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
中国检察官网5月15日讯(通讯员 管莹)5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共计45件166人,其中2023年12件51人,2024年14件36人,2025年19件79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多样。近三年起诉的案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共37件,占全部起诉案件数的82.2%。其他案件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整体犯罪呈现专业化、链条化、圈层化特点,案件发现和调查取证相比一般经济犯罪更为困难;三是犯罪后果严重。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27件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占比达60%。
面对案件事实繁杂、证据庞杂、法律关系复杂交织,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落实最高检和省委工作要求,始终以零容忍、全链条、高质效为导向,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聚焦主责主业,高质效办理证券案件。自2021年,最高检共向江苏检察机关交办案件13批94件,省检察院全力办好重大证券案件,相关做法被最高检通报肯定。精准指控确保罪责相当,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张业强非法集资案时穿透式审查,对名为私募基金,实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依法认定集资诈骗罪,入选最高检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注重全链条打击关联犯罪,无锡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场外配资470亿余元案件,依法对常态化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并提供场外配资服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被最高检公众号转发宣传。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扬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时将追赃挽损理念贯彻案件办理全过程,全链条开展追赃。动员被告人将其本人以他人名义在外地通过民事诉讼收回的债权200万元用于退赃。
多方协同、凝聚合力,实现有效治理。省检察院与江苏证监局会签《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证券案件办理和证券行政执法情况,并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商,就行刑衔接等问题开展充分交流。无锡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在提前介入期间对内幕信息认定要件及形成时间多次向证券监管机关咨询,听取专业人员意见,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坚实根基。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省高院等开展庭审观摩和类案研讨,推动达成司法共识。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省检察院高度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选取办案经验丰富、具有证券、会计知识基础的检察官组建证券期货办案团队。聘任江苏证监局业务骨干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行政、司法机关业务骨干与高校学者共同研讨证券期货犯罪中的共性问题,编发全省金融检察白皮书、经济金融检察工作专刊,为类案办理提供借鉴参考。
下一步,江苏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以“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拓展领域、创新形式、提升效能,为江苏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附:
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贪图一时之利获罪
——陈某甲、陈某乙内幕交易案
2020年底至2021年初,某上市公司为解决流动性债务引发的危机,经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商议,拟合计转让所持的公司23%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21年2月初,陈某甲作为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并参加了相关洽谈,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甲多次将工作中获悉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丈夫陈某乙,二人经共同商议决定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陈某乙通过他人证券账户购入股票60余万股,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2021年2月底,某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停牌;数日后公开上述重大事件并发布公告,股票复牌。其后,陈某乙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50余万元。
2025年1月,公安机关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内幕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0月,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陈某甲与陈某乙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普通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醒,任何人企图通过内幕信息获利都将难逃法律制裁,向身边人泄露内幕信息可能会将亲友一起拖入犯罪的深渊。广大投资者对于内幕消息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内幕信息,更不要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
场外配资藏风险 非法经营必严惩
——黎某某、布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0年6月以来,黎某某、布某某等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非法搭建证券场外配资平台。黎某某等人负责开发分仓交易软件及配套网站、出借资金与证券主账户、开展线上推广并实施交易风控管理,非法向布某某提供配资相关业务;布某某组建运营团队,通过引流推广,面向投资者开立虚拟证券子账户,按照投资者本金3倍至10倍的比例提供配资,赚取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前述人员通过频繁更换证券主账户与配资网站名称、使用境外通讯工具联络等方式规避监管核查。截至2024年5月案发,投资者累计转入保证金3.5亿余元,股票成交金额470亿余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2025年3月至9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黎某某、布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前述人员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场外配资以高杠杆、高收益为诱饵,通过非法出借证券账户、搭建分仓交易系统等方式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仅极易触发强制平仓及资金无法提现、兑付风险,更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广大投资者应选择持牌证券公司参与投资,远离场外配资,警惕高杠杆交易陷阱,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同时还须知悉违规出借、出租证券账户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惕高额回报陷阱 谨防认购“违规”股票
——L集团公司、徐某某等人擅自发行股票案
2014年,L集团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决策,在未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派L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S公司高级副总裁赵某某等人具体执行,以徐某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J公司名义对外宣称筹划上市并发行原始股,进行“股权众筹”。L集团公司、S公司、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若公司成功上市可获得高额溢价,并承诺若2020年12月31日前未成功上市,投资者可在2021年6月底前要求L集团公司全额回购股票,同时获得一定收益,以此吸引投资者购买J公司股权。后因境内上市未果,2021年3月,J公司通过架设离岸公司间接在境外上市。经审计,L集团公司、S公司、J公司及徐某某等人共同向1.5万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5.78亿股,募集资金达7.28亿余元。
2024年7月,公安机关以L集团公司、徐某某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涉案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在职员工数千人的现状,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属地政府组建资产清退工作专班,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阐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动员企业积极清退资金。截至一审宣判前,L集团公司已将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清退完毕。2024年9月,检察机关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对L集团公司、S公司、J公司、徐某某及赵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上述人员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股票发行需要依法依规,企业不得擅自发行,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理性辨别。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检察机关提醒,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轻信夸张宣传,不盲目追逐所谓“原始股”“境外上市”等概念,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场内操盘场外获利 跨市所得照追不误
——闫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8年下半年,朱某某与闫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操纵目标股票“某某电源”的股价。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为放大操纵股票收益,闫某某等人购买25份“某某电源”场外个股看涨期权,名义本金达9.58亿余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闫某某集中使用配资资金及他人证券账户,指使周某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某某电源”股票对倒交易,实控账户组违法所得1.77亿余元,购买场外期权违法所得9686万余元。
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及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等情况,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全案共冻结、扣押涉案款物2亿余元。2023年1月,公安机关以闫某某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闫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前述人员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场外期权获利部分依法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
犯罪分子通过“场内操纵股票+场外期权套利”的跨市场联动,制造“价量齐升”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跟风入场,实现“以小博大”的精准收割。检察机关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诱人的K线,应时刻保持投资理性,警惕操纵股票者精心设计的收割陷阱,同时也告诫证券从业者,资本市场无法外之地,不论场内场外,任何违法所得终将被一追到底。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