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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召开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福建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行政检察工作“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活动,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2021年1月12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福建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中国新闻社、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福建日报、省电视台、省新闻广播电台、福建法治报、人民网、新浪网、澎湃新闻等十家中央和福建主流媒体到会采访。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洪清,省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副主任王斌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省行政检察工作及典型案例相关情况并分别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吴新华主持。

洪清副检察长在发布会上通报了福建省行政检察工作及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他指出,近年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省委和最高检领导下,以做实行政检察为目标,以办案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全省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2018年以来,全省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796件,其中,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064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710件,结合办案提出促进依法行政检察建议1797件。通过更实的行政检察工作成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我省行政检察工作多次得到最高检和省领导批示肯定。

办案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按照工作部署,通过广泛征集、筛选、专家论证,并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5件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第八批典型案例,以指导和规范全省行政检察办案工作。

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吴新华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发布此批案例是开展精准监督、发挥典型示范、回应社会关切、契合福建司法实践的需要。此次发布的案例以抗诉成功案件为主,兼顾执行监督,主要是引导各地强化精准监督理念,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效果,把案件办成精品,办出成效。通过发布具有法律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引领作用,以个案的公平正义推动执法司法工作的进步。发布一批监督效果较好的案例,更加形象地展示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同时传导行政检察的监督理念,诠释监督规律和特点,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监督更加理解、认同和支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发布案例既有利于为各地提供操作性较强的业务指导,统一办案尺度,也有利于鼓励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探索实践。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与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以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作为办案指引,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质效,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树立监督新理念,增强检察办案质效。突出司法为民,办好群众身边案件。强化案例引领,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以这次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检察工作质效,在服务保障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上体现检察担当。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介绍5起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

(一)潘某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抗诉案

2014年1月,某区公安分局以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并送至拘留所。当日拘留所认为潘某“生活不能自理”,建议区公安局停止执行拘留决定。区公安分局当即将潘某释放。同年6月,区公安分局又以相同理由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潘某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为此,潘某不服2014年6月的处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存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问题,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主旨:一是人民检察院对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予以从严审查,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判进行全面、客观审查,依法行使抗诉权,不受申请监督理由的限制。

(二)某市交警支队与卢某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抗诉案

卢某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并撞伤他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市交警支队对卢某作出吊销其汽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卢某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吊销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全部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案后,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交警总队进行座谈研讨形成会议纪要,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进行了统一。
该案主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注重把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性的问题,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一个领域内,同一类型问题的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三)郑某与某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抗诉案

某县公安局以郑某殴打他人为由,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郑某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存在违反回避规定和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等程序违法问题,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该案主旨:一是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和核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办案中,应当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权,审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情形,并依法监督。

(四)袁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抗诉案

袁某针对某区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某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国土局驳回其复议申请。袁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认为,该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且仅适用于本次征收,并不能反复适用,依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诉性,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二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该案主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当事人所诉对象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要从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适用对象不特定、能够反复适用等特征加以分析。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特定的文件应确认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诉性。

(五)郭某、庄某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系列监督案

某县国土局对郭某、庄某非法占用土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但两人均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县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某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此后近10个月,镇政府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执行法院裁定。镇政府据此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该案主旨:对于适用“裁执分离”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当注意查明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实施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于行政机关未按生效裁定执行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吴世东还介绍了这批5起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案例选择上,突出了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性,便于各地在办案中参考适用。二是展现内容上,立足于行政检察办案的特点,着重介绍检察机关履职的具体做法,讲清讲透案例的典型意义,为各地办案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三是评选方式上,注重创新评选方式,此次评选还邀请了省检察院民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逐案进行点评,为检委会审议提供参考,增强案例评选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新闻发布会上,洪清副检察长和第七检察部吴世东主任、王斌副主任分别回答了媒体记者相关提问,以下是部分问答实录。

媒体提问: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请介绍下我省在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方面有哪些新举措、新成效?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洪清:2018年以来,全省行政检察部门在省检察院党组领导下,以“做实行政检察”为目标,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一是聚焦发展大局,着力增强服务保障实效。在全国率先下发“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率先出台“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创造”15条意见,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率先下发“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推动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着力加大办案力度。2020年以来,全省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591件,同比上升93.3%。同时,根据省委政法委部署,组织开展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评查活动,针对评查发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规范执行活动。

三是聚焦专题专项,着力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机制,化解行政争议326件。持续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为1475名农民工讨回欠薪1300余万元。深化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会同省法院在全国率先会签“加强行政执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办结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14件。

四是聚焦机制创新,着力拓展行政检察工作空间。根据最高检批准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诉讼活动涉行政处罚法律监督,办理相关案件224件。这项工作被写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与省法院建立“行政诉讼专业会议机制”,共同解决执法司法实践难题。

媒体提问:根据刚才的介绍,2020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在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你能不能向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相关情况?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2019年9月,根据最高检批复,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诉讼活动涉及行政处罚法律监督工作。这项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处理并跟进监督。

开展这项法律监督工作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织密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网,实现刑事追诉与行政追责有效衔接,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通过一年的试点,全省一共办理相关案件224件,督促行政机关对188个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促进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也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并被写入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中。

媒体提问:2019年,高检院部署在全国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据报道福建省检察院在推进这项工作中,在全国率先探索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机制,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就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从办案实践看,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反复纠缠于诉讼主体适不适格、有没有过起诉期限等,“程序空转”问题较为突出,实体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能帮老百姓解决这个问题,2019年,高检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

在推进专项活动中,福建省检察院在最高检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路线图机制”,按照“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的流程和步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选取不同的方法、措施分类处理,从而形成一套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组合拳”,努力实现纠正违法、救济权利、定纷止争的效果。
 
媒体提问: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机制,能否介绍下相关的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斌:我就介绍一件近期我们刚刚化解的,已经困扰当事人近7年的行政争议案件。2013年12月,姚某与一名自称“莫某”的女子结婚,但仅一天该女子就失踪并骗走了7万多元彩礼。后几经查再也找不到这女子,姚某先后申请了撤销婚姻登记、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但因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诉讼主体不适格、超过起诉期限而没有得到支持。后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立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机制进行办理。分别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监督并举行公开听证和司法救助。最终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民政局于今年10月10日删除了该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

从这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路线图机制运作的清晰路径,也可以看到这种灵活、多元、多样的化解举措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成效。这起案件目前已报送高检院参评2020年度全国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会后,省院洪清副检察长接受了省电视台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