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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江北:湖北首次!召开减刑监督案件听证会
时间:2021-05-11  作者:  新闻来源:荆州江北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为进一步增强减刑案件提请审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2021年5月8日上午,江北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对荆州监狱罪犯杜某某减刑监督案进行听证。听证会由江北院党组书记邱文主持,监狱民警代表、江北院的部分检察干警及滨湖社区代表旁听此次听证会。据悉,这是江北院建院以来首次召开听证会,也是全省检察机关首次就减刑监督案件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
旁听人员
江北院检察官马骏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罪犯杜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监服刑后经过两次减刑,2021年3月,监狱以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9个月。案件审查期间,检察官根据罪犯实名举报查明,杜某某接受新投犯陈某某持续4个月的铺床叠被劳务,送其香烟1条,并隐瞒此情况多次获得虚假内务检查评优奖分。

对杜某某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前期曾存在不同意见。

检察官认为杜某某长期接受他人铺床叠被劳务并因此获得虚假奖分的行为说明其作为服刑人员的角色意识差,接受教育改造不充分,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部分监狱民警和罪犯认为杜某某并未强迫陈某某,是陈某某主动自愿为其铺床叠被,并且杜某某服刑期间劳动改造表现良好,考核期内获得6个表扬,不宜仅以此行为否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荆州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张耀华介绍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情况,发表意见时讲到:

“杜某某的减刑案程序和实体都经过了监狱审查,但从检察官介绍的案情来看,监狱把关不够严,存在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的问题。”
为保证罪犯杜某某的权利,由其书写个人陈述,荆州监狱四监区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王杨代为宣读:

“我一贯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因为之前与个别罪犯有过冲突,所以才被举报,同监舍罪犯帮我整理内务是同改之间的互帮互助,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当。”

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逐一发问,在充分了解杜某某案件情况、改造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杜某某不予减刑的审查意见。
“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我认为主要是在思想上的改造。思想是管总的,只有思想发生积极的转变,才有可能让罪犯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基础。”听证员、湖北省人大代表、民革荆州市委会副主任、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明炎表示。
“我支持检察机关的观点,建议荆州监狱在监管方面加强监督力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引导罪犯在思想改造和行为改造做好结合。”听证员、荆州市政协委员、湖北麦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鲁尧尧表示。
“铺床叠被事小,但能以小见大,我认为杜某某没有真正的悔改表现,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亚男表示。
“杜某某目前对自己不规范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监狱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明红表示。
“我支持检察机关的不予减刑的意见。建议监狱对减刑要严格把关,不能再出现孙小果类似案件。”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荆州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佘国俊表示。
“感谢检察机关举办的这次听证会,监狱的管理环境相对封闭,非常需要这样公开、透明、规范的形式来监督。这种方式体现了社会各个层面对监狱执法工作关心支持,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期待,我们要以杜某某减刑案为契机,切实提高监狱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荆州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李平由衷说道。
在会议小结中,江北院党组书记邱文强调,“杜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不是‘购买劳务’,本质上是就是一种‘劳务受贿’,陈某某利用特权岗位形成的优势地位来获取他犯的劳务,用给予小恩小惠来掩盖接受贿赂的本质。这件案件并不复杂,但反映了检察机关对减刑案件监督的价值导向,罪犯服刑过程中,要把思想教育改造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下一步,江北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全面开展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听证工作,切实阳光司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