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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创新实践
时间:2025-11-19  作者:曹玉 贾桂丰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摘要: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立足基层实际,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多元化监督协同、跨区域协作创新”机制。通过压实主体责任、深化外部监督、强化科技赋能等路径,形成“制度+科技+协同”三位一体经验,为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案件质量提供了可复制范式。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三个管理跨区域协作外部监督

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基层检察机关处于司法工作的前沿阵地,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其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一个公正、高效的案件处理结果,能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力量,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反之,则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矛盾。2025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出台后,为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量自身“小而精”的区位特点,“小”体现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精”则意味着可以更加专注、精细地开展工作。该院以“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为重要抓手,积极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该院针对基层案件质量监管中存在的“同体监督难”“评查覆盖不全”“结果运用不深”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同体监督难”是指内部监督容易受到人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做到完全客观公正;“评查覆盖不全”导致部分案件得不到有效监督,存在质量隐患;“结果运用不深”则使得评查工作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形成了独特的解决路径,为基层院案件质量建设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样本。

一、基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实践困境与转型需求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基层院案件质量监管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主体责任分散化。传统评查模式过度依赖案管部门“单打独斗”,办案部门自查自纠的动力明显不足,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检查”的倾向。在传统模式下,案管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而办案部门往往认为案件办理是首要任务,对自身办理案件的质量检查不够重视。这种模式下,案件质量监管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在案件质量监管方面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难以有效保障案件质量。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案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可能无法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对反馈的问题不重视、不整改,从而影响案件质量的提升。

(二)监督效能待提升。人工评查为主的评查方式效率低下,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和复杂的案件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多样,如新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人工评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同时,对新型案件、复杂程序的审查能力不足,检察人员可能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要点和关键环节。且“内部循环”的评查方式难以突破人情壁垒,由于评查人员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工作上的交集或私人关系,在评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在评查一些熟人办理的案件时,评查人员可能会放宽标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

(三)区域协作空白化。在跨区域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同地区之间的案件办理标准存在差异,信息壁垒问题较为突出,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背景等因素不同,在案件办理的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跨区域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衔接不畅、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信息壁垒使得各地区检察机关之间无法及时、准确地共享案件信息,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在办理一起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时,涉及多个地区的检察机关,但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重复进行,或者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这不仅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统一性。

镇坪县院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度重构与机制创新,推动案件质量监管从“被动查错”向“主动预防”转型,从“内部自评”向“多元共治”升级,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要求。传统的案件质量监管模式往往是在案件出现问题后才进行查错和纠正,属于事后监督。而主动预防则强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避免问题的发生。内部自评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力量,而多元共治则整合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资源,形成更强大的监督合力,提高案件质量监管的效果。

二、镇坪县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创新实践路径

(一)构建“三维责任体系”,压实全流程质量管控

1、分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具体措施》,明确检察长统筹决策、办案部门实时自查、案管部门专责评查的三级责任链。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领导者,对案件质量监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确保各项工作方向的正确性。办案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实时自查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案管部门则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专责评查,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例如,办案人员结案前须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重点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6大核心要素,确保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得到有效把控。这6大核心要素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采信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业务部门每月开展交叉评查,对捕后不诉、无罪判决等重点案件逐案“过筛”,有效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交叉评查能够避免同一部门评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从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对重点案件逐案“过筛”则体现了对关键案件的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2、创新“一案一评”机制。建立“自评+部门评+跨院评”三级评查体系,将评查案件数计入员额检察官办案考核,倒逼责任落实。自评是办案人员对自身办理案件的初步审查,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质量。部门评则从部门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发挥部门的集体智慧和监督作用。跨院评通过与其他检察机关的交流和评查,拓宽视野,学习借鉴其他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评查机制,确保了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将评查案件数计入员额检察官办案考核,能够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地办理案件,提高案件质量。

3、数据驱动精准监管。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每日核查案卡填录、流程节点,建立数据质量“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案卡填录和流程节点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每日核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数据质量“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根据数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颜色的预警,红色预警表示问题严重,需要立即整改;黄色预警表示问题较为重要,需要尽快整改;蓝色预警表示数据正常。通过对案件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案件质量监管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同时,明确《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具体措施》中三级责任链的具体要求,如办案人员结案前填写《案件质量自查表》需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业务部门交叉评查要形成书面报告等。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能够为后续的评查和整改提供依据,书面报告则能够使交叉评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并且强调“自评+部门评+跨院评”三级评查体系的运行规则,如自评的标准、部门评的重点、跨院评的流程等,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的运行规则能够确保各级评查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提高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确保案件自评率、集中评查率以及每案平均反馈整改问题数量达到既定目标,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持续效果。严格的考核机制能够激励各部门和人员积极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不断完善数据质量“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根据数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颜色的预警,及时督促整改,使业务数据准确率和流程监控问题整改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深化“外部监督协同”,破解同体监督困境

1、引入“第三方质检”机制。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对涉民生、涉企案件开展“穿透式”审查,提出改进建议。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客观性。他们的参与能够为案件评查带来新的视角和思路,增强评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穿透式”审查能够深入到案件的实质内容,发现潜在的问题。例如,在某交通肇事案评查中,人民监督员提出“司法救助衔接不足”问题,推动建立“评查—救助—回访”联动机制。通过建立联动机制,更好地实现司法救助与案件评查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救助的效果。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增强案件评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构建“阳光评查”模式。设立公开听证室,对争议案件开展“评查+听证”一体化审查,邀请律师、基层群众参与程序监督。公开听证室为争议案件的审查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评查+听证”一体化审查能够将案件评查与公开听证相结合,既对案件的质量进行专业审查,又让各方参与程序监督,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评查,案件处理认可度提升至100%,实现了“评查过程公开、结果透明”。这种公开透明的评查方式,不仅提高了案件处理的社会认可度,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时,详细记录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设立公开听证室后,制定完善的“评查+听证”一体化审查流程,确保律师、基层群众能够充分参与程序监督,提高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探索“跨区域协作评查”,破除地域监管壁垒

1、建立“三省七院”交叉评查机制。联合陕西平利、岚皋,重庆巫溪、城口,湖北竹溪等地检察院,制定《跨区划检察协作案件评查办法》,每年开展异地交叉评查,重点审查跨区域涉生态环境、秦岭保护案件。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秦岭保护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单一地区的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有效地进行监管。通过建立“三省七院”交叉评查机制,能够整合各地区的检察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能够避免不同地区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出现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提高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通过跨区域协作评查,打破地域限制,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打造“毗邻地区质量共同体”。建立跨区域评查结果互认、问题共商机制,针对跨流域非法捕捞等案件,通过联合评查推动上下游司法机关统一证据标准。跨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司法管辖,证据标准的统一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这种区域协作模式有助于形成司法合力,共同维护区域内的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联合陕西平利、岚皋,重庆巫溪、城口,湖北竹溪等地检察院制定《跨区划检察协作案件评查办法》时,要明确异地交叉评查的具体流程、标准和要求。明确的流程、标准和要求能够确保异地交叉评查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每年开展异地交叉评查后,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发现的法律适用分歧等问题,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推动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及时总结经验和制定解决方案能够不断提高跨区域协作评查的水平,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打造“毗邻地区质量共同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跨区域评查结果互认、问题共商机制,确保联合评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完善的机制能够保障各地区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促进协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科技赋能”,提升评查质效

1、开发智能辅助评查系统。嵌入文书纠错、程序预警功能,自动筛查法律文书错别字、案卡填录错漏等问题。法律文书和案卡填录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信息的准确性。智能辅助评查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地发现这些问题,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智能识别程序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人工评查时间则能够让检察人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实质审查中。智能辅助评查系统的应用,能够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减轻人工评查的工作负担。

2、构建反向审视数据模型。对接公安、法院数据,对捕诉判不一、信访投诉案件开展“数据穿透式”分析。捕诉判不一、信访投诉案件往往反映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公安、法院数据的对接,能够获取更全面的案件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数据模型的构建和应用,能够深入挖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在开发智能辅助评查系统时,要不断优化文书纠错、程序预警功能,提高系统的智能识别能力。随着案件类型和评查要求的不断变化,系统的功能也需要不断升级和完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维护和更新机制,确保系统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案件类型和评查要求。构建反向审视数据模型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数据对接和共享,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准确、完整的数据是数据分析的基础,只有保证数据的质量,才能得出准确的分析结果。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及时发现类案证据瑕疵等问题,并推动相关细则的出台,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三、实践成效与经验启示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2025年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达100%,涉检信访量同比下降35%,刑事“案件比”保持优异水平。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的提高说明该院的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涉检信访量的下降反映出人民群众对该院工作的满意度提高,刑事“案件比”的优异表现则体现了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高效和规范。其经验核心在于:一是制度设计突出“精准化”。结合基层院案量小、类型全的特点,建立“小而专”的评查机制,避免“大而全”的形式化评查。这种精准化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适应基层工作实际需求,提高案件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监督协同强调“开放性”。打破内部封闭监管,借助外部监督、区域协作提升评查公信力,形成“内外部监督同频共振”。通过开放性的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案件质量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科技应用注重“实用性”。聚焦人工评查痛点,开发“小快灵”的智能工具,实现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实用性的科技应用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案件质量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的探索表明,基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创新需立足“小切口”、着眼“大格局”,通过压实责任、开放协同、科技赋能,构建符合基层实际的质量保障体系。未来,需进一步强化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考核的深度衔接,推动案件质量监管从“治已病”向“治未病”升级,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