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政研室主任李世军以腾讯会议方式应邀参加研讨,襄阳市中院、市公安局,保康县法院、公安局及全市检察机关共计60余名青年干警代表参与研讨交流。

“第四方支付平台就是不法行为人聚合银行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收付款二维码用以非法支付结算赌资、嫖资、诈骗等非法资金”。
“跑分就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人将个人账户提供给跑分平台用并帮助赌博、色情、诈骗等上游网站转移非法资金以赚取佣金的行为。”
保康县公安局侦查干警首先介绍案件背景和有关犯罪手法。




针对本案涉及的多个争议焦点:“支付结算”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并运营,是一个犯罪行为还是两个犯罪行为,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卡商使用大量实名电话卡薅羊毛行为应否认定犯罪,等等。
与会的各业务专家、青年干警代表纷纷发表观点,激起了一场不同观点碰撞和处理案件不同思维模式的头脑风暴。





交流发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本案涉及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链条的一个部分,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定性必须完全评价行为,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实际是包括搭建和运营两个行为,是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理处理”。“只是片面知道,没有事前通谋,上游犯罪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涉及多个行为和多条法律,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处”。“卡商使用大量实名电话卡薅羊毛行为,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当用刑法加以评价”。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孟敏说:“此次研讨明晰了不同罪名区分,更有利于我们开展侦查工作”。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代红存说:“本案例涉及电信网络犯罪多个环节的行为,牵涉适用法律的门类齐全,且还涉及法条竞合、牵连犯、共犯等基础理论的运用,具有典型性,开展集中研讨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