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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巡回”深度融合 提升监管场所整体效能
时间:2024-04-27  作者:陈国玉 姚晓滨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目前对监管场所主要的两种检察监督方式。派驻检察是常规常设检察监督,主要实行日常检察,通过平时主动深入监管场所去发现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而促进各种问题的解决。而巡回检察主要采取突击检察方式,重点挖掘刑事执行领域深层次问题,推进检察监督向纵深发展。“派驻+巡回”深度融合是针对个案、类案以及突出问题综合分析原因,推动二者互融互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以监管场所整体效能提升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派驻”与“巡回”及融合的定位

1、派驻检察具有及时性和日常性。1984年开始各地逐步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机构以来,派驻检察人员可以随时深入到封闭的监管场所中“驻场检察”,实时掌握监所内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纠正改进;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内工作,通过与监管民警、被监管人的日常接触,真实、直观地了解监管场所活动,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

2、巡回检察具有灵活机动的突击性。2021年11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明确,巡回检察通过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等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巡回检察人员相对不固定,能够避开派驻检察的“熟人模式”,依法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借助外部专家力量避免“监督盲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3、“派驻”+“巡回”具有“双赢多赢共赢”的融合性。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派驻”+“巡回”检察相结合模式明确了指引方向,也为“派驻”+“融合”两者深度融合模式的思考研究和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虽然确立时间不长,开展时间较短,尚处于磨合改进期,但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模式为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带来新思路,将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与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有机结合,发挥好“驻”的便利与“巡”的优势,以检察监督的高效履职服务保障人民基本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

二、“派驻+巡回”“融合”的优势

1、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两种基本方式,需要强强联合,融通互促,才能达到“1 +1 >2”的监督效果,提升监管制度整体质效。派驻检察人员可以随时随地深入监管场所内部,通过入监、和被监管人员谈话,及时发现暴露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掌握羁押期限,再有,派驻检察人员长期派驻在监管场所,监督思维固化、监督敏感性局限,习惯成自然,对个别违法违规的现象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容易产生“因熟生懒”“因熟生腐”等问题,派驻检察“前哨”“探头”视角难以有效发挥,根本无法发现问题甚至解决问题等等。巡回检察正好弥补这方面的短板,释放巡回检察巨大制度功能,及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职能在巡回检察中的刚性作用,促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融合发展。

2、发挥优势互补动能,实现融合发展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工作内容和履职方式等方面要求不一,各自的优势也有所区别。在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通过与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日常交流,真实、直观地了解监管场所活动,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被证明具有明显优越性、有效性。而巡回检察的优势明显,巡回检察人员相对不固定,能够避开派驻检察的“熟人模式”,同时,借助外部专家力量避免“监督盲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只有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才能共同提升监管场所检察的整体质效。

3、发挥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的优势,实现监督刚性 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是“派驻+巡回”融合的重要检察监督模式之一,是提升查办案件监督刚性的有效措施,能够彻底打破“熟人熟面”、思维固化的局面,拓宽发现线索途径,在较短的时间内监督发现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职能在区域巡回检察中的刚性作用,提升监督刚性,释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内生动力,树立司法威信、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大局,实现刑事执行检察成果最大化,推进检察监督向纵深发展。

三、加大深度融合力度,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加大“派驻+巡回”深度融合力度,是党的二十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巡回检察“利剑”的“威慑”作用,通过监督纠正违法“减假暂”等刑事执行中的顽瘴痼疾,深入调查在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旨在对法定程序的坚决守卫,为检察侦查夯实基础,严防司法领域腐败,同时可以弥补派驻检察的弊端;派驻检察可以帮助巡回检察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保证巡回检察监督闭环。两者融合使监督更加精准、更加高效,有效衔接、互融互通,推进刑事执行监督科学发展,进而推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1、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个别检察人员“融合”理念存在偏差,思想有负担,认为巡回检察既检察监管场所是否规范执法,同时也对派驻检察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旦发现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法存在问题,会追究派驻检察人员监督是否到位的责任,同时,巡回检察也增加了派驻检察的工作量,为了迎接检察,花费大量的时间按照巡回检察检察的内容要求,去恶补差缺事项,“形式大于内容”、“数量大于质量”,间接影响了监狱、看守所的等监管场所日常检察,有违初衷。

2、“派驻+巡回”有待进一步深入。司法实践中,个别派驻检察呈弱化趋势,出现日常检察派而不驻、驻而不察等问题,派驻检察的“前哨”和“探头”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派驻+巡回两种检察体系深度融合、互为支撑不够,出现巡回和派驻“两张皮”“无互动”的脱节现象,尚未形成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3、严防巡回检察演变为“大号派驻检察”。囿于巡回检察组与派驻检察室的关系,派驻检察、常规巡回检察的组成人员及工作内容重复,虽已尽可能的人员轮换,但经过几轮巡回检察之后,又形成“熟人熟事”、“换汤不换药”、“因熟生懒”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巡回检察演变为“大号派驻检察”现象,与传统的派驻检察无本质区别,进而导致监督弱化的情况。“派驻+巡回”深度融合的根本问题就是对监管执法活动深层次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有的巡回检察发现表象问题居多,对违法违规“减假暂”个案等监管场所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深层次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对发现的监管执法问题也没有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等线索挖掘力度欠佳,容易产生“因熟生腐”,杜绝“熟人熟事”现象,深挖监管执法活动深层次问题。

四、完善“巡回+派驻”检察监督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断改进完善“巡回+派驻”检察监督模式,同频共振、同向发力。通过巡回检察的“动态监督”补益派驻检察的“静态监督”,以新方式、新视角,既发挥派驻检察的“前哨”“探头”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利剑”“威慑”作用,监督纠正违法“减假暂”等刑事执行中的顽瘴痼疾,促进监管规范、执法严格,对发现的监管执法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线索和在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对证据进行基本的审查,为检察侦查夯实基础,严防司法领域腐败,进而推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1、充分依靠上级主管机关。省级检察院统一抽调本地区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对发现的监管问题向监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逐层反映,自上而下指导、解决;若涉及异地监狱拒收等情形,省级检察院可协调异地检察机关或刑事执行派出院开展工作,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给检察组,检察人员综合分析判断拒收原因是否客观、真实、于法有据,若拒收原因不当,通过省级检察院反馈给监狱管理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完善、处理。

2、要敢于“刀刃向内”敢于亮剑。加强自我监督,严明检察纪律。敢于“刀刃向内”亮剑,通过监督自身的检察工作,来促进检察院及其派驻检察的工作。针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开展机动或交叉巡回检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等的监督,从而实现向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自觉接受内外监督,提升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推动监管场所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3、无论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都要注意“换位思考”。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不管是派驻还是巡回检察人员应成为检察监督的“有心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如派驻检察人员为巡回检察人员提供日常已经关注却因种种原因无法深入监督的“线索”,并留存相关证据;检察人员虽然仅依法提出问题,却未就对导致问题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剖析、如何解决问题提出明确指引,认为“提不提是检察组的事儿,至于改不改、怎么改是监管场所的事……”致使个别问题反复提、提反复,逢检必提、履提履犯,造成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人员为在押人员送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混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投监难”等问题不时出现。

综上所述,不断改进完善“巡回+派驻”融合的检察模式,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巡”的优势,切实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