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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6-02-0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社 【字号:大 | 中 | 小】


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新闻发布会。

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是“迎两会·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系列新闻发布会的首场。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主要情况,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厅)厅长杜学毅,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陈鸷成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李雪慧主持发布会。

检察机关共办理

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

葛晓燕在发布会上介绍,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与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自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截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交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最高检

直接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

在工作中,检察机关拓展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开设12309专项监督专区、深化与相关单位工作协作等多种渠道共计收集线索2.9万余个;健全案件督办交办机制,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共确定挂牌督办、交办案件500余件。其中,最高检直接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

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

依法强化对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共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

共推动清理

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共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

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共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10余件。

依法严肃查处

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共起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1.2万余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等犯罪1.6万余人。

检察机关共办理

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

在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虚假诉讼、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00余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00余件。

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

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

在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其中,涉企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000余件、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500余件。

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

公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共立案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7900万元,发出检察建议80余份。

勇于自我监督

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勇于自我监督,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抓实“三个管理”提高办案质效。二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三是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检察机关推进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巩固深化监督成果。研究起草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加强跨省涉企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为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逐步建立一套全流程机制

杜学毅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最高检为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逐步建立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机制。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多渠道融合,破解监督线索偏少、来源偏窄的难题。二是严格线索研判标准。获取线索后,最高检通过双重评估机制确保线索分流的精准性。三是强化案件督办交办机制。

最高检始终把监督推动

有效解决“执行难”

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蓝向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虚假诉讼防范和惩治问题,始终把监督推动有效解决“执行难”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以专项监督为抓手,持续加强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是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二是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督。

积极参与规范

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

李昊昕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一是抓重点,锚定靶心精准发力。二是抓督导,推动责任层层落实。一方面,严格落实督办案件指导责任。另一方面,加大案件线索核查力度。三是抓模型,数字赋能提升监督质效。四是抓小专项,聚焦具体领域推动系统治理。

畅通法律监督线索收集渠道

陈鸷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引领,畅通法律监督线索收集渠道,加强案件初核分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为推动专项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二是强化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

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纠治并举、标本兼治

杜学毅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专项监督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巩固深化监督成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二是研究制定跨区域涉企案件规范性文件。三是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纠治并举、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监督难题,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

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典型案例

目录

1.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

2.某企业被异地线上冻结资金监督案

3.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4.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民事监督案

5.某虚假诉讼监督案

6.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例一

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

2017年,某省A市某检测公司与某资管公司达成约定,由某资管公司收购该省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两年内再由某检测公司实控人甲回购该股权。2019年5月,甲所任职的某基金公司投决会决议以650万元收购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由甲代为处理股权收购事项并将该资金转入甲个人账户,后甲将该650万元支付给某资管公司用于其个人回购某生物公司股权。在某资管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甲后,甲又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其本人新成立的某技术公司。同时,某生物公司将2018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500余万元转至某技术公司。2019年9月,某技术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转让至某基金公司。

2024年9月,某基金公司股东乙报案,后甲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同年10月,甲向A市检察机关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反映其与报案人乙之间存在投资纠纷。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甲与乙之间确存投资纠纷,甲最终将约定股权转让给某基金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万元系涉案股权在某基金公司受让前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案于2025年6月被依法撤销。此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因甲被限制出境无法与外商会面,其实控的非涉案企业订单下滑,某涉外合作项目搁置,为此,检察机关督促及时解除对甲的限制出境措施。甲及时赴境外洽谈业务,先后与多家境外知名企业建立合作,非涉案企业国际订单量同比增长150%。同时,某涉外合作项目外商决定在原计划投资3000万美元基础上追加投资1亿美元,该项目现已作为当地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企业被异地线上冻结资金监督案

A省某物流公司与B省两家公司分别合作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由该物流公司派驻总经理负责运营。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并通过异地线上方式全额冻结该物流公司及其5家关联公司的17个账户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

2025年,该物流公司向A省检察机关反映账户被违规冻结线索。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围绕冻结必要性、冻结数额等开展实质审查,发现在未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三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且未在冻结资金后7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办案协作归口部门等问题。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层报省检察院,及时与B省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加强协作,明确账户范围、查明涉案金额,依法开展监督,及时解除冻结涉案17个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案财物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的审查,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甄别“查扣冻”的必要性,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异地执法监督难题,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三

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2012年至2018年间,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22年,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配合该项目房产预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2023年6月,甲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侦查,并查封该项目中280余套房产,价值1.1亿余元。

2025年6月,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甲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并开展实地走访核实。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是虽然贷款逾期,但贷款资金均用于涉案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甲具备还款能力,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不宜评价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在法院已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被查封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已超过未偿还贷款本金8900余万元。三是立案后,甲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案件超过两年未撤销或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被解除查封。

检察机关在办理骗取贷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时,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贷款资金用途、逾期还贷原因、实际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实际损失,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冻”财物,对确已形成刑事“挂案”的依法监督清理,保障企业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四

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

民事监督案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区法院受理某金融公司与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价值200余万元挖掘机一台。此后,某外资企业以案涉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向B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甲系非法获取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并以此向某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贷款。B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同年12月,某金融公司以其系善意取得为由就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B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尚需进一步查明,故撤销原解封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B区法院经进一步审理,作出驳回某金融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另将审理发现的甲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期间,某外资企业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后某外资企业向B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B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B区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3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B区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B区检察院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检察机关聚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易启动难解除、程序救济权益不足等问题,加强对超期“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违法保全行为监督纠正,坚持内资、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案例五

某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2年5月,某省A市B区法院裁定拍卖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民办学校名下土地,以1400余万元的拍卖价格成交。为逃废债务,该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甲与其合伙人乙、丙商定,由乙、丙二人通过其个人及实控的公司,虚构与某民办学校存在租赁学校土地修建停车场的事实、虚增学校装饰装修金额及个人向某民办学校的借款金额,以某民办学校为被告先后提起4起民事诉讼,恶意申请某民办学校破产后参与拍卖款分配。同年8月至9月期间,B区法院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涉诉标的共计890余万元。同年12月,某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B区法院裁定,终结某民办学校相关案件的执行。乙、丙二人所涉的4件虚假诉讼所涉债权均被纳入破产分配。因进入破产程序,某民办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等各项债务共计400余万元无法支付。后某民办学校其他合法债权人认为乙、丙二人系制造虚假诉讼,向B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2025年6月,某省检察院经研判将该系列案件确定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首批督办案件。B区检察院迅速查明案情,于同年6月至7月间就4件虚假诉讼案件向B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乙等人立案侦查,该案现已提起公诉。B区法院于同年10月至12月间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B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社局以及A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签《关于建立防范企业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故意制造企业破产条件、虚构民事纠纷实施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监督力度,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戒机制,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例六

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2021年6月,某省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甲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甲公司为233名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500余万元,后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22年3月,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A市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经审理裁定准予并开展强制执行。同年8月,因未发现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B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甲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24年9月,该案恢复执行并全部执行到位。

2025年3月,B区检察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甲公司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仍在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同时,B区检察院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为契机,依法查明7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不当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同年4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依法对该7件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并对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或执行完毕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清查,及时修复企业受损信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B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协调联动,前移监督关口,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积极研发涉企信用体系建设非诉执行监督模型赋能类案监督。A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信用体系建设行政非诉执行检察专项监督行动,办理监督案件12件,推动17家民营企业及时修复企业信用。

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凝聚各方合力,防止企业因被不当适用失信惩戒措施而陷入信用评价受损、融资渠道阻断、招投标受限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