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疑案精解
疑案精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中止”标准
时间:2023-11-24  作者:吴哲奇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

2021年1月,陈某通过朋友季某介绍了解到“卖卡”业务,碍于单卡收入太低,陈某并未答应季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后季某向陈某介绍,计酬方式改变,上游犯罪团队以银行卡流水数额的百分点提成代替单卡计酬,陈某了解后按照季某指示办理3张银行卡,并随季某前往外地进行跑分刷卡。

2021年4月2日,陈某与季某到达刷卡地点后,陈某将3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交给季某,同时要求季某支付来往车费并预支部分报酬,季某未予理会。陈某进入上游犯罪团伙所进行刷卡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有与其相同身份的人员正在进行刷脸配合,陈某心生怯意,考虑到季某为给予任何费用并且可能会“赖账”,陈某借口出门抽烟后离开。4月17日,陈某收到短信提示,自己交给的季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已被冻结,陈某方才想到银行卡并没收回或挂失,故前往银行将剩余的2张银行卡进行挂失。

【评析】

本案中,陈某明知季某等人所从事的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犯罪,仍愿意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因为担心无法获得报酬而退出,陈某认为,在房间内的人都需要本人刷脸配合,银行卡转账才能完成,故未要回银行卡。而之后季某等人利用银行卡及密码完成转账,涉案数额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陈某的因为构成“犯罪中止”?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持此观点主要是因为陈某在交付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时,就已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的可能性,而陈某自行离开,未能及时带回或挂失银行卡,导致最终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整个犯罪已然既遂,陈某的未挂失、未要回不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含义,而属于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并不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陈某进入过上游犯罪进行转账的房间,并看到了房间内有人在进行刷脸配合,结合季某要求陈某随同前往指定的刷卡地点,在陈某的意识中自然会认为只有本人在场并且配合,犯罪行为才能够继续,犯罪结果才会发生。陈某借口离开刷卡的地方后,主观上已放弃犯罪,要求其清楚地知道上游犯罪人员如何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且在不需要其本人的情况下仍能多次使用银行卡进行大额转账的事实,显然要求太高。另外,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后,陈某向当地银行进行了挂失,从此亦能证实陈某放弃犯罪的想法明显,而对于其行为亦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故笔者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