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团伙为了躲避打击,雇用他人用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购买金条。5月22日,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胡某、韦某三人批准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想不想挣大钱?工作轻松不累,包吃包住,就是帮老板买东西。”4月,胡某收到了狱友王某的邀约。收到王某邀约的还有韦某,他们三人都曾因犯抢劫罪在同一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三人一直保持着联系。作案当天,胡某还喊上邻居陈某一同前往。
在王某的安排下,胡某、韦某和陈某来到约定地点,并根据上线指示,在金湖县城的两家金店各自买了几万元的金条,他们不愿实名进行登记购买黄金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店员的注意。接到举报的民警在金店内将胡某、陈某、韦某抓获,随后将在宾馆坐镇指挥的王某抓获。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迅速取证、固定证据。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扬州代购两单价值92万元的金条后,又先后去了淮安市洪泽区、金湖县和山东省莱阳市,采取同样手段进行洗钱。
王某到案后辩解自己没有参与。“王某究竟是干什么的,在犯罪中起什么作用?”带着疑问,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深挖王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资金流转脉络、人员身份核实等方面提出补证要求。经过审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王某是带头人,遂对王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
在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上游犯罪集团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犯罪后,指挥下游洗钱犯罪团伙转移、销赃,形成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犯罪一条龙。
王某、胡某等4人就是通过购买黄金帮助上游犯罪集团洗钱的,他们购买黄金使用的一张银行卡涉及28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有58名,银行流水160余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释法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财产转换、转账或者其他支付方式自行“洗白”,使之形式上合法化,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达到干扰司法机关调查审查的目的。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电子支付盛行的大数据时代,一不小心可能成为洗钱的“帮凶”,一定要加强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管理,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不要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转账不明来源的资金。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