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得读书时期,老师曾向我们提过一个问题:法律人更需要的是理性还是感性?彼时,我的答案是理性。到检察院工作后,成为一名青年检察官,接触形形色色的案子,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后才发现,作为一名检察官,除了理性,更需要感情和温度。
一波三折的传唤
“你好,请问是李某某吗?”“不是,打错了”,对方不耐烦的回答让我愣了一下,难道是我打错电话了?挂掉电话后我仔细核查了侦查卷重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确认我没有打错电话后,我立马反应过来,这又是一位“不配合”的嫌疑人,我再次拨通了电话并且语气强硬起来“李某某,我这边是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的话还没说完,对方情绪突然崩溃并大哭起来,“不就是卖了两盒减肥药,这事怎么没完了啊......”
由于对方的情绪崩溃,我们的通话再次中断。经过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及主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告诉我,李某某是一位单亲妈妈,离异后独自抚养一名三岁的小孩,生活的重担加上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压力,才让她的情绪终于爆发。
案件还是要继续办理,等到李某某情绪平复后,主动联系向我们表示歉意,我耐心的向她解释了我们的办案流程,李某某表示后续将会配合我们的审查起诉工作。
释放司法善意
这是我协助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经审查,徐某某为营利,从上线段某处购进减肥食品进行销售,共向李某某等人出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食品39盒,销售金额2700余元;李某某、汤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从徐某某处购买减肥食品后又向他人销售。
“本案中李某某仅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一盒减肥产品,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我向我的带教检察官提出疑问,“刑罚从来不是我们办案的目的,我们要慎重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带教检察官教导我,“李某某等人行为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可以考虑不起诉”。
综合考虑到李某某和汤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而郭某某和马某某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最终,我们决定对徐某某一人提起公诉,对其他人均作不起诉处理。
重拾的笑容
“李某某,经过研究决定,邳州市检察院决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你是否接受?”,“那太好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李某某激动的说到。
当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我们也对李某某进行了教育,李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笔录书上签下名字后,李某某终于松了一口气,脸上露出了笑容。送李某某离开时,看到她牵着小小的女儿向外走的背影,我忍不住感慨,法律条文虽然是冰冷的,但还好司法者是有温度的。
“法律不是高悬于头顶的利剑,而是温暖于心底的明灯”,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检察官,我们不能做机械的办案机器,而是要做一个能够驾驭法、理、情的法治“大家” 不断促进法、理、情有机融合, 不断以经验、智慧和良知去传递检察温情,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正义与温暖。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