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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检察监督履职机制初探
时间:2026-02-10  作者: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刘少军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井家坤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摘 要:本文探讨了民事执行活动全程检察监督的内涵和特性,针对当前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案件线索来源不足、监督刚性和效果不够、法检衔接不畅等困境,构建全程检察监督履职的四项机制,即以执行活动信息全程

公开为主线,建立控告申诉与行政检察全程“双轮”驱动监督机制;以执行实施行为为重点,建立“四大检察”全面履职监督机制;以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为切入点,建立逐案反向审视和恶意对抗执行监督治理机制;以民事执行数字检察为增长点,健全信息共享和智能化辅助监督机制,提升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质态。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全程监督履职机制

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衡量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实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研究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完善相应的检察履职机制,是当前民事检察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检察监督的内涵和特性

自 2022 年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成为比例最高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从违法监督类型上看,执行实施 行为监督数量相对较多。[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 “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全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程序从启动到终结 的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实施动态化、系统化的持续性法律监督,其核心在于打破传统法律监督的片段性局限,构建覆盖执行权运行全周期的监督体系机制,具有纠错、预防、保障的监督功能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实体权益的监督价值导向。具有以下特性:

(一)民事执行全程检察监督的法定性和程序性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其进行解释,构成执行检察监督的核心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管辖规则启动条件及审查程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则,开展立案审查、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作出监督决定等工作,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二)民事执行全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权,有利于弥补法院内部监督失灵,防范执行权滥用,协同解决 “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监督采取“事后监督”一般模式,推进私权利救济、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及方式自主选择权,适时跟进相对独立执行事项的监督,依职权对执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及时进行监督。树立有限监督理念,区分执行违法和执行不能,不应监督没有成熟的执行违法行为,确保监督介入时机的适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民事执行全程检察监督的全面性和全链条性

《规定》第三条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实行全面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正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审查。动态性、系统性、持续性对事前、事中、事后执行监督节点,对执行立案、异议或复议处理程序等审查活动,对执行财产查控、变价、案款发放等实施活动,对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以下简称“终本”)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跟踪、执行回转等管理活动,以及执行行为廉洁性等进行全链条监督。

二、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存在的困境

(一)案件信息线索来源不多

案源渠道窄,结构比失衡。民事执行监督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依职权监督为辅;但实践中依申请案件严重不足,依职权监督占比畸高。社会认知度低,当事人申请率低,群众不甚了解民事执行检察救济途径。少数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认为“检法同属政法系统,监督无实质作用”,不愿寻求检察监督救济。

(二)监督刚性和效果不够

刚性手段缺乏,调查核实受限。现行法律仅规定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方式,缺乏强制约束力,难以制约执行违法。法院对建议可不予采纳、敷衍回复或怠于整改,削弱检察建议的效力和当事人申请意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缺乏详细规定,可能导致调查核实权空洞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与刑事追究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震慑。人员及其素能不足,难以触及深层次违法。民事行政检察人员配备存在“倒三角”现象。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基层民行部门存在“一人科室”现象,专业力量薄弱,监督停留在程序瑕疵层面,对深层次违法调查核实能力不足。

(三)法检衔接协作机制不畅

理念存在分歧,监督与配合失衡。法检双方对执行活动“监督不缺位、协作不越位”缺乏共识,部分执行法官存在“监督即干预”的错误认识,将检察监督视为额外负担,对监督行为采取回避或消极应对态度。信息存在壁垒,共享机制虚化。法检双方缺乏数据互通平台,检察机关难以实时获取执行案件信息。规范存在断层,衔接协作碎片化。法院内部执行规范与检察监督存在衔接错位,加剧“执行乱”和监督刚性不足。

三、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民事执行履职机制探讨

(一)以执行活动信息全程公开为主线,建立控告申诉与行政检察全程“双轮”驱动监督机制

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依据复杂多样,执行环节层次多,执行信息具有动态性,导致执行活动信息不对称。执行适时动态信息关乎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切身利益,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执行活动信息公开机制,法院依职权公开和当事人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确保应公开尽公开。检察机关前移控告申诉阵地,常态化入驻综治中心;畅通控告申诉检察通道,设立“执行监督专窗”,实现控告申诉与行政检察信息互通。把执行信息公开贯穿执行活动始终,作为扭转检察机关被动跟进到及时介入监督的关键一招。监督启动的主体上,除当事人外,还包括相关案外人,避免因执行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主体资格。监督的具体模式上,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或信息公开不当的,赋予其选择权。监督处理方式上,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执行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建立快速处理程序,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作出的监督意见或决定,坚持实质性化解执行信息公开争议,着力解决执行信息公开的基本诉求,及时保障当事人对执行动态信息的知情权。

(二)以执行实施行为监督为重点,建立“四大检察”全面履职监督机制

对于执行实施违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深入到执行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以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监督为重点,推行“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全链条监督模式。

启动程序阶段。对认为存在“有案不立”等消极执行行为的,可参照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立案监督方式,要求执行机构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在执行前的准备环节,监督执行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前置催告程序义务;对移送执行的案件存在法定紧急情况的,及时督促执行机构采取代履行等紧急措施维护公益。

查控措施阶段。针对查控措施“侦查化”的演变可参照侦查监督方式,纠正执行违法查控措施行为。设置“必检点”,通过大数据筛查异常查控行为。以查控措施信息公开为基础,当事人有权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查控行为的合法性。对执行惩戒措施,按照执行罚和行政处罚类行政争议处理,加强对其合法性的审查监督。

财产变现阶段。探索听证程序前置化,对涉及重大财产利益处置等执行行为,可邀请检察人员列席听证。促进执行机构在推进第三方拍卖中的公益服务作用,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让申请人兑现胜诉权益最大化。

给付交付阶段。统一“履行完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衔接规则,减少“同案不同执”现象。围绕执行依据的明确性和实操性、执行标的特定化和可替代性、执行标的权利负担及瑕疵、执行标的保全、交付程序的规范性和协助执行、执行款分配和发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

程序结转阶段。民商事案件中约 18% 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机构通常以“终本”的方式结案,“其目的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程序性结案问题,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有财产执行案件。但是,实践中存在滥用‘终本’制度而随意结案的情况,造成反复执行和‘程序空转’”。结合年初最高检对不当“终本”等影响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执行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对是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案件认定标准、规范动态管理、“终本”信息公开、推进“执转破”等进行监督。

(三)以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为切入点,建立逐案反向审视和恶意对抗执行监督治理机制

执行异议之诉是由执行“对抗法律关系”性质所决定的。对执行确有错误的,建立赔偿风险评估与提前介入化解机制,跟进执行回转程序,依法监督国家赔偿和司法责任追究。对执行异议之诉逐案开展反向审视,审查审判阶段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开展民事审判违法和生效裁判监督。深挖执行腐败线索,实现“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转变。除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案件外,把部分仲裁、公证行为等民事非诉执行案件引发的执行争议,一并纳入民事执行活动检察全程监督。

(四)以民事执行数字检察为增长点,健全信息共享和智能化辅助监督机制

打破法院执行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构建统一的执行数字检察平台,整合跨部门、跨平台办案流程,实现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围绕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重难点问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进行执行案件审查。加强执行检察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和迭代,挖掘和发现线索,实现从执行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转变。对监督中发现的系统性、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执行系统治理。


刘少军: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井家坤: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