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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中山一区检
如何让司法的温度
温暖退役军人的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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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司法的温度
温暖退役军人的心房
主动救助显温情
年初,中山一区检主动走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和市残联等单位,就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多元救助等进行座谈交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司法保护。
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座谈交流

与市扶贫办座谈交流

与市残联座谈交流
走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过程中,该局向中山一区检移送了郭某司法救助案的线索。4月12日,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池盛强带队主动到郭某家中,详细了解救助申请人郭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家庭经济情况。经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得知郭某系我市坦洲镇村民,是一名退役军人,年近60岁,因去年一件交通肇事案致颅脑损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一级)。整个家庭为其治疗已花费人民币20万余元,还要支付长期护理和后期康复治疗等大额费用,案发后被告人已被判刑却无经济能力给予郭某任何赔偿。我院认为郭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权利告知书

了解核实情况
公开听证传温情

公开听证现场
救助回访续温情

座谈会现场

郭某家属赠送锦旗
关爱老兵,为民司法
中山一区检一直不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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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2021年1月6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救助,是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解决退役军人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退役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