人社、妇联等部门多次约谈案涉股东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42名妇女被拖欠4年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为健全长效机制,2025年1月,区检察院与区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签订了《关于建立进一步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双方联动职责,推动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格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始终聚焦社会保障问题,在涉劳动妇女群体性欠薪案件办理中,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防止企业通过“空壳化”逃避责任,助力破解欠薪执行僵局。并坚持“内部融合+外部联动”办案理念,通过检法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维权保护合力,促成执行和解,守护妇女“血汗钱”。同时,以个案监督撬动类案治理,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果。本案的办理,为保护特定群体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参考。

案例六

用人单位招聘不应带有性别歧视

——督促整治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部分用人单位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存在将机动岗、加气员、电杆封头工、宿管、营地巡查员、水电工等岗位限定为男性的情形。经查,上述岗位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相关招聘信息构成了性别就业歧视,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县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核实,2021年至2025年间,多家用人单位在多个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将多个非女性禁忌劳动岗位限定为男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2025年12月,县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制发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清理违规信息,对限定男性的招聘信息责令删除;要求平台严格审核招聘信息,严禁发布含性别歧视内容;并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审核审批和建立健全用工招聘审核机制的通知》,建立了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的长效机制。经县检察院调查回访,涉案招聘信息已全部清除,辖区内各主要招聘平台暂未发现新的就业性别歧视信息,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职能有效督促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仅及时纠正了具体违法招聘信息,更推动建立了招聘信息审核、部门协同监管等长效机制,实现了从个案清理到源头治理的延伸。本案的办理,有力纠正了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对引导全社会树立男女就业平等、优化妇女就业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七

司法救助温暖农村困难残疾女性

——卢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曾某使用多个微信号先后冒充卢某某妹妹、相亲对象等身份,以传授经营技巧、投资工地分红等为由,诈骗卢某某共计3万余元。2025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0月,卢某某因案致贫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处理情况】

县检察院受案后,经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卢某某系三级听力障碍残疾人,平日以经营粉面摊位所得维持生计,需要抚养就读小学的女儿和赡养72岁的婆婆。且此次卢某某被骗金额中有1万余元系借款,加之早年儿子治病负债4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曾某无赔偿能力,卢某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卢某某属于因案致贫、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且其系残疾人,属于司法救助重点对象,随即开通妇女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主动对接民政、残联落实残疾帮扶政策,形成工作闭环。同时,联合县妇联上门关怀,鼓励其放下心理负担、重拾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女性缺乏劳动力,在因犯罪侵害遭受财产损失后难以恢复正常生活,因案致贫的风险突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对残疾受害女性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筑牢救急解困的民事屏障。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困难残疾妇女群体,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将司法帮扶与妇联关怀、社会救助相结合,以司法温情为困境妇女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责编: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