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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监督的实践检视
时间:2026-02-10  作者:颜为忠: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张秀: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张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摘 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不应终结而终结、终结后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执行等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与司法公信力。检察监督虽在案件数量、启动方式、监督模式上稳步推进,但仍面临案源渠道

不畅、调查核实权保障不足、深层次违法监督乏力以及协同机制不畅等多重困境。为提升监督质效,需从拓展线索来源、强化调查核实权、深化违法监督及构建更优协同机制等方面系统完善,以推动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运行,实现权利救济与程序规制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终结本次执行调查核实协作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在助力破解“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实践现状还需进一步分析,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本文以 B 市 2021 年至 2025 年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监督(以下简称“终本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为样本,从案件数量、受理方式、监督结果等深入分析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特点、实践不足,探索优化民事终本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一、B 市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情况

从受理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2021 年-2025 年全市受理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 116 件。2021 年-2025年,分别受理 5 件、11 件、16 件、23 件、61 件。从受理方式看,以依职权启动为主。依职权受的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 98 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 84.4%;当事人申请监督 18 件,占比 15.6%。从办理结果看,以提出监督意见为主。制发检察建议 102 件,占比 87.9%。不支持申请监督与终结审查 14 件。法院采纳 99 件,采纳率约 97.1%。从回复情况看,法院回复检察建议较及时。99 件法院回复中,法院在 1 个月内回复的 61 件,在 3 个月内回复的 36 件。从以上统计数据看,98% 以上的检察建议都能在 3 个月内回复。

(二)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的特点

1. 案件数量趋于稳定。B 市地区基层院办理 99%以上的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2021 年 -2024 年各基层院办理终本执行监督案件不均衡,部分基层院出现空白情况。2025年,B 市各基层院分别办理 13件、11件、12 件、10 件、10 件,办理此类案件的数量趋于平衡、稳定。主要原因是 B 市 2024 年重点在部分基层院开展涉高风险金融机构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工作,2025年全面推进监督专项,故案件数量变化较大。

2. 监督质效逐步提升。通过数据分析,B 市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体现出从个案监督为主向“个案 + 类案”“个案 + 治理”逐步深化。2021 年 4 件检察建议均针对个案提出;2022 年、2023 年类案检察建议为 1 件、3 件,涉及个案分别为 3 件、14 件;2024 年类案检察建议 10 件,涉及个案 75 件;2025 年类案检察建议17 件,涉及个案 198 件。针对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终本执行案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发出 10 件类案检察建议。针对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车辆查封扣押处置不当方面存在的协作漏洞,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 件。

3. 执行程序瑕疵监督为主。检察建议所针对的终本执行不规范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涉及程序瑕疵的,制发检察建议 67 件,包括送达不规范、办案超期、未全面查询财产、未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执行等情形。二是涉及财产类实体处理的,制发检察建议 45 件,主要包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予执行、已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等情形。


二、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一)线索筛查模式的单一性导致案件来源渠道不畅通

终本执行监督的启动方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监督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理论上,因当事人对自身权益最为关切,本应以申请监督为主,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占比较少。这主要源于执行程序相对封闭,当事人对检察监督职能了解不足,或出于对法院执行程序的顾虑而不愿申请。因此,检察机关不得不高度依赖依职权监督。依职权发现线索主要依靠“集中批量阅卷 + 人工筛查”的传统模式以及专项活动排查。2024 年以来,B 市两级院共集中阅卷 8700 余册,但存在筛查的时限较长、效率不高的局限,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二)调查核实手段的有限性导致执行财产发现难

调查核实权在确保民事执行案件监督职权正确、有效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63 条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作出规定,但仍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核实权的措施和程序。实践中,相较于法院强制性的财产查控措施,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手段刚性不足,且主要依赖被调查对象的主动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推动行权。如 B 市终本执行监督案件多集中在对保险理财产品未处置领域,检察机关对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查询范围依赖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配合的情况下,影响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认定与监督效果。

(三)深层次违法监督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

检察机关对终本执行案件的监督具有滞后性,事后、单一的书面审查,决定了审查办理的大多数案件为程序性瑕疵类,难以动态介入并获悉执行程序中未记录在卷的违法信息与证据,导致很少涉及终本程序滥用、超标的查封、消极执行、款物管理混乱等实质性监督问题。数据分析发现,B 市办理的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中对程序瑕疵类案件的监督占比 65.68%,移送的违法线索仅 2 件,反映出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结合不充分。究其原因,检察机关对执行行为的审查穿透力不足,难以有效辨别因怠于执行、选择性执法甚至权钱交易导致的违法终本。

(四)制度机制支撑不够导致执行协作效果不佳

终本执行监督的核心在于审查法院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这一定性判断主要依赖于对执行全流程信息的掌握,而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及协助执行单位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协作障碍。一方面,检法执行办案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尚未贯通,检察机关并不能实时获取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信息,难以对“带财终本”“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执行”等违法情形进行同步干预与纠错。另一方面,涉及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查证定性,以及对人的查控,均依赖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然而,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责任风险的承担不明等因素,跨部门协作时常面临怠于反馈甚至拒绝配合的困境,难以在查人找物、控人控财等核心节点上发挥合力作用。


三、高质效办理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件的完善路径

(一)拓展案源发现渠道,激活监督案源供给效能

为有效拓展案源发现渠道,可在大批量集中阅卷的基础上,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线索汇集机制。首先,需完善内外协同的线索移送通道,联系内设部门、相关职能单位,主动发掘潜在线索。其次,应深化数字检察赋能,围绕终本执行中高发的违法类型,构建并应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自动、精准筛选监督线索,提升发现隐性、深层问题的能力。针对已调阅的执行电子卷宗,运用大数据系统分析方式,精细化筛查执行监督点。最后,可推行“专项 +”监督模式,选取涉民生、特殊群体、小标的额等“小切口”领域开展专项监督,逐步拓展监督覆盖面与影响力。

(二)强化调查核实权,提高执行监督刚性约束

为破解当前实践中调查核实面临的配合度低、约束力弱等困境,首先,在制度层面,建议通过修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或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将法院执行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列为法定协助调查主体,并规定其配合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行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探索赋予检察机关采取训诫、罚款等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障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其次,在权力运行层面,检察机关要围绕当事人财产及执行情况等重点、难点问题,准确适用调查核实程序,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对当事人众多、涉案标的额大的监督案件,可扩大调查核实的范围,对关联案件的有关人员、财产进一步串并审查,深挖人员、财产线索。

(三)加强深层次监督,促推穿透式实质监督

终本执行监督若仅停留在纠正程序瑕疵层面,难以根治“执行乱”现象,必须向深层次违法问题穿透。具体而言,需重点审视“虚假无财产”或“带财终本”案件背后,是否隐藏着执行人员怠于履职、滥用裁量 权,甚至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纪违法线索,对于初步研判可能存在深层次问题的案件,开展内部协同 履职,由民事检察、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部门开展联合研判与分类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自行立案侦查;对于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强化跨部门协作, 构建 “审查—调查—侦查”衔接顺畅的监督链条,实现从纠正个案违法到追究个人责任、从末端处理到源头治理的监督跃升。

(四)健全完善协作机制,聚合协同履职效能

针对当前各基层院协作机制分散化、支撑不足的问题,通过建立统一的协作机制,从“分散联动”向 “系统整合”转型,并借助市级层面搭建的联络平台,聚焦不动产、股权、车辆等执行难点领域,针对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车辆的协助查找、司法拘留人员送拘等堵点问题,规范协作流程,整合司法资源,系统提升辖区内执行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和 协同效能。鉴于人、车辆的主要数据以及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建立公检法为主相互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以打通数据壁垒,凝聚执行合力。具体而言,与法院、公安建立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侦办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 “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法院及时整改、公安积极协助”的工作闭环,有效增强监督合力。


颜为忠: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秀: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张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