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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交通肇事案怎么办?用证据“围城”突破!
时间:202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泰州姜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你驾车经过被害人时,路面如果没有异常,为什么突然打方向?”

“打方向后,你为什么又停车?”

“你的后视镜原本完好无损,为什么经过事故发生地后,出现了变形、凹陷?”

庭审现场,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面对检察官的质问,始终无言以对。

交通肇事逃逸后,

嫌疑人“零口供”

2022年8月26日晚,77岁的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在姜堰区某乡镇公路上,与迎面驶来的卡车会车后,撞倒在路上步行的被害人吴某,张某停车,见四周无人,立即驶离现场。吴某全身多处骨折,被人发现时已意识模糊,虽经抢救,但因颅脑损伤成了“植物人”,构成重伤一级。

吴某家属从医生处得知,吴某伤情应为交通事故所致,遂于当晚至事发现场报警。经勘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9月2日,张某被抓获归案,虽承认案发时自己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但坚称未发生交通事故,更谈不上肇事逃逸。

“高度可能性”,

说明证据链仍有“缺口”

2023年4月,吴某家属以吴某名义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取了前述卡车的行车记录仪影像,看到张某驾车经过吴某后,吴某旋即倒在路边,结合吴某伤情,认为张某驾车撞击导致吴某摔倒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2024年6月25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至姜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沐杰翻阅卷宗后,发现案子颇为棘手:张某始终“零口供”,案发时没有目击证人,只有与张某会车的卡车司机,他在行驶过程中通过后视镜看到三轮车经过后有人倒地,三轮车停了下来,但没有看到撞击过程。最近的监控摄像头尽管距离事故现场只有20米,却拍不到案发路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与民事判决认定的“高度可能性”,并不能直接证明张某交通肇事。沐杰向法医咨询,了解到被害人伤情自身跌倒难以形成,同时实地查看,确认案发现场无障碍物,要指证张某还需完善证据链。他认为该案办理必须慎重,如果起诉绝不能有证据链“缺口”。

用证据“说话”,

肇事者当庭认罪伏法

2024年7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沐杰对相关证据重新梳理并研判。张某的口供及相关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案发时车辆是张某驾驶;沐杰请技术人员将卡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看到事发前地面上吴某的影子自西向东移动,张某自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车辆右侧撞到吴某后向左打方向,随即吴某倒地。说明张某经过前,吴某在正常行走,按照当时的情况,车辆撞击的是吴某右侧,这与吴某肋骨骨折、肺部挫伤主要集中在身体右侧也是相符的;经查看监控录像,沐杰发现张某自西向东离开监控画面后,随即出现巨大撞击声;最后根据调取到的案发当天张某驾车在各个时间段内的抓拍照片,仔细比对出张某的车从完好无损到右侧后视镜些微变形、右前A柱有损坏并出现一处凹陷的细节变化,与行车录像中张某车辆右侧撞到吴某形成印证。

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案发时的情景

肇事车辆受损情况

经审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张某仍拒不承认其肇事后逃逸。沐杰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及法庭答辩,有效运用监控视频反映出的情况、相关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以及肇事前后道路监控抓拍照片反映出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受损情况,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出庭意见,充分论证了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近日,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