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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在构建“大管理”格局
时间:2025-11-17  作者:徐畅 王磊  姚晓滨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全新探索,是推动构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检察“大管理”格局的必然要求,是立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全覆盖管理,也是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流程管理,更是顺应时代和实践发展新要求,聚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改革中深层次问题的生动实践,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精神的全新探索。

检察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要紧紧扣住这个核心,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1+1+1>3”。宏观上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尤其对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从分析中发现典型问题、前瞻性问题、趋势性问题,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观上,要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管理,一体加强社区矫正流程管理,实现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全流程各环节的“闭环管理”,促进各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主体履责到位;微观上注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管理,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机构、不同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交叉互检、自查抽查相结合,倒逼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目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应用于“犯罪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刑事犯罪中,缓刑的比重显著较高,社区矫正对象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传统的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导的常规巡回检察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规定》都没有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的规定及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工作,但在巡回检察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后期的反馈和“回头看”工作等方面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只能通过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进行走访、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即使通过大数据精准找出问题,也是上半年或者上一年的问题,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抱有侥幸心理,监管无法达到实效,对社会治理埋下隐患,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未请假外出,长达1个月之久,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去某地,然后私自去其他地方等等……通常在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或重新犯罪后,才能进行检察监督和介入,导致其监督存在事后性、被动性,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轻视监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应勇检察长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是“阵地”,重在巩固加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增强监督的刚性。科技赋能是“手段”,重在依靠科技力量,提升监督能力,这一监督机制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引领和实质要求,对新模式下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检察方式的调整和科学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参考。

高质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并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在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时,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更加精准、监督管理更加动态化和实时化、教育内容更具针对性,从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措施到解除矫正等各环节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践行“三个善于”和“三个管理”,顺应时代和实践发展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要求,不断把检察“大管理”推向深入。

搭建“派驻+巡回+科技”社区矫正管理“大格局”载体

建立社区矫正派驻机构。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实现“1+1+1>3”。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室,实行检察官包片街道(乡镇)司法所,监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确保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并纠正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管理。

完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举措。对监狱和看守所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实现了省级“全覆盖,省市级也要实现“全覆盖”,”构建日常派驻巡察+上级交叉、专项检察+常态化回头看机制,创新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方式和内容,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回头看工作常态化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做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后半篇”工作,

制定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手册,包括前期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相关法律规定、方案、文书模板及后期回头看工作相关部署、保障措施,明确回头看检察内容,对之前检察发现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是否针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以及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有效整改;检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人员收监情况;了解检察建议的落实成效,以及对加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等检察建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真正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关注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查看司法所是否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流于形式,是否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做到“放得出”又做到“管得住”;通过召开座谈会查摆问题原因,对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收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查找原因,分析对策,形成穿透式监督模式,提升社区矫正业务管理。

搭建“协同协办”社区矫正管理“大格局”联动机制

建立检察院与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动互通”监管协同共享机制。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管理”格局,大就大在不是哪个单个管理部门的“小管理”,而是涉及到检察、审判、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全覆盖管理,是涵盖社区矫正工作方方面面的全方位管理,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衔接不顺畅问题。同时,加强协作配合,通过与司法行政、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会签出台规范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构建良性合作机制,有效解决信息滞后、不畅通、信息缺口等问题,跟进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既“放得出”又“管得住”,从事后审查变成事前防范,有效消除“盲区”问题隐患。依托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使个案办理变成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效果全面提升。

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检察与审判、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召开业务研判分析会,聚焦社区矫正改革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作出新的战略性谋划,并形成制度,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全流程中与多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难点、堵点问题协商解决。对需要向相关部门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书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作出决定,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全覆盖管理。

搭建“智慧矫正”“大格局”管理智能平台

整合数字检察监督机制。社区矫正数字化转型需突破信息孤岛的困境,构建跨部门的智能治理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打通公安、司法、民政、人社等多部门数据壁垒,整合公安(治安处罚记录、出行轨迹)、司法(罪名、刑期)、民政(家庭关系登记)、人社(社保缴纳状态)、金融机构(脱敏消费行为)等数据,边搭建、边应用、边筛选、边重塑脱管漏管、请销假、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再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等检察监督模型,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共享,切实解决重复劳动、无谓劳动等问题,利用大数据赋能,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精准性和质效性,实现社区矫正全流程管理。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数字档案。整合矫正对象的行为轨迹、心理评估、就业状态、家庭关系、违法违规等动态信息,构建“一人一档”数字档案。通过多源数据融合,提升社区矫正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根据实时行为数据调整监管等级,实现“一人一策”,将有限监管资源向高风险对象倾斜,优化矫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持续优化检察管理。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三大数据库”。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主动拓展监督渠道,利用数字赋能,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效能,持续优化刑事执行检察管理,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资料库、与公安机关建立违法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库、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数据库,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坚实保障,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精准性。

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哺乳期信息库及预警机制,对于哺乳期即将到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前黄色预警,通过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按期对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与公安机关建立违法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库,通过将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资料数据库与违法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碰撞,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再次从事违法活动且情节严重,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数据库,对未依法及时提交病情复查的社区矫正对象设置红色预警机制,同时,严格审查所有提交的病情复查资料,通过数据库资料审查发现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复查后的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监督进行收监执行。

搭建“监管矫治并重”靶向“治疗”场景

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监管矫治并重”制度机制。搭建靶向“治疗”场景,确保以教育优先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现检察温度、司法关怀,实现法理情、惩罚与改造、秩序与自由的辩证统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及教育帮扶的课程和工作机会,打造“技能培训+心理干预”新模式,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创新“法律+社会工作”复合型课程,建立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社工和就业指导老师的协作机制,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精研、深研理论和业务的融合。将办案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筛选、提炼,注重优秀案例培育、指导性案例发掘。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法律适用的监督更加方便直观,对存在侥幸违规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作用,对检察机关的高质效办案、提高司法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对基层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更具指导作用,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检察管理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