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路径研究
——以Y市检察院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为例
大数据建模作为一项开拓性工作,基层检察院虽然有丰富的案件资源,但大数据思维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距离“数字检察”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开发的模型不具有可持续性,缺乏源源不断的新线索;有的开发的模型不具有普遍性,缺乏广泛推开的可能,只能开发院自己使用;有的开发的模型不具有操作性,学习成本和造价成本较高,难以实现全面运用。因此,如何立足基层工作实际,开发基层干警真正欢迎、上手简单、确有效果、容易推广的监督模型,是落在基层检察院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拟结合Y市检察院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的开发过程,尝试从建模思路、建模类别、建模规则三个层次探索一条适应基层实际的建模路径,以期为基层检察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供一些建议。
一、建模思路
数字建模只是方法,类案监督才是核心。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基层检察院建模的灵感一定是来源于具体的案件办理,从个案办理中归纳共性特征,从而实现对案件背后深层次问题的精准监督,转化为监督成果和社会治理成效。因此,对于基层检察院,总体上可以按照“个案分析——要素提炼——数据采集——类案研判——专项监督——社会治理”的思路来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Y市检察院开发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为例,建模的初衷就是来源于基层检察院案发量最大的危险驾驶案件,在最普遍的案件类型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从源头上规范案件办理:
(一)个案分析。Y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周期较长。Y市检察院研判认为,此类问题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遂对近三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侦查周期进行分析,发现危险驾驶案件办案周期过长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案件侦查周期超过6个半月,还有少数案件长期未移送审查起诉。
(二)要素提炼。Y市检察院进一步分析认为,公安机关长期未移诉可能是案件定性存有争议,应该可以发现监督撤案线索。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归纳监督撤案的共性特征,再根据危险驾驶犯罪构成的个性特征进行要素化提炼。共性特征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如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以上),个性特征即危险驾驶罪的出罪条件,包括行为人主体特征、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如“驾驶超标电动车、停车场挪车、隔夜醉驾”等。
(三)数据采集。Y市检察院依托建设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大数据中心,将警情数据、刑事发破案数据、刑事作案成员数据、刑事强制措施数据、行政违法数据、与审查起诉数据整合关联形成数据池,实现检警数据共享。根据提炼的要素,以案件超期未移送审查起诉作为共性特征,通过刑事发破案数据库、刑事作案人员数据库提取的作案人员信息,与审查起诉人员数据库相同案由的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受案时间等数据比对,筛选出公安机关立案后、超过12个月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再以出罪条件为个性特征,通过设定关键词进一步筛选可能符合监督撤案条件的案件。
(四)类案研判和专项监督。通过数据比对,模型先后发现76件取保候审超过6个月未移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其中61件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该类案件存在不同意见,导致案件长期未移诉。检察机关介入后,经过与公安机关会商,达成统一认识,认为把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进行日常道路管理的条件还不具备,不应扩大危险驾驶罪的社会打击面,依法全部监督撤案,并推动上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该类案件办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
(五)社会治理。Y市检察院在开展危险驾驶案件监督撤案专项活动中,就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执法尺度、行政管理等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对电动车生产商的监督管理,建议公安机关对61件撤案的超标电动车销售商梳理排查,查明生产源头,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购买正规牌照的电动车,从源头上减少、取缔问题电动车上路。
因此,按照“个案分析——要素提炼——数据采集——类案研判——专项监督——社会治理”的思路开发监督模型,有利于基层院找准建模方向,提升模型的可行性与实效性。特别是个案的选择极为重要,在第一步“个案分析”里的个案,建议选择具有一定影响的典型案例作为建模的基点,这样有利于后期延伸和拓展模型成效。
二、建模类别
建模类别是基层建模需要选定的案件类型,避免模型成为“一次性”模型,模型覆盖的案件范围尤为重要。有的模型虽然很好,但难以在更广泛的地区推开。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基层院而言,案件类型集中单一,如何在常见多发的案件中通过模型,实现法律监督从传统依托卷宗的个案、偶发、被动式监督向依托大数据的源头、系统、主动式监督转变,更具有现实意义。
Y市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专项撤案监督后,进一步归纳常见罪名的犯罪特征,提炼监督要素,将模型从单一的危险驾驶撤案监督模型拓展为常见罪名的刑事监督撤案模型,同时举一反三,从单独的刑事监督撤案模型进一步拓展为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实现对模型作用范围的有力提升。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依托检警数据共享,在形成数据池的基础上,归纳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的共性特征,再根据不同罪名犯罪构成的个性特征进行要素化提炼,通过共性特征和个性特征在数据池中的比对碰撞,实现从“海量源头数据——初步监督线索——监督成果”的转化,源头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等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模型的生命同样在于运用。建模类别的选择,建议尽可能以“基层常见多发的案件”为主,这样才是有源之水,有利于模型在最大多数的基层院得到推广,满足基层一线办案干警的监督需求。
三、建模规则
选择开发规则复杂、切口覆盖面较小的应试类模型,还是开发规则简单、适用覆盖面较广的应用类模型,也是基层检察院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模型的研判规则好比产品的“外在包装”,但复杂的规则必然会带来学习成本的提升,从而影响模型的吸引力和落地见效。对基层院而言,模型的根本目的是转化为办案生产力,可以按照三个方面的建模规则,开发监督模型。
一是务实管用。开发模型关键是实用,能够与基层的案件情况、监督需求相契合,解决大部分基层院面临的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Y市检察院开发的刑事立(撤)案监督模型可以让模型根据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变化不断更新研判规则,更新罪名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的规则,从而持续性地提供监督线索。
二是拿来即用。数字产品的用户体验感至关重要,一线办案干警如果不愿意用、不习惯用,再好的模型也只能是展示品。由于基层检察院“人案不均”的矛盾较为突出,干警更需要上手即用、拿来即会的“傻瓜式”法律监督模型,就像截屏、拼图、去水印等工具。因此,模型的研判规则不宜过分复杂、过分设置使用门槛,影响模型的实际运用。最好通过一键查询,就能将线索推送到承办人电脑,降低学习成本和分析成本。
三是综合见效。模型来源于海量的数据,数据便是巨大的富矿。应有意识地建立对数据的梳理、分类、分析、管理机制,从而将原本只服务于某单一领域的模型数据,拓展成服务“四大检察”的数据池。比如可以依托数据池,成立检察数据中心,结合内部监督线索移送工作,形成监督数据线索信息网络,为监督办案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基层检察院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可以按照建模思路、建模类别、建模规则三个维度,作为构建模型的基本路径,发挥模型的效用。需要强调的是,基层工作千头万绪,要做实做好模型开发工作,必须“一把手”指挥协调、亲力亲为,这是基层建模最终能够成功最重要的保障。
(作者单位: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