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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时间:2026-02-11  作者:周湖勇:佛山大学法学院 邱志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娄艳玲: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摘 要: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捏造型”“包装型”“虚增型”等形式,这种状况不仅有损债权人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破产秩序,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宜商环境的营造。为此,需要打通制约破

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领域检察监督的难点、堵点。首先要创新理念,以协同治理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同时,推行数字赋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有关线索,利用现有办案机制和办案模式,用好调查取证权,并推行多元化监督方式,巩固延伸监督的效果。

关键词:破产程序虚假劳动争议仲裁检察监督

《破产法》将职工债权规定为破产企业清算的第一顺位予以优先保护。在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得优先权,采取单方或恶意串通等方式,虚构劳动债权,利用劳动报酬优先权,以获取不当利益。为此,检察机关须加强该领域的检察监督,创新机制,助力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助力打造宜商环境。

一、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可分为“单方捏造型”和“恶意串通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捏造证据,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或者提起仲裁确认或者在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确认职工债权,后者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具体可从申报的形式和虚构的手段来看其表现。

(一)申报虚构的职工债权的主要形式

1. 以虚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或虚假诉讼所获得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检察机关介入破产程序具有法律依据,但介入劳动仲裁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无法从源头上治理虚假劳动仲裁。同时,鉴于破产程序的相对封闭性以及仲裁文书没有共享和公开,检察机关难以获得有效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

2. 伪造证据,捏造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要求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破产管理人一般对申报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没有发现问题,且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管理人一般不会调查核实;即使进行调查核实,其手段也是有限的,很多情形难以调查清楚。同时,部分债权申报人以有生效法律文书为由,拒不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法律关系材料,管理人无法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3. 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果的情况下,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要求确认职工债权。工资属于破产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在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未果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确认。这个环节有法院的审查把关,虚假申报的难度大,但也不乏有虚假申报的情形。

(二)虚构职工债权的主要手段

1. “捏造型”,即本身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去获取劳动报酬。有的企业控制人、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关系,以虚构的职工名义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要求优先支付职工债权,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有的股东利用自身身份优势和地位,通过勾连,虚构破产企业欠薪的事实以索要公司财产。

2. “包装型”,将普通债权“包装”成职工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或申报职工债权,以便优先受偿。有的将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款或装饰工程施工款包装成劳动报酬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有的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如将借贷关系虚构成为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获取裁决书或调解书。

3. “虚增型”,职工和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但实际劳动报酬远远低于申报的劳动债权,通过“虚增”方式,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有的企业控制人、股东与他人串通,通过伪造工资表等方式上调部分人员工资数额,并持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分析

(一)线索发现难

职工债权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裁决或调解的生效文书,管理人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与其他债权相比,职工债权的审查少了一道关口,更易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少了一道线索。对虚假劳动债权的监督主要通过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收集线索,但很多案件都是当事人合谋,其他人很难发现。同时,破产程序涉及的环节多,参与主体多,大小程序嵌套,难以发现监督点。

(二)调查核实难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性,当事人或案外人如不予配合,检察机关缺乏刚性的手段,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只能向相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而这种缺乏刚性约束的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效果极为有限。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较多,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较为复杂,类案、串案现象多见,检察机关认定其主观上相互串通的难度更大。

(三)协作配合难

相关部门之间因工作机制上的差异,考核指标相互掣肘,致使检察机关介入虚假劳动仲裁、实施法律监督时存在一定困难,如劳动仲裁机构难以接受,认为检察监督的加入对其考核产生不利的影响。各个部门之间数据衔接不畅,影响破产案件中虚假债权及时有效甄别。目前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社部门、破产管理人之间数据还无法共享,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由此带来了核查的难度,无法对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报酬的支付快速进行甄别。

(四)源头监督难

《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作出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其监督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同时,对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检察机关基于虚假仲裁的事实向劳动仲裁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其是否基于该检察建议启动重新审查程序,目前尚无强制性法律依据。

三、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主要举措

(一)创新理念,协同治理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

治理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案件,要突破 “单兵作战”模式,强化线索移送,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推动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探索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打通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检察机关可共享破产信息,为检察监督提供便利。明确“依法履职、法院主导、政府协调、检察监督”的原则,通过检察机关参与的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破产中的虚假劳动报酬等难题,并与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建立破产案件监督线索移送、处置工作机制。亟须建立虚假诉讼申报快速核查机制,法院可定期向检察机关抄送破产案件清单,为检察监督提供案件来源;发现债权人通过伪造、变造相关凭据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一时间通报检察机关核查,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同步介入。破产管理人作为“吹哨人”,对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甄别起着重要作用,须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对接、走访破产管理人,收集整理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数字赋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有关线索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的一场革命,改变了传统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不足、数据发掘不够、监督滞后等问题。解决破产领域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不足的难题仍然要走大数据筛查的路径。[2]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分析,可以拓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渠道,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全流程监督、实时监督,尤其要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债权、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撤销权之诉等节点进行筛查,这些环节是破产领域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高发节点,重点关注执转破、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确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3]同时,数据成为个案办理、类案突破、系统治理的关键变量,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线索发现、比对研判、综合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监督办案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源头治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好虚假案件的预防和治理。

(三)利用现有办案机制和办理模式,用足用好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协作,利用现有办案机制和办理模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就内部而言,要在破产领域法律监督中开展融合履职,民事检察要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密切协作,对内深挖案源,并利用侦查、调查等办案机制和“四检合一”的办案模式,查明案件事实。就外部而言,运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侦查等手段,发挥社保部门、住建部门等行政执法特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和检察机关在行刑双向衔接工作中的优势。

破产程序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异常表现如下:一是劳动债权金额异常,不仅高于本地的平均工资,而且远高于本单位其他职工的工资。二是涉诉案件数量异常,且一般金额较大。三是主张权利集中性异常,一般表现为批案。四是双方对抗性异常,有的表现对抗性强,实际上是在“表演”,让裁判者相信;有的则没有对抗性,当事人极易调解,或急于调解。五是原被告关系异常,大多是亲戚朋友关系。检察机关可从原被告关系入手,挖掘破产企业的利益关系人,查询人口信息、社保信息、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通过这些证据比对,可查实“无中生有”的虚构型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

(四)推行多元化监督方式,巩固延伸监督的效果

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查找线索,综合运用提起公诉、撤销虚假劳动仲裁的检察建议、抗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对破产程序涉劳动报酬虚假诉讼进行监督。对于虚假劳动仲裁获得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应强化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让其自行撤销或者向法院制发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检察建议。对于当事人通过法院确认职工债权的,可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积极探索适用司法惩戒的检察建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对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典型性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或行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通过定期回访等方式,遏制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并评估虚假申报债权检察监督的效果,[4]实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周湖勇:佛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邱志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娄艳玲: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