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两岸检察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当前的两岸检察交流合作存在着制度差异与认同障碍、司法协作机制不畅、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冲突、台胞权益保
障面临制度性障碍等问题,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引下,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推动两岸检察交流合作,针对问题提出提升创新司法协作机制、优化司法服务与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扩大台胞参加检察工作渠道等建议,对促进两岸法治协同、增强文化认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传统法律文化检察制度交流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文化兴盛提升至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鲜明指出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价值定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是民族精神和治理智慧的集中体现。2024年 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效激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推动在检察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深化检察文化理论研究与两岸检察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及核心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融合法家、道家等多家学说,在中国数千年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法律价值体系与制度实践传统。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礼法合一”的规范体系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与“法”的融合,“出礼入刑”是其基本逻辑。礼作为广泛的社会规范,涵盖道德、伦理、习俗等多个层面,成为行为引导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法(刑)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以刑罚为主要手段。这种礼法结合的体系,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规范与教化并重的治理智慧,深刻影响了后世立法与司法实践。
(二)“德主刑辅”的治理哲学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中的主导地位,而非依赖强制手段,刑法只是辅助手段,作为道德失效时的补救措施。这一思想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中重教轻刑和“无讼”观念的基础,也塑造了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慎刑恤罚”的价值取向,至今对德法并重的现代社会治理仍有启示。
(三)“民本仁政”的司法理念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民惟邦本”,重视法律实施中的仁爱精神与民生关怀;主张“明德慎罚”“明刑弼教”,要求司法活动需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通过司法引导道德向善,避免严苛执法。这一思想为现代司法人文关怀提供了文化根基,在今天的未成年人司法、恢复性司法实践中仍可见其影响。
这些核心价值不仅塑造了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正义、注重法律与道德协同的基本特质,也为检察制度发展提供了深厚文化根基和精神资源,仍然深刻影响着当代法治实践。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两岸检察制度的共同文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两岸检察制度在不同社会环境下发展,共同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体现出鲜明中华法系特征。
(一)司法理念的共同继承
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无讼是求”等司法理念深深融入两岸检察实践之中。大陆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救助等工作中体现教化与关怀并重。台湾地区检察体系亦重视“调解优先”和“修复式司法”,力求通过非对抗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均体现了儒家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检察制度的相似特征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司法权高度集中统一,这一传统影响了两岸检察制度组织架构设计:大陆检察机关实行“上级领导下级”四级组织体系,形成严密层级监督网络;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制,亦采取类似的“检察一体”模式,均强调对司法权的统一管控和检察职能集中行使。
(三)司法实践的文化渗透
两岸检察制度均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陆检察官在办案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以柔和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台湾地区检察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案件社会背景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在起诉裁量时亦会考量“公共利益”与社会伦理。
由上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两岸检察制度的历史根基,也是联系两岸司法实践的重要精神纽带。这一共同文脉体现了两岸检察制度的深厚历史文化联结,成为中华民族法治认同的重要基石。
三、交流合作是推动两岸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法治全球化与区域合作不断深化背景下,加强交流合作是推动两岸检察制度发展、增强司法互信重要途径。
(一)交流合作的历史与现状
两岸检察交流最早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1992 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率先提出与台湾地区开展个案协查合作,并于 1995 年成立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开展检察交流和个案协查。2015 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厦门大学合作成立“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推动检察理论比较与实务合作研究。近年来,两岸逐步扩大在打击跨境犯罪、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领域协作。
(二)交流合作的主要内容
两岸检察交流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双方就检察官职权、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等议题开展比较研究;在实务层面,分享办理各类案件的经验以及在智慧检务、案件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做法;在文化层面,两岸检察交流形式多样,包括学术研讨、案例研讨及文书交换等,突出实务性与专业性,通过文化纽带促进司法互信,提升司法协作水平。
(三)交流合作的重大意义
通过交流合作,两岸可以协同提升打击跨境犯罪效能,共同应对跨境犯罪、洗钱犯罪、电信诈骗、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犯罪挑战。交流交往有助于增进了解和信任,促进专业交流和人才培养,为深化交流合作奠定坚实人才基础。交流互鉴可以相互学习检察制度中优秀经验和做法,有助于弥合因法律差异导致的司法冲突,促进两岸司法标准的衔接与互认。
四、两岸检察交流合作面临挑战与推进路径
当前,两岸检察交流合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需要探索实践推进路径,不断深化互信与合作。
(一)交流合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随着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司法互动需求不断增长,两岸检察交流合作也遇到不少问题、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两岸检察制度差异与认同障碍。两岸检察制度存在结构性差异,大陆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三级审批制”,检察官个体独立性相对有限;而台湾地区检察官则具有较大独立性,能够以个人名义作出诉讼决定。这种制度差异导致司法协作存在理解隔阂与操作障碍,直接影响司法协作实效。
2. 司法协作机制不畅。两岸警务及司法协作存在 “窗口协议”局限,除少数警务机关通过“窗口协议”尚在交流外,其它官方司法交流已几乎全面中止。[10]因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使得打击跨境犯罪部门协作存在 障碍,一些案件在层层转办过程中错失最佳破案时机,降低打击犯罪效率。
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冲突。两岸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例如在证据采认、判决承认等方面存在分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律冲突潜逃对岸或进行跨境犯罪,给打击带来困难。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具体操作难题,如办理涉台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调查取证,但跨区域协作机制尚不完善。
4. 台胞权益保障面临制度性障碍。台胞对大陆法规政策了解有限,遇到法律问题容易陷入迷茫,使用台胞证或居住证进行网上立案程序繁琐。因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争议解决途径不畅,一些涉台案件如遇管辖权异议,案件移交过程时间过长,影响涉台案件审理进程。
(二)交流合作的推进路径
两岸检察交流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通过深化交流合作,增进文化认同与司法互信,积极探索实践推进路径。
1.深化交流与认同。深入挖掘和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共同价值,如“德治”“仁政”“和谐”等理念,将其融入两岸检察交流与教育培训中,为交流合作提供文化支撑。开展台湾地区法科学生实习实训,通过合办文化论坛、经典共读、历史案例研讨等活动,寻求法律制度上的共识和协调。
2.创新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一是健全跨境犯罪协查取证、文书送达、罪犯移管等程序规则,构建司法实务合作网络;二是探索证据互认与法律文书效力相互认可机制,增强司法互信认同;三是加强在电信诈骗、洗钱等跨境犯罪领域联合行动,共同打击犯罪活动。
3.优化司法服务与保障。打造涉台检察精品工程,建立涉台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促进涉台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性。支持两岸学术机构与检察机关合作开展专题研究,优化司法服务方式,创新司法保障机制,鼓励青年检察官与学者参与交流,培育熟悉两岸司法制度专业人才。
4、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推动两岸在数据共享、电子取证、远程庭审等方面技术合作;建立安全高效信息交流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跨境协查、证据交换及司法文书送达流程;加强运程视频会议、云端案例研讨,深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以技术互信促司法互信。
5.扩大台胞参与检察工作渠道。将“两岸一家亲”理念融入涉台检察工作,构建“一室多员”协作机制,聘请台胞担任检察联络员、检察事务助理、听证员,选任台胞人民监督员。设立台胞检察事务助理调解室,加强台胞台企权益保护,增进台胞对国家法治的认同。
6.鼓励先行先试。支持福建、广东等与台湾地区交流密切的省份,探索建立两岸检察交流合作示范区,在个案协查、联合培训等方面率先试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促进两岸法律文化交流与融合,共同为中华民族法治进步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贡献
张时贵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二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