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背景下,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都是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要点。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建立“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能够有效落实认罪认罚形式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双向保障,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担当,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关键词】认罪认罚 量刑博弈 对策建议
一、“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建立背景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在捕、诉环节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制度在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着眼于具体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但是部分案件被害人因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未得到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解及不满。有的可能由此引发被害人申诉上访,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目前已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辅助性救济措施,缓解当事人生活的窘迫。
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因不知晓、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而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也存在检察机关无法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掌握当事人是否需要救助的情况。对此,将认罪认罚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结合,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通过主动开展依职权司法救助,在案件侦查阶段即主动了解、核实当事人家庭情况,及时提供救助。做到当事人权益双向保护,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并不是将司法救助制度框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而对于其他案件不予救助。认罪认罚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能够快速、有效侦破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清楚了解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情况,针对性开展救助。“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保障两大制度的高效运行。
二、司法救助制度运行难点
在基层实务中,大部分案件较为简单,证据较为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够明确预见到最终定罪结果,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接受这一事实(无论是面对铁证如山的无奈“投降”还是真诚认识错误),内心对定罪的结果是默认并且赞同的,能够顺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是,如何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是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一大难点。
基层实务中,司法救助时主要有两大类型的问题。其一,是基层案件较为简单,部分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较小,承办人依据社会经验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被害人是否因案致贫返贫。如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刚好达到入罪标准,但被害人可能正是因此而陷入困难境地,以徐玉玉案为例,徐玉玉因被诈骗9900元而郁结身亡,有时看似不大的金额可能正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不主动提及、侦查机关未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窘迫是无法在案卷中体现的。又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人无需再向案件被害人当面核证,导致司法救助工作没能准确开展。其二,则是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救助制度了解不深,司法救助制度虽然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且向社会广泛宣传,但是仍无法做到社会面全覆盖,部分当事人受限于信息获取途径狭窄或者教育水平不高,并不知晓司法救助制度,又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而未提出申请。司法救助制度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开展救助工作,面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还是应当主动出击,将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之中,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应当释明司法救助制度,主动问询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是否需要救助。
三、“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各方协作分析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不能仅仅依靠刑检部门独自开展,更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间相互协作,此项工作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转变司法理念,通过多方协作配合,由依申请向依职权救助转变,高质高效开展救助。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卡,负责案件的发案、立案以及侦办。而且作为侦查机关,能够第一时间针对待查事实开展工作。想要及时、准确掌握案件当事人家庭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能够快速查明案情,确认被害人确实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线索核查工作。首先,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了解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初步了解被害人是否因受到犯罪侵害而生活困难,并记录在笔录之中。其次,公安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可以同时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及申请方式,让当事人能够主动依照自身情况提出救助申请。最后,公安机关对于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开展司法救助线索初查,依法收集当事人身份信息、家庭经济情况。将案件当事人情况反应在案卷中,由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及时发掘司法救助线索。
(二)检察机关审查阶段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部门为控告申诉部门,而具体审查案件的部门又是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能够帮助控告申诉部门及时开展审查,明确是否能够进行救助。刑检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在“认罪认罚+司法救助”中应当分别开展如下工作:
1.刑检部门
案件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对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其一,初步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初步了解案件当事人家庭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司法救助可能性。其二,核实明确信息。通过电话询问、当面谈话等方式,核实情况是否属实,也进一步核对当事人信息是否准确。其三,及时移送线索。对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供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拟救助对象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2.控告申诉部门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司法救助的具体办理部门,在接收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后应当立即启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协助救助对象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争取尽早、从快提供救助。通过与刑事案件承办人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被救助人实际生活状况。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各方协作结构如下:

四、优化对策
(一)加强内部机构合作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是刑检部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加强司法救助线索发掘的制度,是对认罪认罚制度及司法救助制度的补充。想要全部发挥司法救助的辅助性救济属性,还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共同努力。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例,可以通过驻监所检察室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推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退赔谅解;也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此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能积极督促涉案财产处置,帮助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在辅助性救济的同时,实质性帮助被害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二)坚持随案同步救助
“认罪认罚+司法救助”制度能够做到在案件侦查之初即开始司法救助线索核查工作,帮助推动救助与办案同步进行。但司法救助作为辅助性救济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对于通过诉讼途径能够获得有效赔偿的,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采取诉讼救济,并给与相应的帮助。对于当事人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致,不符合司法救助调酒的,也应发挥能动性,根据情况指引当事人依法寻求行政赔偿、社会救助等其他救济途径,并且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三)丰富救助形式
在进行经济救助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心理问题的救助。对于需要心理疏导的当事人联合专业心理辅导机构共同开展救助。同时在生活上尽量给予帮助,司法救助的补偿只能救急,当不能彻底帮助脱贫。及时联系救助对象所在街道,通告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情况,由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开展相应帮扶工作,全面落实精准帮扶重点工作。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缪凌燕 南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