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醉驾”案件办理规程 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

姚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的颁布是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的有力举措,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办案流程提质增效和推进轻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充分体现。醉酒驾驶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为回应社会大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迫切诉求,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由此,醉驾行为开始被纳入《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治罪范畴。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我国的酒驾醉驾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2021年,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数据显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入刑导致的挤占司法资源等现象也不容忽视。首先,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常年高位运行,占用了基层公安司法机关的大量办案资源。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罪案件28.9万件,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数量已跃升为当前刑事案件第一位。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不同地区的执法司法标准有所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所显现。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对醉驾入刑“松绑”,做出了一些出罪方面的规定。例如,浙江省有关部门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有关部门于2022年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各地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类似规定不在少数,但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严格规范办理醉驾犯罪案件。最后,在处置醉驾行为时,如果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涉案人入罪的唯一标准,可能导致机械执法的问题。如在2018年发生的“丈夫醉驾送病重妻子就医案”中,丈夫因妻子昏倒且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而开车送妻子就医,被警方当场查获。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人民法院认为丈夫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撤回起诉。由此可见,日常生活的复杂状况可能会超出执法司法机关的预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需累积总结经验,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不同性质的醉驾行为。时至今日,醉驾入刑已经走入了第十二个年头,《意见》的出台为全国执法司法机关进一步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有效应对上述实践问题提供了权威依据和路径,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整体而言,《意见》的颁布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可以看出,《意见》是“两高两部”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根据新时代新形势制定的科学、合理而严密的规范,相信《意见》的实施将会更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轻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来源: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