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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山一区检:依法办理全市首例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
时间:2021-05-27  作者:  新闻来源:中山一区检 【字号:大 | 中 | 小】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该保障的要保障好,该落实的政策必须落实,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中山一区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扎实推进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近日,中山一区检依法办理全市首例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向残疾退役军人郭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将党的温暖和关怀送到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心坎上。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中山一区检
如何让司法的温度
温暖退役军人的心房

主动救助显温情
 
年初,中山一区检主动走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和市残联等单位,就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多元救助等进行座谈交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司法保护。

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座谈交流


与市扶贫办座谈交流


与市残联座谈交流

走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过程中,该局向中山一区检移送了郭某司法救助案的线索。4月12日,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池盛强带队主动到郭某家中,详细了解救助申请人郭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家庭经济情况。经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得知郭某系我市坦洲镇村民,是一名退役军人,年近60岁,因去年一件交通肇事案致颅脑损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一级)。整个家庭为其治疗已花费人民币20万余元,还要支付长期护理和后期康复治疗等大额费用,案发后被告人已被判刑却无经济能力给予郭某任何赔偿。我院认为郭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权利告知书


了解核实情况

公开听证传温情
4月28日,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池盛强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表担任听证员。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事实、救助依据,提出对救助申请人应予救助和救助方式的处理意见。听证员从法、理、情等方面发表意见,同意检察机关给予救助申请人郭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处理决定,认为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与关爱退役军人有效融合,彰显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
公开听证现场

救助回访续温情
中山一区检积极构建多元的救助模式,加强与机关部门联系,发挥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社会救助“大格局”的形成。5月18日,中山一区检联合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到坦洲镇与市民政、人社、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实地研究解决郭某享受机关优抚政策的问题,同时就设立关爱基金等机制性问题进行座谈交流。随后,前往郭某家中看望慰问。
座谈会现场
郭某家属赠送锦旗
 
关爱老兵,为民司法
中山一区检一直不停步

链接

2021年1月6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救助,是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解决退役军人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退役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