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善意”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杨楠青

读一本好书可穿越古今,滋养心灵,从“半亩方塘”中见“天光云影”,好书能带给人一双仰望星空的慧眼、一个藏驻万千沟壑的胸怀、一颗上善若水的司法“仁心”。
从小到大我一直钟情于古代律法相关书籍,这也是让我毅然果决踏上这条司法人生路,成为一名为民检察人的动力根源。华夏从春秋至今的这几千年历史中,《唐律疏议》一书可堪称中国众多古代法典中天花板,“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的盛唐,具有一套独特而完备的封建法律体系,个中古代司法官员对法的理解可贵之处在于,能独到精炼分析法律适用的条件,实现古代社会的司法公正,同时,通过古代经典案例也能很好感悟到“情和理”其实是对法的一种解释和变通,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疏漏与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一重要论断,融合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表明司法既要有力度也应有温度。
结合自身司法实践,不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能展现情与理的积极作用,法律的力量,并不依存于绝对的严厉,而在于它宽严相济的司法尺度艺术。让我倍感良多的就是近年来我和同事办理的3起涉及“学区房”假产权证系列案件,案情不算复杂,且在众多案件中也并不起眼,但是小案不小,关乎“民心、政治、大局”,如果简单像一部机器一样照搬法条,孤立办案、机械执法,涉案家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但“法贵止奸,不在过酷”,通过查微析疑、深入研判,我们认为应当正确区分利欲熏心制假售假与求学心切知假买假的区别,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使案件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方面的统一,才能在严守法律“准绳”的同时,传递人间“温情”。基于这样的职业良知,最终我们作出了起诉制假售假商家1人,不起诉涉案家长3人的决定,同时通过行刑衔接、检察建议、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做好案件不起诉和综合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既保障了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又维护了教育公平,展现了法律“冷面孔”背后的“热心肠”。
总的来讲,“学区房”假产权证系列案件的办理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其中还有许多牵涉“标本兼治”的问题值得我们去细品和改进,比方说:“怎样设法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如何防止发生教育资源挤兑,最大限度实现教育均衡化发展?”等诸多深层次问题都需要国家层面和地方各级政府去合力破解。
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根本之处在于法律与民生的衔接,以法律为准绳行民生之道。达成这样的目标,需要司法工作者心有天平,“怒不过夺,喜不过予”,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严格把握“法理情”与“情理法”之间的平衡,司法善意往往根植在每个检察官的司法良知中,继而体现在每一件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小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