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双向保护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在理解适用时仍存在与司法实践价值冲突、心理干预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要
坚持惩罚与教育并举,从法治保障、矫治干预、家庭教育三个层面防止未成年人保护过度倾斜,也要加强“社会调查 + 心理评估 + 修复可能性评估”三重审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全过程,多措并举应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失衡问题。
关键词:少年司法双向保护原则 “三个善于” 恢复性司法
从“恤幼”传统到 1985 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最早确认双向保护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再到 201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双向保护原则 , 并于 2013 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其表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逐步构建起“双向保护”的立体框架。双向保护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也回应了社会治理中对预防再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长远需求,该原则强调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要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与权利保护,旨在通过平衡惩罚与保护、矫治与修复的关系,实现社会正义与个体发展的双重目标。然而,司法实践中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仍面临失衡风险,亟待理论深化与实践创新。笔者立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现实,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三个善于”为指引,着重从办案理念认知偏差和心理干预机制建设两个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薄弱点入手,剖析双向保护原则的适用难点,分析破题路径,以期为高质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推动双向保护原则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一、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法理学基础
(一)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价值分析
法的诸多价值在不同制度中所处的位阶不尽相同,但正义价值更多时候处于最高位阶。正义价值在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中主要体现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从矫正正义来看,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法律会以无形的“天平”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惩罚与未成年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趋于接近,还会以相应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侵害和产生的损失。此外,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通过行为矫正、帮教考察等方式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从分配正义来看,未成年人双向保护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并通过不同于成年被害人的司法程序进行保障,同时以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正义价值在双向保护原则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兼顾了惩处与保护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坚持依法处理、不姑息纵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作为核心考量;另一方面,正确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力求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充分彰显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人文关怀与价值追求。
(二)“三个善于”融入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法理思辨
“三个善于”理念既是检察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将其价值效能运用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不仅有助于双向保护原则落实见效,也是检察机关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刑事案件的办理均以基本法律关系为依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干警着力提高综合审查案件的本领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将该理念融入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关键要抓住涉未成年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并从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其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和心智发育状况等多方面考虑,结合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法的价值平衡、正义的实现程度等综合研判,以防止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出现失衡。
检察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当包括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是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的理论延伸,即无论是否提出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无论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和针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都是立法、司法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则。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立法者根据现实情况和社会发展,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问题,实际已将双向保护原则贯彻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法律拟制将“两小无猜”这一情节排除在外并作为出罪的条件。从办案实际出发,双向保护原则和现有法律规定要得到良好适配并发挥实效,就要求检察机关“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平衡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即在切实优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涉罪未成年人公正的惩罚和改造的机会,以助力其回归学校、社会为目标, 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率。
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离不开法与道德的良性融合,如“两小无猜”类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反映出的根源性社会问题是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和普法活动缺位,该类案件所涉及的强奸行为与普通强奸案件的主观恶性并不相同。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因主观认知差异而对法、理、情三者在案件办理中的权重分配持有不同见解的情况,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是检察机关不变的追求,应坚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正确理解适用双向保护原则和高质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双向保护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难点
(一)双向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偏差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且要求“保护与教育相结合”。2023 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将“依法从严惩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过度倾斜性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现象,进而挑战了双向保护的平衡性。部分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缺乏了解,且受同情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观思维影响,过分推崇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主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理解不深,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程度存在片面认识。如在性侵害案件中,当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严惩处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相矛盾时,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遭到忽略,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无法实现平衡,导致因忽视个案的特殊性而未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未真正落到实处。另外,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的冲突也广泛存在,若过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可能会使被害人及部分公众认为惩罚力度不足,正义没有得到充分伸张;若过于侧重惩罚犯罪,则可能会给涉罪未成年人贴上“罪犯”标签,影响其回归学校和融入社会。
(二)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不健全
心理干预机制不健全是制约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问题。第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干预重视不够。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往往侧重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治疗,如性侵害案件中,考虑到女性作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特殊照顾,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未成年被害人身上,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问题。第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心理咨询专家短缺及检察机关中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的人员匮乏,致使部分涉案未成年人难以及时获得专业心理帮助,这一现象在中小城市及偏远地区尤为明显。第三,干预规范和标准缺失。既无统一的干预流程和标准,导致不同地区、机构干预效果参差不齐,又缺乏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细分标准,无法精准提供心理支持。第四,资金保障不到位。心理干预服务费用高昂,经济条件差的家庭难以承担,且政府和社会投入有限,资金筹集和保障渠道缺失。第五,沟通协作不畅。司法机关与心理服务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司法系统内部在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工作中亦缺乏连贯和系统的衔接机制。此外,相较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社会通常更加关注案件处理结果,这种社会认知和支持的不足也是影响心理干预机制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失衡问题的应对
(一)惩罚教育并举防止未成年人保护过度倾斜
要同时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法益,就不能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过度使用“宽和主义”,也不能仅因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采用“严厉主义”。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在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情节,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改程度等,避免因处罚过重或过轻而导致案件当事人出现“破窗效应”。法治保障层面,为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第一,确保在讯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积极与教育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探索合适成年人选拔机制,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推荐并严格筛选符合条件,且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如共青团、妇联干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司法工作者、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作为临时监护人到场。第二,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第三,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封存其犯罪记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犯罪记录对其升学、就业等方面的负面影响。矫治干预层面,为打好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组合拳,检察机关要整合社会资源,凝聚保护合力。与多职能部门构建“信息共享+ 多方协作+ 共同保护”的工作格局,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形成“预防——矫治——挽救”全链条防治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作,建立“检察官 + 司法社工”帮教机制,依托社会调查、帮扶教育等职能,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综合评估犯罪原因、家庭背景、心理状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帮助。在矫正过程中,要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贯穿始终,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此外,还应重点关注家庭教育层面,提升家长的教育能力和水平,强化家庭监管责任,通过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家庭教育法治宣讲、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对于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家庭及时介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涉案未成年人保护
每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检验社会支持体系的 “压力测试”,关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家庭、学校、政 府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使命。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 不仅被害人会因侵害行为造成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存在一些心理问题,或者由于惧怕受到刑事处罚产生新的心理问题,进而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故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进行“社会调查报告 + 心理评估报告 + 修复可能性评估”的三重审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办案,着力提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保护。第一,提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干预重视程度,针对易怒、偏激等心理健康状况,“一对一”“面对面”疏导,精准把握其犯罪的心理成因,化解负面情绪,助力未成年人心灵重塑。同时推行“一站式”办案,缩小知晓范围,避免反复取证和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心理创伤。第二,建立科学评估体系,由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专业团队,运用多种方式全面评估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制定科学指标和方法并定期动态评估。第三,探索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分级干预”体系,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明确干预对象、制定细分标准,确保各职能部门在实施心理干预时有统一的依据。第四,加大心理援助力度,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为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复学就业,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亦应加强对心理健康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涉案未成年人因心理治疗而产生的支出。第五,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沟通协调,根据实时反馈及时调整治疗措施。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模式,最大限度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做优做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后半篇文章。
景馨锐: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助理
金文浩 :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2022级本科生
任荣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