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最高检党组深刻洞察检察工作发展大势、统筹推进检察管理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检察管理是对检察工作主体、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评价与引导的活动。检察管理要注重聚焦业务质效、办案流程、案件质量等重点管理要素,把准“三个管理”方向,推动检察管理从“数据导向”向“规律导向”转变、从简单依赖指标向聚焦质效的“大管理”转变、从短期行为向长期行为转变,构建与新时期检察管理相契合的“大管理”格局。
关键词:检察管理管理要素实现路径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真正关注并推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那么,“三个管理”的功能定位是什么?以何种路径实现?具体方案如何设计?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三个管理”的涵义,廓清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好推动“三个管理”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化为机制,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追溯历史厘清概念,深刻认识“为什么管”
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各自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为什么要构建“三个管理”?这是需首先厘清的问题,因为对其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的不同认识,将得出不同的制度方案和路径设计,进而很大程度上影响管理的实际效果。
(一)检察管理的发展历史
从检察管理实践的发展脉络来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检察管理表现为“计分制考核法”, 标志为最高检 2002 年制定出台的《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不同业务条线制定具体计分细则。第二阶段的检察管理表现为“百分率指标法”, 标志为 2020 年最高检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建立了以 87 项质量指标为内容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 并经过三次修改,指标数量逐步精简为 60 项、46 项和 38项。第三阶段的检察管理,是以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为核心的全新管理。2024 年 8 月最高检党组在听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报告时, 提出“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2024年 12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2025 年 3 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进一步指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但总体上还是个新课题, 需要全体检察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二)检察管理的内涵理解
从管理学维度审视,管理活动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 管理客体是管理主体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一定程度上讲,自从有了检察制度、检察活动,就有了检察管理。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管理是个大的概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包含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政务等多个方面。检察管理是将管理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基于对管理规律、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检察工作主体、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
评价与引导的活动。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加强检察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推动高质效办案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转变检察管理理念,力求做到“管得准”
最高检党组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强调一体抓实 “三个管理”,着力破解制约监督办案的制度性障碍,是对检察管理模式的重构,是检察机关的一次自我革 命。需要从理念上进行转变与革新,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一)目标调整上从“数据导向”向“规律导向”转变
数据是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数字化管理作为信息时代科学管理的重要范式, 正在重塑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领域治理模式。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挖掘,将抽象的管理目标转化为可量化、可追踪的评价体系。“数据导向”的优势在于其客观性与效率性。通过标准化的数据采集系统,检察机关能够实时捕捉办案流程中的关键节点, 例如审查起诉的办案时长、公益诉讼线索转化效率、司法救助金的发放精准度等, 这些量化指标构成了评价工作的数字画像。但在司法实践的特殊场域中,若简单将数据结果异化为衡量检察工作的唯一标尺,则可能陷入机械管理的认知误区。“规律导向”则聚焦于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逻辑。司法作为“善良与公正之术”,其质量评价需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正义与类案统一的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契合。规律导向的优势在于尊重司法规律的复杂性,蕴含着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检察机关唯有以规律为导向校准价值坐标, 才能走出一条既符合现代治理要求、又彰显司法本质特征的检察管理之路。
(二)管理方法上从简单依赖指标向聚焦质效的“大管理”转变
检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手段提升检察履职质效,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简单依赖指标进行管理,本质上是将复杂司法活动压缩为比例化指标的线性思维,长此以往必然催生“反管理”行为,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管理初衷背道而驰。实际上,实现“高质效办好第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根本在于要保证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环节均能够做到高质效。在这一方面,指标管理模式虽然可视性、可操作性很强,但却容易形成割裂,片面性、机械性关注一城一地的得失, 难以从“高质效”的全域角度达成管理成效。反观之,检察“大管理”追求一种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崭新格局,其着眼深化一体履职、打破部门壁垒、明确权责归属,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也就是以“大管理”汇集检察合力,形成“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集合体。
(三)从短期行为向长效机制的构建转变
在管理学领域,短期行为与长期行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战略导向。短期行为是指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目标或即时利益,采取的忽视长期发展的决策或行动。长期行为是指为实现长期目标而坚持的决策模式,强调可持续价值创造和战略耐心。以往检察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期行为,例如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开展“突击式监督”“注水式监督”,究其原因,就是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在管理中存在急于求成的思想,试图寻找“短平快”的方法来解决当前的问题,虽然短期内会取得一些表面效果,但未能抓住问题关键,时间越长沉疴越重。在检察管理中,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将有助于使管理效果更具可持续性。通过建立并完善若干机制,包括一体化运行管理、案件质量检查、数据质量管控、业务协同管理、管理结果运用、外部监督机制等,实现检察办案、管理各个环节规范有序、制约有效。通过构建各项检察业务管理长期行为,向管理要效益,向规范求发展,使检察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好实现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突出管理核心要素,准确明晰“怎么管”
检察管理既要注重导向清晰、评价准确,又要避免操作繁琐,形成过重工作负担。在“管得准”的理 念明晰后,接下来就是“怎么管”的路径实现问题。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管理要素是指构成管理活动的基 本成分,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检察管理唯有抓主要矛盾,抓住核心管理要素,才能实现高质量的检察管理模式重塑。 “三个管理”中,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分别是管理的宏观、微观、中观层面。
第一,业务管理要以办案质效为主要内容,聚焦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业务管理是对检察履职情况整体把握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办案质效是业务管理的主要着力点。抓好业务管理应聚焦体现整体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态势、规律、特点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应当深入检察实践的肌理,重点围绕检察履职,深化运用“三个结构比”,把握检察业务工作态势,找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深层次问题,研究规律,切实找寻破解对策。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思维,从海量检察业务数据中找到有价值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例如对捕诉案件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 不能仅仅满足于统计数据的罗列,应结合检察权运行的特征,着重从捕后不诉的类型占比变化、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情况、撤回起诉案件原因、国家赔偿罪名等情况,开展专项质效分析,深入探究数据表象下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办案效果等多元化、深层次问题,通过研判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并从中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规律, 为业务运行提供参考借鉴。要探索建立跨部门业务质效管理联席会议,定期研判关键数据,及时反馈问题,合力开展专题分析会商, 对上级院通报和本级院研判中发现的情况进行把脉会诊,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案件管理要以办案流程为主要载体,实质化开展流程监控。在“三个管理”中,案件管理是围绕案件办理进行的管理,是中观层面的管理,更强调如何通过对个案办理过程进行多维度、细颗粒度的管理打造合格的检察产品。有必要以办案流程为载体,确保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在管理之中。要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受理、流转、送案审核标准,优化轮案规则,常态化开展在办案件的日常监控,深化办案关键环节、关键节点的重点监控,突出对强制措施适用、诉讼权利保障、办案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监督,例如对羁押超期未重报、久拖不决等诉讼流程异常案件开展监控,提升流程管理实质化程度。以往的流程管理由于案件体量和办案节点较多,存在流程监控不深不透的问题,需要构建常规、专项、重点监控等多元化流程监控体系,来深化实质监督。需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对易发、高发问题开展专项排查,确保形成管理闭环,并向具体个案、流程管理前端延伸。
第三,质量管理要以检查评查为主要抓手,实现质量管控端口前移。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关乎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往的案件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开展, 但这项工作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开展力度不一, 有的地方认为评查工作“得罪人”,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浅尝辄止”或“视而不见”;有的地方等次评定不严格,导致评查效能未能促使案件质量的整体提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既强化正向的质量管控,也要强化对瑕疵、不合格案件的筛查、追责。要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实施为契机,推动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检”体系。一是拓展案件质量管理范围和力度,改变单纯个案评查、案后评查模式,实现质量管理的端口前移。例如,建立案件质量动态监测机制,对受理的疑难复杂或重大敏感案件,可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批捕或起诉等关键节点进行同步质量督察或提前介入监督;同时,强化类案检索及证据审查指引在办案中的前置应用, 在审结前对核心证据链及量刑建议等进行重点核查, 及时发现并拦截瑕疵案件,最大限度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构建多元化的质量管理机制,在推进日常动态性评查基础上,将案件质量检查、案件反向审视、警示教育、案件质量讲评机制等结合起来,形成各有侧重、类型互补和成果共享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实现从个案评查到类案监管的转变,推进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融合运用多元管理方式的基础上, 逐步提升质量管理质效,确保检察管理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
(作者系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