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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新老司机看过来,喝酒开车,小心醉驾变“罪驾”
时间:2023-10-14  作者:  新闻来源:盐城亭湖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情形之一,俗称“醉驾入刑”。

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刑事犯罪的类别以及占比显示,危险驾驶罪以18.2%的比例位居“第一大罪”,共计起诉150余万人。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入罪之普遍,而危险驾驶罪中尤为突出的是醉驾案件。

案例一 醉驾抗拒检查上演“速度与激情”,必须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8日0时许,严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路某酒吧出发,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路高架开放大道出口北侧机动车道时,在民警示意停车检查后,严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撞到前方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后,向后倒车撞到一辆小型轿车,随后继续倒车至人民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沿人民路路东非机动车道转弯驶入人民路,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龙广场停车场时,被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严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严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2.5毫克。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案例二 喝酒不要开车,更不要和警察蜀黍赛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21时许,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珠溪路行驶时,遇前方交警查酒驾,遂驾车右转弯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后下车逃跑,后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七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0.9毫克。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据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