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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公检法青年干警共话“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关联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1-07-20  作者:  新闻来源:襄阳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7月16日,由襄阳市检察院和保康县检察院共同主办的“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关联行为如何定性”主题案例研讨活动在襄阳市检察院举办。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政研室主任李世军以腾讯会议方式应邀参加研讨,襄阳市中院、市公安局,保康县法院、公安局及全市检察机关共计60余名青年干警代表参与研讨交流。

“第四方支付平台就是不法行为人聚合银行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收付款二维码用以非法支付结算赌资、嫖资、诈骗等非法资金”。

“跑分就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人将个人账户提供给跑分平台用并帮助赌博、色情、诈骗等上游网站转移非法资金以赚取佣金的行为。”

保康县公安局侦查干警首先介绍案件背景和有关犯罪手法。
 




针对本案涉及的多个争议焦点:“支付结算”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并运营,是一个犯罪行为还是两个犯罪行为,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卡商使用大量实名电话卡薅羊毛行为应否认定犯罪,等等。

与会的各业务专家、青年干警代表纷纷发表观点,激起了一场不同观点碰撞和处理案件不同思维模式的头脑风暴。





交流发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本案涉及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链条的一个部分,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定性必须完全评价行为,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实际是包括搭建和运营两个行为,是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理处理”。“只是片面知道,没有事前通谋,上游犯罪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涉及多个行为和多条法律,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处”。“卡商使用大量实名电话卡薅羊毛行为,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当用刑法加以评价”。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最后归纳总结点评了大家的观点,并对案例处理提出自己的思路和办法。一是在网络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犯罪行为在侵害对象、分工、时空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刑法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必要性,比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在证明上的难题。二是从法律条文关系上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并非绝对的排斥关系,有可能出现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下,按照从一重处对行为定罪量刑。三是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事实往往和复杂,对行为定性,应重视整体与部分、手段与目的关系,在具有上述关系的情况下,按照吸收犯、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四是刑法中的明知包括明确地知道(确知)、知道可能性以及应当知道,这一点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不能将明知仅限于确知。
 
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世军指出,此次研讨活动案例选择典型、提炼问题精准、研讨形式灵活、发言准备充分、分析问题深入、专家点评精彩。由公检法三家干警同台研讨,对各方司法实践都有所助益。希望襄阳检察机关在今后的的工作中进一步丰富研讨形式,注重研讨成果转化,力争形成能够指导实践的研讨成果。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孟敏说:“此次研讨明晰了不同罪名区分,更有利于我们开展侦查工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代红存说:“本案例涉及电信网络犯罪多个环节的行为,牵涉适用法律的门类齐全,且还涉及法条竞合、牵连犯、共犯等基础理论的运用,具有典型性,开展集中研讨意义重大”。
 
襄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礼奎主持案例研讨,他强调,全市检察机关要按照省院要求,大力抓好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工作,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办案能力;要继续加强公检法三家联合研讨,进一步发扬好这一解决办案分歧的机制办法;要组织常态化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推动落实办案风险研判、重大案件专项管理、报上级备案等重要办案机制,推进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