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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卖惨人设 情难恕法不容
时间:2024-12-13  作者:  新闻来源: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营销,是整治网络乱象的重点。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利用公众同情心骗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表面上,这种“卖惨”行为是吸引流量的营销手段,实质上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获利。那么,此类“卖惨”行为触犯了我国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

伪造的悲惨人设不值得同情,凭空捏造借机牟利的行为更是于法不容,必须加大对虚假摆拍内容的治理,让人们触摸“看得见的真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责任编辑:薛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