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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时间:2023-08-14  作者:  新闻来源:泰州姜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王五邀请郑大、何二、张三、秦四在村里某饭店聚餐喝酒,张三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回家,路上摔倒掉入河沟中,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张三的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与饮酒有很大的关系,她起诉同饮者王五、郑大、何二、秦四,要求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然而,在审判中,4名被告一致认为张三的死与他们无关。那么,在参加宴请中,如果一人饮酒出事,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姜姜说案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饮者在违反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构成过失的情况下才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中情形:

1. 强迫性劝酒,如用“我先干了你跟上”“不喝不是真爷们儿”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刚吃了头孢类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在本案中,王五、郑大、何二、秦四人并未尽到对醉酒者的安全护送义务,终致悲剧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知,适量饮酒,莫要贪杯。同饮人要尽到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及时制止他人过量饮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