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益诉讼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
检察官变身“公益护水人”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镇海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辖区内涉及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为,能动履职做好“水文章”,守护母亲河。

变身宣传员,守护水源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以前碰到水污染这类问题都不知道找谁。你们的讲解太及时了,以后我们可以直接向公益诉讼来寻求帮助了。”游客张女士在听完检察官的普法讲解后,这样说道。

2023年3月21日,检察院携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民法院,在九龙湖湿地公园内开展了主题为“强化湿地保护意识,精准近湿地排水许可,共护碧水蓝天”的世界水日专项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官变身宣传员,通过向游客发放宣传册,案例宣讲,向群众普及检察机关在水资源保护中所承担的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和近湿地保护区排水许可相关知识,唤起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形成水资源保护合力。近期,院采取诉前磋商程序迅速办结了一起露营基地未依法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开展近湿地保护区排水许可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排查排水户54家,通知办证48家,督促整改15家。

变身巡查员,守护母亲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022年,院检察官发现中大河河道河水污浊,河面上漂浮着大量蓝藻、树叶以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污染了水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辖区内多处河道存在这类情况,有些河道甚至漂浮着大面积黄色油污浮沫,且散发出阵阵刺鼻的异味。为有效保护水资源,守护美丽河湖,院开展了河道整治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立案办理河流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提出检察建议5份,制发磋商函3份,督促整治河道超43公里,挽回生态环境损失35万元。

变身护水员,守护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你好,是检察院吗?我发现有个工地在偷偷用河水。”2023年2月,院公益诉讼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电话,检察官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工地未依法办理取水证,未缴纳水资源费,且辖区内部分施工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意识不强。为切实保护水资源,维护水资源管理秩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2023年3月17日,院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召开督促整治建筑工地非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对已查实的违法取水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排查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为以及构建常态长效衔接配合机制等达成初步磋商意见。

下一步,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行政机关合力护水治水兴水,全力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