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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
时间:2022-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党和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承担国家司法救助职能的司法机关中重要的一员,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从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出发,结合司法救助现状,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一、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解决赔偿“死角”,维护司法公正。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通过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路径来实现的,这就使得单一的路径选择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完全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侵害人赔偿能力不足或死亡、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受害方得不到赔偿,生活因此陷入困难之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建立健全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适当和及时的救助,才能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基于利益与平衡的司法和谐。

2.有利于巩固拓展精准扶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我国精准扶贫以来,在全国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脱贫成果来之不易。然而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现象屡有发生,已经成为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然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聚焦因案致贫返贫群众,积极落实司法惠民政策,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由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致使当事人或其家庭可能面临的是物质上的损失导致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精神上的损害得不到位慰藉,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权威。实践中,因为赔偿问题被害方申诉上访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甚至有些被害人因为不能得到赔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围阻党政机关、纠缠办案人,阻塞交通要道、非法上访、以暴易暴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团结。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从国家救助的角度,及时补救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可以一定程度上消解被害人的怨恨和不满,平息不满与怨恨情绪,这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联动,很难及时发现需要救助对象。目前我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是公检法三家,从多办案环节规定当事人享有被救助的权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救助主体的不确定、各单位信息不畅通是影响救助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启动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的分工模式下,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难以落实办案部门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的责任,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仅仅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属于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办理,控申部门第一时间无法掌握其详细信息,从而导致时有发生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

2.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制度缺乏了解,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很少主动申请。目前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都不是很了解,这使得有些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没能及时提请救助及依法行使自己的被救助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司法救助案件是检察机关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先调查了解情况,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有些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不甚了解,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知道有国家司法救助或者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 

3.缺少长效救助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司法救助应该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济方式。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形式单一,通常是采用简单的向救助人发放救助金的方式,从解决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心理治疗等方面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的很少。另外发放的救助金往往远低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且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这样的救助形式只能解决燃眉之急,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被害人及或其家属经济来源问题,所取得的救助效果往往不佳。

三、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拓展案件来源。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应和案管、刑检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案件信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认真做好被害人基础数据收集及司法救助宣传工作,交由控申部门具体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负责后续救助工作的开展,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身上,及时有效的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困难。

2.建立单位间联动机制,优化救助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扩展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案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实现信息交流互通,在救助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实现与法院、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信息互通,掌握更多有关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情况,避免救助不准确及重复救助情况的发生,及时又正确的提起救助。

3.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但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同时,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4.加强宣传,唤起民众“自救”意识。协调案管、刑检等部门在办案时向案件受害人或家属发放司法救助宣传纸;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需要材料、救助案例等向群众宣传;还可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将门户网站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上挂救助须知,对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所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进行宣传。通过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活动,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扩大救助影响,确保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司法救助已成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更是消除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在办理救助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做到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完善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