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钟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陈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绍兴地区首次被以危险作业罪名判刑的案件。


案发时,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52只,其中91只已超期,34只装有液化石油气;在钟某某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9只,均装有液化石油气。而且,在他们分装、存放液化石油气的地点都没有任何消防设施,甚至还堆放着大量易燃物品,涉案地点周围都有民宅,人员密集,而液化石油气一旦泄露、燃烧、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作业现场隐患重重●

(陈某某存放、非法分装液化石油气地点)
柯桥区检察院在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承办人在审查在案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案发现场,查找专家证人,综合评估钟某某、陈某某违规操作时的现实危险性,夯实证据链条,采取类案协同快速办理模式,6个工作日办结这两起案件。5月6日,柯桥区检察院分别依法对钟某某、陈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