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考察与完善对策研究
——基于法检指导性案例之比较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作为连接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桥梁,自创设以来,已在统一办案标准、提升司法机关权威、丰富法学理论研究等多个方面取得实效,其发展与我国法治进程息息相关。在各类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展较为前沿,兼具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本文通过对二者数量、类型、来源、文本等情况进行对比与分析,发现检、法指导性案例仍存在业务分布不均、应用度不足、缺乏共同性指引、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由此,可以从案例的收集、筛选、发布、融合、转化、应用等多个层面加以完善,促进案例指导制度朝着创新性、实用性的方向赓续发展。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检察指导性案例 审判指导性案例 刑事指导性案例 制度完善
为推进司法改革与创新,2010年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与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先后创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随之确立。十二年来,两高指导性案例发展迅猛,截至目前[[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最高检)共发布检察指导性案例37批153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最高法)共发布审判指导性案例31批178件,已形成一定的数量规模,业已取得了预期的指导与教育警示作用。
一、检、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展现状
(一)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发展情况
1.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及业务类型
从案例的发布情况来看,2010年至2017年发布批次较少且较为稳定,除2011年未发布外,其余每年发布1-2个批次,案例数量不等。自2018年起,检察案例指导工作驶入快车道,在发布频次及数量方面有所突破,2020年发布9批34件指导性案例,创历年之最。2021年发布8批37件,发布数量再创新高。
(1)业务类型分布不均。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发展快速且平稳,业务类型已涵盖四大检察,但分布不均,其中刑事类案例数量居多,2016年之前发布的案例主要为刑检类,每年至少发布3件。第八批案例初涉公益诉讼领域,2018年后业务类型逐渐丰富,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比重有所提升,但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海量问题相较,案例数量和现实需求之间仍存有一定差距。
(2)同一批次案例多为同一主题。为方便集中参照,最高检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多采用“一批次一主题”的形式,部分批次的案例即便案由或业务类型不同,但所囊括的重点难点问题及传达的办案方法与理念均可归为一类。最高检在发布案例时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案例内容或主题,且通过发布会同时通报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情况,以使公众明晰。
(3)案例与时事结合度较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和遴选时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力及关注度等因素,紧扣群众关切问题或检察重点工作,发布较为及时。例如,2018年8月下旬昆山反杀案引发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界限的强烈思考,最高检迅速反应,于12月中旬发布了一批包含此案在内的以正当防卫权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了正当防卫界限标准问题,案例发布时间距离案发间隔仅为三个月。再如,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均为当年社会反响较大、群众较为关心的案件。此外,2022年最高检推出新型毒品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等主题案例,不仅为业务工作提供指引,也展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新型犯罪,积极推动新兴业态整治的良好作为。
2.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来源[[2]]
检察指导性案例来源涵盖四级检察机关,多来自分州市及县区院,存在地域分布不均等问题。除最高检外,案例来源共涉及26个省市地区:数量较多的省份为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广东、湖北等,其余省份案例数为1至4件,青海、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五个省份暂无指导性案例。
3.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的文本格式及表述
通过对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文本分析,发现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文号、文本不统一,表述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1)发布文号不一致。除第十二批外,第一批至第十三批案例发布通知的文号为“高检发研字[2***]*号”;自第十四批案例开始,文号更改为“高检发办字[2***]*号”。
(2)编排要素逐渐规范。第一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文本格式仅包含要旨、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三个板块,第二批案例新增关键词、相关立法等两个板块,第七批案例增加指导意义板块,进一步对案例所展现的思维、理念、标准进行归纳总结。2019年修订的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最高检案例工作规定》)明确了包含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指导意义、相关规定等六方面在内的标准体例,自第二十二批案例开始采用。
(3)案情表述经过压缩。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诉讼过程等内容并非是对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照搬,而是经过了修改或压缩,这也导致部分案例内容被不当修剪,例如检例第7号未写明生效裁判情况,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层面发挥精准指导作用具有一定影响。
(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展情况
1.审判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及业务类型
审判指导性案例的批次和数量始终较为稳定,基本保持每年发布2-5个批次,案例数维持在10件以上,2014年、2016年发布数量超过20件,2019年和2021年发布数量超过30件,2022年暂未发布。
审判指导性案例类型分布不均:民商事类较多;刑事类数量较少,不足总数的五分之一。除2015年未发布外,最高法每年至少发布一例刑事类案例,但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相较,涉及的业务类型及案由较少,部分刑事审判工作缺乏参照。案例发布时未明示主题,也通常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布。
2.最高法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来源
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主办地涉及15个省份,案例来源较多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湖南等,案例数在3例以上。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类似,来源较多省份均包含江苏、浙江,可见江浙地区案例指导工作发展较为成熟,案件精品度高、典型性强;而青、宁、甘、新、藏等西部省份均无两高指导性案例,仍需不断挖掘工作潜能。
3.审判指导性案例的的文本格式及表述
审判指导性案例发布通知的文号统一为“法[****]*号”,且一直保持由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等组成的固定文本模式。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审判指导性案例从第十批开始附上作出生效裁判的人员名单。
从表述层面来看,审判指导性案例同样存在案件事实或其他内容有删减等情况,例如法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板块对审理认定的事实进行了重新编辑,使文本看上去简短精炼,但也对几个疑问交代不清,例如案发时当事人是何关系、为何嫌疑人积极赔偿却未达成赔偿协议等,使案件的指导性打了折扣。
二、检、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共通与差异
(一)检、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共通之处
1.发布主体的一元性
一元性是指两高具有发布指导性案例独一无二的主体地位。地方法检机关层报的案例需经两高决定后,才能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而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通过典型案例等形式发布,例如近年来最高检结合时事热点、政策新规等发布了包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主题在内的多批典型案例,同样起到了教育和指引作用,但在参照范围及约束力层面不及指导性案例。
2.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其难以预料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面面俱到的法律,此时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性、灵活性、补充性便显得弥足珍贵。但指导性案例终究不是法律,不得越过法律法规来创设规则和规范,例如检例第152号“要旨”“指导意义”板块中关于欺骗他人吸食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是在立法精神统一的前提下提出的法律适用规则。
3.参照适用的应然性
2010年《最高检案例工作规定》明确办案时可以参照执行指导性案例,后该规定经两次修改,已变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下称《最高法案例工作实施细则》)均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从两个“应当”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约束力较强,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指导办案实践。
4.指导要点的实时性
随着国家和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办案理念等不断更新,势必会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造成影响,例如为符合《民法典》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法发文决定对法案例9号和法案例20号不再参照。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强调更新办案理念,“少捕慎诉慎押”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变更理念后的案件处理结果必然会有所不同,此时应“回头看”,顺应变化、对照清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运行活力和法律政策的统一适用。
(二)检、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差异之处
1.两高指导性案例的业务侧重不同
一方面,检察指导性案例多体现检察工作特色,例如抗诉、侦查活动监督等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特有的监督职能,而审判指导性案例侧重案件审理,总结裁判经验。另一方面,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兼顾,但更倾向于解决程序性问题,而审判指导性案例则以解决实体性问题为主,例如发布的第二十批审判指导性案例均为了指引刑事实体性问题,无一例涉及程序问题。
2.两高指导性案例应用度不同
两高均要求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但参照并非遵照,参照包含参考后选择适用的含义,这或许给承办人留下了选择空间。研究统计,截止2020年审判指导性案例中有8例刑事类案例尚未被应用,且应用度较民事类案例低,应用案例数量仅占民事类的2.36%[[3]]。与审判指导性案例相较,检察指导性案例也存在应用度不足的问题。同期对比,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检察指导性案例仅占案例总数的15.05%,其中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件数占比96.15%[[4]],其它三类案例应用度更显不足。一方面,检察人员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办案指引的习惯还未形成,且机关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检案例工作规定》要求检委会审议案件时,承办人应当对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汇报,但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决定权多在检察官,办案人出于各种原因未适用指导性案例,其做法不易被监管。另一方面,实践中审判机关不注重参照其他机关案例,也是导致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度不足的原因之一。虽说两家各循各案并无不妥,但因法院判决一般为案件处理的最终程序,司法机关必然会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审判指导性案例,致使检察指导性案例关注度及使用率偏低。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从诉讼进程的角度分析,还是从诉讼角色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都先天地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优势”。[[5]]
三、检、法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之处
经上述分析发现,检、法案例指导制度普遍存在案例数量不足、业务类别分布不均、地域来源不均衡、应用度不高等问题。此外,案例指导制度还需着重提升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联合发布和共同性指引机制
1986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卫生部颁布了《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开创了两高共同发布案例的先河,2012年12月31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但自案例指导制度创设以来,两高并未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深度合作有限。但这并非因两高挑选案例的侧重不同,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案案源相同[[6]],两高却并未将该案作为体现法检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认识一致的“第一案例”联合发布。
(二)未附案件必要的法律文书
《最高法案例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推荐备选案例时应附相关裁判文书,2019年修订的《最高检案例工作规定》也明确推荐备选案例时应提交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但两高在发布案例时均未附相关文书,在学习或参照过程中可能仍需检索查阅,造成了使用不便。
(三)编撰规范性有待提升
近年来,两高不断加强指导性案例体例及内容的规范性,但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水平参差。有的指导性案例内容较为简单,案件情况描述不细致;有的说理不充分,尤其是要旨、指导意义、裁判理由等板块归纳不完全,案例的释法说理性不够;有的光讲道理,缺乏趣味性;有的重复现存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内容,指导性案例本应是新教材,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其实无需重申。
(四)信息化管理需进一步提高
《最高检案例工作规定》中提到应建立案例数据库,目前最高检官方网站在工作信息专栏建立指导性案例专题,正义网上线检察机关司法案例库,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推出包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省级院参考性案例等内容的检察案例库,提供业务类别、案例来源、发布年份、批次、效力状态、引用法条等条件的精准检索,初步完成数字化建设,但仍欠缺下载、案例备选推荐、类案比对等功能,同时存在案例上传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同样如此,最高法公报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均可以实现对各类案例的检索与查阅,但案例推荐、检索、评价等功能仍需尽快完善。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措施
应加强检法会商机制,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收集、筛选、发布、应用、清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一)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及退出机制
1.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及业务覆盖面
两高指导性案例在业务覆盖度及均衡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在发布案例时,应尽量选择能够彰显法检工作特色的案例,丰富业务类型,最高检应助推四大检察案例均衡发展,最高法应促进各业务类型案例同步提升,做到数量充沛、各类业务平衡,既满足各部门实务需求,又能使公众全方面、多角度、更清晰的了解司法机关工作。
2.拓展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渠道
(1)提高法检机关培育案例意识。今年江苏检察机关已率先开展指导性案例基层巡讲工作,在省内宣讲案例指导工作经验。两高应因地制宜,对未成功遴选指导性案例的省份加强督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先进省份经验,充分调动各地案例指导工作积极性。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案例编研报送制度,加强政策研究室与业务部门的通力协作,在案件数据变化、社会关切中及时发现案源,在提前介入或案件受理之初培植案例,促进案件承办人养成乐于、善于开展案例研究的好习惯。
(2)广泛提升外界的参与度。两高案例工作规定均提出社会人士可以推荐指导性案例,但实践中还没有由此渠道遴选的指导性案例。两高应加大案例推荐工作的宣传力度,搭建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平台及备选案例库,促进法、检机关与民间智库深度融合,打通案例推荐的外部通道,提升指导性案例源头的多元性。
3.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1)把握指导性案例入选条件。保持宁缺毋滥的姿态,坚决摒弃存有瑕疵或容易引发舆情风险的案例,进一步筛选出对疑难复杂问题能作出有力回应的,对争议问题能进行针对性解答的,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能及时填补空白的优秀案例。
(2)一并发布法律文书。案例发布时可以将起诉书、判决书等重要节点文书公布,或将文书汇总到案例库,方便使用者查阅。涉密文书可通过检法内部渠道进行专题学习,使承办人对指导性案例的案情及处理细节更加明晰,加强案例在实践办案中的指导性。
(3)增加可读性与现场感。区别于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本就是以动态的方式展示办案机关履职过程,因此在编撰时要充分考虑阅读感,例如在编撰时多展现办案人员组织、运用证据的过程、公开庭审争议焦点等,使案例成为鲜活的法治教科书。
4.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时效性
两高需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尤其是近年来检法业务不断创新,刑事犯罪不断变化,及时更新办案理念势在必行,指导性案例务必要做到与时俱进,对不合时宜的指导性案例及时清理,切莫因缺失了时效性而影响了适用效果。
(二)建立多功能数据库
完善的案例数据库应当包含案例收集、汇总、分类、检索、法律法规指引、类案品鉴、评估、下载等全套功能,两高需进一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助推案例数据库信息化、智能化,充分利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正义网、法信等平台,打破各机关数据库壁垒,共商共建共享功能完备的案例信息库。
(三)融合、转化指导性案例
1.融合两高指导性案例。推动两高案源共享,完善联合发布与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实现两高指导性案例在发布层面统一,以期传达共通的指导规则,保证各机关发布的案例获得同等适用。
2.与典型案例进行融合。已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不乏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参考借鉴性,能够解决各地共通问题或提供先进经验的优秀案例,应当适时将其向指导性案例转化。
3.及时向司法解释升格。指导性案例并非法律渊源,终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制度衔接,从案例中提炼出适用方式简便、援引频率高的规则,或从同一主题案例中归纳相通的规则,适时将其升格为司法解释,以实现普遍拘束力。
(四)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度
1.多层面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类案判断水平。判断一个案件能否参照指导性案例,多采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主要比较两个案件在基本案情、涉及法条、争议焦点等方面是否具有相似性或可参考性,一旦符合类案特征,即可将指导性案例的经验应用于案件办理。在技术层面,应进一步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在办案系统增加案例强制检索、类案比对分析、文书查阅等辅助应用功能,提高参照的精准化与便捷化。在实践层面,应加强机关内部培训,学习类案鉴别、案例援引、排除适用等具体应用方法,提升办案人员适用先例的自觉性。另外,建议编撰指导性案例时,将类案判断标准和参照适用情形作进一步细化,提升类案比对的准确性。
2.完善指导性案例的排除适用规则
指导性案例虽具有普遍参照性,但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不参照案例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从源头来看,法检机关还需提升对非本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认可及适用程度,对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而未适用的案件,审判机关应进行改判,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7]]等途径实施监督。与此同时,必须要求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查找比对指导性案例,确定为类案后应当予以参照,并在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中进行援引和论理;若不符合类案适用标准,办案人也应充分论证,层报一把手或检委会、审委会等业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排除适用。司法机关还需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将是否比对和参照指导性案例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需注意的是,对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承办人,切莫一刀切处理,但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者或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者,移交本级或上级督察部门核查处理,区分情况后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诉讼参与人也可通过申诉等外部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未援引指导性案例侵犯自身权益等行为进行救济,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促进案例指导制度良性运转。
本文为2021年度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调研课题“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基于法检指导性案例之比较”的阶段性成果。
赵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蔡佳桐,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