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府检信息数据共享是汇聚“系统化、数字化、线上化、共享化”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平台通过对政府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的数据进行交换、共享,做到线索移送、案卡回填、电子卷宗共享、案件受理、立案全程预警监督,实现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司法办案全周期线上流转和管理,提升办案效率。府检信息数据共享也是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创新举措。作为检察机关,府检信息数据共享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举措。
关键词:数据共享 存在的问题 对策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已从IT(信息)时代步入了DT(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对于我国电子政务带来了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十八大以后,国务院相继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府信息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办事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必然要大力促进我国政府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进行共享。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府检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受理、立案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保证“两法衔接”顺利实施浅谈几点看法,对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意义及重点
(一)“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意义
所谓“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概念就是政府机关或行政执法单位与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各自的大数据库,实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共享,实现共用双赢,互为所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就是运用府检大数据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加强司法机关办案数据、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社会公共数据的衔接共享,有助于破解当前法律监督的瓶颈问题,并有利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为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党中央印发《意见》,为检察履职赋予了更重的政治责任,也对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府检信息数据共享也是有序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开放共享和系统集成,推进法律监督数字赋能,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的有效途径。比如,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主动作为,为政府构建大数据指挥中心对各行政单位的日常执法情况走访摸查,为创建全区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了大量准备,贡献了检察智慧。目前,全区政府机关和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监控、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以及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
(二)“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重点
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府机关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是检察机关的“大脑”和“数字富矿”,检察院要充分、深度运用好这个“数据池”,加强深度合作和学习,在理念更新、职能融入和府检联动上下更大功夫,做好“推动、落实、共进”文章,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努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实现双向共赢。“府检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立足点在于,利用双方大数据库,发挥府检各自职能优势,聚焦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点方面,以府检信息共享,开展府检联动作为组织保障,构建高效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运行机制,从而实现深度合作目标。为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的快速移送和监督,检察机关应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这一举措已在很多地方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如,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掌握某村村民反映该村水稻遭受水污染枯死的线索。检察干警随即赶往现场查看水稻受损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与区环保、公安、安检、质检、工商、国土资源、供电以及当地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了污染水稻的两家酸洗石英石加工厂。期间,该院积极会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该案调查,对环保部门收集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进行指导,使该案得以成功立案并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这是赣榆首例利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办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同时,检察机关向区环保局发出整改检察建议。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检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了双方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二、“府检信息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调研发现,政务数据共享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部门配合意愿不强,共享需求不明确,共享平台推广亟待提升,缺标准、缺规范。另外,就当前各地各职能部门的建设现状来说,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对职能部门的建设要求是不一致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这就从源头上导致了府检信息共享不通畅的现象。
一是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意愿不强。在政务数据共享的实际推进过程中,有些部门出于数据控制的“思维惯性”、对共享后果的“未知恐惧”、部门利益的考虑,不愿主动进行数据共享。首先,共享的政务数据除落实服务机能外,还意味着要接受公众监督。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能够有效识别相应机构可能存在的数据造假、谎报等问题,一些部门共享意愿自然不强,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其次,有些部门碍于行政命令的强制性,共享不得不为,对核心数据加以封闭,共享的只是一些非核心数据,因此接入共享的政务数据不仅规模小,而且质量差,甚至存在失真、失准、失效、失稳等严重问题。比如,检察机关与政府机关部门数据需求协作配合力度不大,导致很多数据需求无法准确查找所需信息,或者查到信息却无法获取对应的数据资源。也有部分部门数据共享积极性有限,甚至不愿共享,既有涉密安全的考虑,也有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共享(比如公安部门的部分数据)。此外,部分政务数据基层缺乏,需要上级部门开通查询接口予以调用,但囿于各层级的数据共享互通不畅,无法实现实时共享交换,不利于数据分析工作的开展。
二是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仍需提升。在当前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下,形成了“金字塔型”管理模式,政府间各部门各自为政,各部门根据部门需求收集、加工、处理、使用信息,独立自建业务应用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由于制度约束、推广力度不大等原因,“数据孤岛”林立、信息误导频现,共享交换平台不仅无法在服务性、集约性方面发挥作用,反而可能引发“信任危机”,甚至影响各部门电子政务的推进。加之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各部门间会因为部门利益的存在,而降低政府信息共享主观意愿,也对府检信息共享形成阻碍。比如,公、检、法等部门都建设了自己的业务专网、视频专网等,各部门的专网之间是物理隔离的。对于业务专网的接入,各部门出于安全性的考虑都比较谨慎,检察机关专网还需要符合分级保护的规范要求,公安网络对于网络接入则有一整套完整的边界接入安全规范。构建政法数据共享平台第一步就是要打通网络,但其实网络接入问题根本上还是观念认识问题以及如何设置一整套标准的边界接入规范,可以在保证各专网安全性的同时,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三是信息安全与保障存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政府信息共享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首先,在信息共享过程中,随时可以遭受黑客攻击、政府信息泄露、信息更改等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其次,信息共享双方缺乏信任,难以保证信息提供方信息安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就意味着资源,信息通常有很多未被开发的“潜力”,具有较大价值。信息共享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部门有效核心资源的共享。通常信息的使用由信息需求一方向信息提供方提交“信息使用申请单”,待信息提供方授权同意后,信息需求方才能够按照使用数据,但在实际过程中,需求方往往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私自将信息拿作他用,损失了信息提供方部门利益。这往往也是各部门不愿意进行信息共享的重要原因。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围绕政务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使用权、解释权、安全照护权等都是亟待回应的数据治理要点。
三、加快推进“府检信息共享”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早在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就提出检察信息化建设已经升级步入了“智慧检务”阶段。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着力构建内部畅通、外部共享的数据资源一体化大数据生态,形成大数据运用合力。
一是解决数据共享后顾之忧,强化府检信息共享宣传引导。部门对数据“不敢共享、不能共享、不愿共享”的核心症结是数据资产的权属界定不清晰,对政务数据的所有权、处置权、交易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规范缺失。同时,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难以做到全覆盖,“应归尽归,应享尽享”也未能实现。虽然政务数据整合的重要性广为人知,但由于下达的通道不畅,政务数据的填报上传一般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进而言之,一些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往往只负责政务数据的采集但没有权限或接口共享系统里的数据以带来工作的便利,这种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必然影响政务数据归集的积极性。以人口普查为例,街道只是通过国家统一系统完成既定任务,但随后街道要想通过该系统查询本区域的人口数据却难以实现。所以,应进一步研究明确政务数据的归属权,界定数据产生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共享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具体权利和职责,解决各部门的后顾之忧,避免政务数据产权归属“部门私有化”行为。作为检察机关,应该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加强数据共享对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利益不受侵害的宣传引导,注重运用大数据为公益诉讼等方面添智赋能,不断探索推进监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持续织密“政府主导、检察协作、部门执法”的高质量依法行政、高效能政府服务网。
二是建立府检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打破数据壁垒。要通过建立健全府检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府检联动”长效机制,定期对社会治理的难点、堵点问题进行会商并及时推动解决。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间的相关数据资源共享。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充分依托大数据进行类案监督,在治理虚假诉讼、个人所得税追缴、社会保险金违规发放等领域取得成效。同时,检察机关要参与整合现有各类跨部门数据交换体系,加强与政府部
门电子政务内网相关信息数据的对接,推动打破数据壁垒 ,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府检信息共享、“两法衔接”通畅的运行机制。比如,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为例,先后与区公安、环保、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10余 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签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在大数据赋能、率先建立行政行为法律监督制度机制等方面形成更大合力,推动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政策信息、互助查办案件、共研预防机制的建立完善。同时,要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信息数据进行对接,实现政法各单位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
三是完善府检信息共享法律体制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在法律体制层面,加强中央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制定国家层面政府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使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其次,尤其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重视对信息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信息共享提供方权益。最后,兼顾政府信息共享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过程,对于政府信息共享双方不合理手段、变相违法的方式,严格执行相应的惩罚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府检信息共享实施效果。另外,推进府检信息共享,必然要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统一目录体系。由于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涉及政府内所有职能部门,是一项繁琐且浩大的工程,必须要求各职能部门间相互合作和配合。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府检之间、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不统一的难题,进一步奠定信息共享基础。另外,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信息安全是实现各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有效保证,也是进一步推动信息共享的基础。 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必然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尝试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中构建更为安全可靠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利用区块链特有的数据加密技术对节点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密。这就从源头上控制了数据的访问权限,大大提高数据的可控性。
四是依托国家机构改革,加快府检信息共享推进步伐。
今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中提出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面新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国家数据局的设立,意味着数字中国建设和数据资源体系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数字中国建设将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更加规范有序,从而进一步拉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推进数实融合。其中,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这一项对于府检信息共享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党对大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大数据共享平台上的海量数据意味着无限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定义分析模型,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形成刑事监督数据分析体系,作为检察监督信息化平台的数据来源可以说非常合适。除去最基本的业务协同产生的数据交换模型,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数据交换机制,和其他行政机关、政法部门合作,制定检察监督相关的数据共享模型,更好的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既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性,也能促进行政机关、公安、法院等提高依法行政和法律工作履职能力。可以充分利用政法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对共享数据进行预处理挖掘,然后将需要的数据同步至检察专网的相关监督系统中,进行进一步处理分析。而政法大数据平台存储的大量非结构化数据,包括视频、电子卷宗、文档等,可以尝试利用自然语义分析、视频分析、文本建模、音频转译分析等技术,对电子卷宗、视频等进行预分析处理,生成基本的分析报告,再将处理后的内容发送至检察专网特定的检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进行二次处理,有效提高检察专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系统性能和数据处理速度。因此,府检信息大数据共享未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丰富矿藏,也是实现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实现双赢互惠,共治互利的最佳平台,这一切等待检察人去挖掘发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