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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设
一文摸清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流程,撑起检察蓝“保护伞”
时间:2023-03-22  作者:  新闻来源:北京石景山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检、全国妇联决定,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为困难妇女撑起充满希望的检察“保护伞”。

困难妇女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一)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及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7种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是被害人受到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重点救助帮扶的困难妇女范围

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国家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

1. 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 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类困难妇女;

6.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

7.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

凡是有需求的妇女,可以拔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也可以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您所在的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咨询申请;也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者到当地妇联咨询,符合条件的,由妇联向检察机关移送救助线索。

困难妇女司法救助

专项活动的工作原则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做到应救尽救。

对受到不法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补办相关手续。

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按规定对身份信息作屏蔽、隐名等处理。

树立特殊保护意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