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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江北:“头脑风暴”,这场案例研讨活动有点“燃”!
时间:2021-04-02  作者:  新闻来源:荆州江北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3月31日晚6点半至10点,江北院3号楼3楼会议室内灯火通明,此时一场聚焦司法办案的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正在火热举行中。
●活动现场●
江北院青委会主任王媛媛介绍基本案情


(相关姓名系化名)
  
研讨过程中,参加研讨的5名检察官从犯罪构成等方面分析案情,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在场的青年干警也踊跃发言,积极参与,把案例研讨活动气氛推向高潮,一场“头脑风暴”点燃了青年干警的激情。
第一检察部主任段斯
张三等人系共同犯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李四构成强迫交易罪,赵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张三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定罪处罚,对张三应以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检察部主任王芬
张三派人到汪余夫妇家中逼迫其离开并占有房屋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张三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这是手段行为,为了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张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三检察部主任董祖浩
张三等人为实现非法债权,违背他人真实意愿,胁迫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拒不退出,严重侵犯了汪余夫妇的居住安宁权,已属刑法调控范畴,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马骏
张三等人为了达到强占房屋的目的,产生了新的犯意,以强行闯入、逼迫离开的手段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和控制,这一行为又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所以非法侵入住宅是强迫交易的手段,强迫交易是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牵连关系。
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官易瑞云
我认为张三胁迫汪余夫妇先后签订还款承诺书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张三等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索取债务,弥补不能收回本金的损失,而非从房产过户中获取不平等的交易利润。
青年干警现场互动
研讨结束后,江北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凤华指出,此次案例研讨活动准备充分、内容丰富,参加研讨的干警思路清晰、精彩纷呈,希望把每月一次的案例研讨活动发扬光大,通过案例研讨进一步增强干警履职担当意识。
市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许文成受邀参加活动,他在点评中对江北院青年干警的表现予以了高度评价,并提出要从对构成要件做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等三个层次分析案例、研判案情,建议案例研讨活动要进一步丰富案例类型,进一步丰富案例研讨形式,进一步丰富参与主体,进一步丰富成果转化。
最后,江北院党组书记邱文对此次案例研讨会的效果表示充分肯定,为大家的出色表现点赞。他强调,全体干警要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青委会要发挥平台作用,全面提升青年干警综合素养,打造好青年党建工作、检察文化建设、青年干警成长“三个平台”;二是检察官要发挥主体作用,全力打造精英办案团队,提升团队战斗力,多办精品案件、多出典型案例;三是青年干警要发挥能动作用,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提升实践能力,勇于肩负起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任,争做司法改革的行动者、奋斗者。

据悉,江北院结合实际建立了案例征集、集中研学、观摩评议、辩论研讨等形式丰富的研讨机制,下一步将每月举办一次案例研讨活动,营造以案促学的良好氛围,激发青年检察干警主动性、积极性,积极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