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王卫东,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永良,桐乡市委书记盛勇军等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

马永良
浙江省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此次论坛聚焦“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探索新时代“四大检察”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必将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治理提供新思路,拓展新局面。嘉兴作为国家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运用和深化好研讨成果,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保护作出更大贡献。

黄生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发展数字经济、加强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专门部署。此次论坛以“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就是希望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分析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探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王卫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
此次互联网检察论坛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后、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举办,主题定为“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可谓是恰逢其时,我们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将其融会贯通到检察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本质内涵,为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
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徐鹤喃在论坛上揭晓了“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题征文活动获奖名单。此次论坛共收到征文205篇,经过初审及匿名终审,评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19篇,主席台领导为获奖代表颁奖。
主旨演讲

主持人:徐鹤喃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

刘德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作了题为《民法典视野下的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概念解读》的主旨演讲。他重新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认为个人信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个人身心有关的各种符号形式,这类信息是与隐私和人格权紧密相关联的,不具有社会性,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作为一个理性人,都不会想让别人知道这些信息;第二类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各种社会生活当中、各种活动场所产生的,需要通过这些信息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这类信息具有社会性。对于第二类个人信息,重点是如何有效的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应该分级分类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劳东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挂职)
清华大学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劳东燕作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反思与探索》的演讲。她认为,个人数据既涉及到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也涉及到企业、产业的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利益,各部门法要考虑在整体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协同保护。针对个人信息权益被广泛侵犯的现象,劳东燕从个人信息国内保护现状、现有的法律保护框架、如何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框架等方面提出思考。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她认为当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数据主体的保护与救济偏弱,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收集与使用数据行为的监管,并根据数据的类型,对不同应用场景进行不同程度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挂职)
清华大学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六检察厅厅长
冯小光作了题为《检察融合发展理念引领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演讲。冯小光表示,在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的时候研讨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司法权在其中的作用恰逢其时。他从现实案例、司法状况和相关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救济途径和制度安排的理论背景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点出了关于个人信息的侵权事实大量存在,但司法案例却很少的怪圈源头。最后,他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建议检察机关融合“四大检察”职能,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六检察厅厅长
第一单元
前沿·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述评
前沿·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述评

主持人:叶伟忠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发 言

陈国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司法裁判显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两个不同“场域”展开,技术鸿沟造成个体维权困境。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存在定义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人格权保护模式具有局限性、“知情-同意”保护模式存在先天缺陷等诸多不足。应当以保护为主,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最大平衡;以民法典为基础,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网;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为重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索和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海洋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个人数据匿名化不仅是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手段,还是数据再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开放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确立了数据匿名化规则,但存在着法律标准有待进一步厘清、技术标准缺乏本土性等问题。借鉴欧美个人数据匿名化的经验教训,未来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应当以动态化和场景化的个人数据概念为前提,在法律标准上采取“合理识别”的风险管理体制,在技术标准上建构以数据控制者或潜在接收者主体的匿名化流程,并通过社会规范来助推数据控制者或潜在接收者自我约束机制的生成。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伟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个人数据在网络上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在与网络服务商交往过程中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已成为学界热议之话题。隐私协议的存在为服务商与用户交往提供更多可能,由于隐私协议为服务商单方提供,公平性存疑,故需采纳“知情-同意”机制来维护用户的个人数据安全。事实上,用户“知情-同意”的认定标准非常模糊,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明晰与厘清。隐私协议作为用户“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主要载体,其性质应界定为合同,隐私协议不足的本质是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隐私协议保障用户“知情-同意”不力;探究“知情-同意”的本质和表示方式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知情-同意”;引入“知情-同意”的构成要件作为认定标准,可以达到较为清晰明确对“知情-同意”进行认定的目的。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民法典》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益层级问题与个人信息权(法益)的民法属性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权利人理论所奉行的自主性内在理由,以及民事权利在制度层面上“两个独立性”的检验标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权利,在实质上、形式上都能够得到证成。人格权理论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解决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将其认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最为合适。司法解释与实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向精细化迈进,构建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史轶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随着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现,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呼声愈高。从公法保护路径到私法保护路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出台,在法律体系上形成了公法私法全面保护格局。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之一种,本身存在一定特殊性,《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一般化的保护模式不能精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需要通过建立分类分级保护标准方能实现精准保护,实现技术发展和私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与 谈

刘 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论坛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结合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理论性、实践性,通过深入研究、贯彻实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信息滥用等问题进行司法规制,从而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桐乡市检察院课题组从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以及局限入手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杨钢从权益层级维度、民法属性维度进行理论分析,王海洋从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角度进行制度层面研究,对于厘清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李伟着眼于个人信息司法实务研究,从多角度就隐私协议如何达到“知情-同意”的标准进行研究,史轶晴就民法典对于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非常具有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几位发言人从个人信息民法上的性质、保护手段、立法解读、困境和出路进行了分析。民事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于从行为来进行分析,刑事法律上的规制则过于刚性。可考虑引入另外一个角度,即个人产生的信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权利或者权益,对信息产生者一些权利或者权益给予一定的概括或者列举,使司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时有更多的解释空间,从而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第二单元
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应对
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应对

主持人:黄 辉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发 言

张峰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分析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分析;第二部分是以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司法适用的争议焦点。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说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个分水岭,案件办理有了明确的认定依据。而关于司法适用的争议焦点问题,课题组通过几个案例对目前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存在争议的四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史雯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个人控制论视域下的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模式难以有效规制强制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社会乱象,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应当以社会系统论为视角,借鉴二阶观察理论与结构性联系等社会系统论概念,将前置法原则作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依据。以必要、合法、正当原则作为“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前提和适用例外,由此划定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并加强刑法系统与其他法律系统的互动,保持刑法保护系统的自我再生产。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邓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通过对209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调查分析,揭示海量对象的真实性认定存在无序现象,包括理论定位不明、证明责任划分不清、验证方式多样化和证明模式多样化等问题。追本溯源,海量证据的证明难题源于海量证据的出现和证明的低性价比;抽样证明的便宜性和内生难题;短缺证据的形成和证明标准的缺口。经分析认为,海量化犯罪对象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证明,但应当转化证明方式、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飞飞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
在不同阶段,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都承袭了同一惩治偏向:即以公民个人信息的“转移”为规制中心。以“转移”为中心的做法是一种“外围式的立法”,具有对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保护的偏移以及与国际社会脱轨的弊端。以“使用”为中心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在罪刑条款设置时应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列为第一款,并加重法定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将“直接危害结果”设置为入罪标准之一。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

张平寿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批量信息,采取了概括化处理的认定方式,并非每一信息均存在着证据上的充分证明关系。批量信息的概括化认定虽有司法成本考虑的合理化因素,但有违刑事认定的准确性,将刑事政策不当运用于犯罪事实认定,且在量刑上未作区别化处理。实践中,应坚持概括化认定的有限性原则、允许反证原则和从轻处罚原则,以切实兼顾刑法的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价值,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与 谈

车 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乌镇是一个作为传统文化保留地的江南水乡,是一个孕育了诸多文化名人的千年文化古镇,把乌镇和互联网连接在一起,把小桥流水和万物互联,这种结合20年前是不可想象的。我们身处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才成为问题。因为有了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使得信息传播的效率得到空前提升,这种效率提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日常生活便利的效率,比如说政府企业等各种机构为个人提供服务的效率前所未有的提升。第二,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控保证每一个良民的生活安全和价值,这方面的能力和效率极大提升,但对价就是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嘉兴市检察院课题组的这篇文章以案例、类型化方法对于个人信息的犯罪确定、入罪标准、单位犯罪、海量信息计算等等进行探讨。东南大学的博士生给大会提交了很好的文章,这篇文章把我们思考带入一个新的层面,我们国家建设信息时代、互联网社会,每个人从中受益,最可怕的不是信息滥用问题带来的违法犯罪问题,而是我们由此有没有可能丧失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季美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今天大家在这里的目的也是想尽可能地发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时代对大家的生活带来的便利以及好处,同时减少危害。邓超从自己工作实践经验出发,对批量的个人信息安全处理问题,通过209份的案件分析,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想法。张平寿的发言,思路和路径有所不同,有着非常深厚的功底,对刑事政策、印证证明模式的深入探讨展示了具有非常深厚的学术功底。邓超检察官从实证研究出发,对其他检察官也有启发意义。通过大半天的学习谈一点我自己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体会,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系统工程中主体分为三大类。第一,公民个人。第二,互联网企业、公司。第三,国家层面的政府机构。可通过和互联网公司事先规定一些平台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既有助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也防止泄露出去被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第三单元
探索·检察履职与个人信息综合保护
探索·检察履职与个人信息综合保护

主持人:杨劲松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发 言

宋娇娇
搜狗科技法律政策研究院秘书长
(1)人类现在处于信息文明到智能文明发展阶段,依托的是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依靠的是算法和大数据, 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目前数据治理的主要矛盾就是用户日益增长的数据安全需求,与目前数据保护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搜狗科技法律政策研究院秘书长
(2)一个理性人视角:数据的收集、处理、流转等受利益驱动,矛盾交给市场解决。
(3)从科斯定理看数据所有权,所有权之争的解决方案:无需界定数据所有权,通过“数据的实际控制+合同约定+技术保护措施”来解决。

张云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有必要通过打通激活民事救济途径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情形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通过刑事手段无法对信息所有人个人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因此检察机关支持受损的自然人进行起诉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长时间对支持起诉的有益实践和其特有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在支持起诉时具有证据固定、侵权人确定等方面的优势,这就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提供了可能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时,作者从案件类型、来源、程序启动、证据固定以及职能延伸方面均可以进行探索,以期在司法实务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助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

徐 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三年来,其制度设计已得到了实践的充分检验。根据立法和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从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出发,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为此,本文尝试以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为背景,在对近年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基础上,阐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探索的正当性,并立足司法实践分析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办案中的有关重点和难点问题,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探索抛砖引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马方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在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受到更多侵害或具有更多泄露风险。公众“不受打扰”的权利要得到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给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实体法支持。但从私益、公益的界分看,个人信息并非完全的私益。个人信息随时代发展、技术进步而不断增强公共属性。当前,对其如何保护存在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的分歧,现有法律具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亟需修改完善。面对立法、执法、司法的困境,建议通过公益诉讼破解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公益受侵害问题,推动实现个人信息多维度保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世豪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助理研究员
数字化疫情防控中,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公、私双重权力生态和下位规范保护不足的挑战。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应区分公、私法领域中的不同主体而界定其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宪法》第38条解释为原则性概括条款,同时应以司法个案为载体构建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此外,公权机关对隐私权的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而公民应将宪法作为生活的一种方式,形成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的共识。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助理研究员
与 谈

邱景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这次论坛大家对公益诉讼检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给予厚望的根本原因,就是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生事物,也是一个新的检察职能。互联网带给我们每一位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同时给我们带来了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巨大冲击,因为这种矛盾也产生了社会治理的难题,能否通过违宪审查或者相关诉讼推动公益诉讼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大作用是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四大检察”是一个聚合、融合的过程,这样才能发挥检察机关最大的效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刘 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
论坛充分体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系统化的构建思路,论文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和丰富的实践样本,研究视野非常开阔。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融合发展的系统化的思维框架下,来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此外,论坛论文质量非常高,下一步要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
闭幕式

主持人:姜 昕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

王敏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法律人要“勇于守旧,乐于迎新”,无论时代怎么变化,法律人要守护初心,坚守公平正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在民法典马上实施的时候,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这样新的问题应该设定新的目标、解决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在个人信息的利用过程当中,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司法的问题,更应该是相关的部门法的共同的责任和任务,要“诸法合力、协同治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复杂,保护方法需要因时而变,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邓 云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
本次论坛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议程紧凑、效果良好,与会代表深入研讨交流提出了很多有见地、有分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发言精彩、观点精辟、亮点纷呈,展现了各位专家学者和检察同仁对落实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推进法治事业的强烈责任担当。在举国上下都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即将实施的时刻,举办“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的论坛时机很好,意义重大。论坛在议题设置上既有对民法典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前沿深入探究,也有检察官的深入探索,是理论与实践的一次生动结合,也是理性思考与感性探索的有益融合,更是学术与实物成果的融通。为举办这次论坛,浙江省检察院周密部署,三级检察院协同发力,分工明确,合力明显。论坛形式灵活,还开通了网络现场直播,为全省检察人员提供学习论坛内容的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