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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工人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10-11  作者:戴琴  郭妙欣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2023年初,女工王某因不满工作分配与张某引发矛盾,王某用车间木制工具击打张某面部致其受伤,经诊断张某左眼眶骨折。张某认为,其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要求该厂对其损失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评析】该厂对张某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王某发生口角被打伤,虽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不能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其次张某受伤是因工作争执造成的,并非个人恩怨引起,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故该厂应对张某进行工伤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人因工作产生的矛盾,企业负责人应出面协调解决。工人双方打架斗殴造成一方或双方身体受伤的,由双方按责承担医疗费用,企业无义务贴补医疗费。对于行为的认定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故该厂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工人在工作中打架,应及时报警,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视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本案中,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侵权,并非工作原因,故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