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分开场致辞、主题研讨和总结点评三个环节,通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绍兴实践”“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其他省域探索”“未成年人文身监管完善与社会治理”三个专题研讨,深入研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现状,共商未成年人文身监管完善。


绍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澄致辞
近年来,绍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乱象,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共同治理,联合出台了全市首个文身行业管理规范,探索走出了富有绍兴特色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之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多向兄弟省市学习、向专家借智借力,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推动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孔璋致辞
副检察长孔璋致辞
当前,涉案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普遍,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举办以“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为主题的研讨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思考未来,探讨治理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科学思路,这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群策群力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进一步落实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效能的宝贵经验,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智慧支持。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绍兴实践

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邵全卯交流发言
回顾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绍兴实践,有两点启示:一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的良性互动大有作为。文身治理是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缩影,市政府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思想认识上的共识以及工作制度上的保障,促成了文身治理中政府检察的顺畅沟通和密切衔接,形成了阶段性探索实践成果。二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有可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归根结底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完善立法来解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越来越需要法治的力量,不仅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全力参与,更要全社会以法治的眼光、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翁跃强交流发言
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勇于探索、持续创新,不断加大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针对嵊州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和监管缺失,绍兴市检察院在嵊州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及时向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文身系统治理,并联合全市13家单位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市商务局、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绍兴市文身行业管理规范(试行)》,初步构建起全市多部门联动治理格局和长效治理机制。
检察长翁跃强交流发言
专家点评

孔璋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尤其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更要重视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绍兴市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探索,问题抓得准、办法措施实,作出了好的榜样。

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绍兴市检察机关开展文身治理,为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提供了实践样板。采取向市政府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实践智慧运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其他省域探索
各地检察机关代表发言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要坚持疏堵结合,在保障父母知情权、同意权的同时,加强家庭有效监护,尽快制定明确行业标准。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蕴含两方面特殊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二是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禁止相关市场主体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正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一样,符合立法原意。
江勇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
建议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中,将监护人强制同意扩展到强制陪同,严厉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加强对文身和去文身两类行为的专业化市场监管。
未成年人文身监管完善和社会治理
省直机关、市级部门代表发言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理念。文身治理十分复杂,需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系统治理,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余钊飞 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需要道德治理或者法德合治,要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劝阻未成年人文身。
会议小结
浙江省人大、行业协会、国家部委代表发言



未成年人文身随之带来许多问题,如亲子关系、犯罪团伙、身体长期潜在性危害及被标签化等问题,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创造更好社会环境出发,强化末端治理、源头防范、堵疏结合、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文身,折射出整个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以认识、把握和解决。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有关部门应尽未尽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履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文身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保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但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司法各个方面,都应尽到相应保护职责;此外,还可以从完善地方立法、制定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伤情鉴定、明确经营资质和职责、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等角度,多措并举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他指出,从前期各地的探索实践看,普遍呈现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主动履职、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等特点,为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下步工作,史卫忠厅长建议:
一要正确把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意义。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文身可能造成的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标签化等危害,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符合未保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履行好国家监护人职责。
二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行业问题的存在,更加考验社会治理者的能力、智慧和担当,下一步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多部门共同治理,可采取制发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推动各部门积极履职、扩大治理效果。
三要推动行业规范和立法完善。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快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行业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必要限制。最高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