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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特别篇之守护“她”权益
时间:2024-03-08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字号:大 | 中 | 小】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广大妇女同胞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进行求助。总之,女性维权的途径非常多,希望广大妇女同胞在遭遇侵害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薛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