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7 月 21 日,董某与其夫陈某因无法归还,福建省松溪县农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 190 万元,被起诉到县法院,后在审理中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但届期仍无法还款。2017 年 1 月 12 日,县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董某、陈某位于松溪县松源街道一幢六层自建住房,并依法告知和委托评估市场价值。2018 年 6 月 29 日,县法院依法对该房产在网络上进行拍卖,并于同年 9 月 30 日被他人以 230 万元中标买受。
2018 年 9-10 月间,董某出于泄愤,自己动手并指使工人将该房产室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处的门窗、厨柜、天花板等装修物予以砸毁,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评估,房产损毁价值为 10 余万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房产尚无法过户到买受人名下。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 313 条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 1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董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故意毁坏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中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的适用原则,董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314 条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董某应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二者犯罪构成要件极为相似,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国家机关, 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监督纠正,而不允许抗拒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极为相似,极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1. 在犯罪主体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裁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以下简称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更为广泛,其主体包括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和其他关联人员。
2. 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犯罪目的一致。拒不执行裁判罪的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地拒不执行。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行为人通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积极行为,进而影响到生效法院裁判的执行。
3.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二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
4. 在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上,拒不执行裁判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各种行为, 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包括采取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方式,公开暴力方式和非公开或非暴力方式 ;构成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行为,本身也是拒不执行裁判的表现行为之一, 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
(二)从刑事立法进程看,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来源于拒不执行裁判罪,属于刑法中的特别条款,在适用原则上要优先从刑事立法进程看,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实施,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 157 条规定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时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直接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源于司法机关本身也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且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强,国家公权力过于强大,故此二类犯罪较为罕见。2018 年 9-10 月间,董某出于泄愤,自己动手并指使工人将该房产室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处的门窗、厨柜、天花板等装修物予以砸毁,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评估,房产损毁价值为 10 余万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房产尚无法过户到买受人名下。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 313 条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 1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董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故意毁坏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中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的适用原则,董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314 条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董某应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二者犯罪构成要件极为相似,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国家机关, 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监督纠正,而不允许抗拒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极为相似,极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1. 在犯罪主体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裁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以下简称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更为广泛,其主体包括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和其他关联人员。
2. 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犯罪目的一致。拒不执行裁判罪的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地拒不执行。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行为人通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积极行为,进而影响到生效法院裁判的执行。
3. 在犯罪客体上,二者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二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
4. 在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上,拒不执行裁判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各种行为, 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包括采取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方式,公开暴力方式和非公开或非暴力方式 ;构成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行为,本身也是拒不执行裁判的表现行为之一, 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国家法治进程加速,当事人利益诉求多元化, 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越发凸显,国家治理层面需要加强对此类特定犯罪的惩处力度。1997 年修订刑法时对于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另立成条,即把原来 1979《刑法》第 157 条分成现行《刑法》第 313 条的拒不执行裁判罪和第 314 条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两个条文。由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其本身就包含着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将要被执行财产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如果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同时触犯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和拒不执行裁判罪两个罪名条款。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这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的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条竞合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在数个法条中都可以适用,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1]。因此,根据《刑法》第 313 条和第 314 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触犯的此二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由于规定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为同一刑法中的特别条款,故对于这种行为应按照《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特定财产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董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本应当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特定还清银行贷款本息的义务,即使遇到特定困难确实难以履行法律义务,也应当及时与债权人积极协调延期履行义务,而不是消极地拒不还款,导致被法院查封、冻结其抵押住房。在法院查封、冻结其房产期间,董某仍旧可以积极采取可行措施与债权人和解, 但其仍旧未尽自己的法律义务,导致法院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为他人中标买受。至此,董某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迁出房产、保持原状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的义务,并不得损毁房产、不得实施妨害买受人行使房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董某由于家庭债务缠身、婚姻关系破裂、且要抚养两个孩子,故迁怒于被查封、冻结、拍卖的房产,不仅自己动手破坏, 还雇人砸毁多处楼层的门窗、橱柜等室内装修。经委托评估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 10 余万元,导致买受人长时间未能办理过户并行使所有权,影响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 应当按照《刑法》第 314 条认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性判决。
*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53500]
注释 :
[1]刘方、单民、沈宏伟编著 :《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