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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家长能否追回?
时间:2023-09-01  作者:  新闻来源:姜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王女士的儿子小张今年9岁,他不仅酷爱网络游戏,也经常看游戏直播。不久前,他使用妈妈的手机在某平台观看直播时,迷上了一位主播,短短一周时间,他先后多次利用妈妈的手机购买虚拟币,连续给该主播打赏了16万元的礼物。王女士发现电子钱包内钱款被大量分批次支付后,遂报警,王女士能追回小张打赏的钱款吗?

检察官说案

该案件中,小张只有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主播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虚荣攀比、好奇跟风等,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后果,故其打赏16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打赏行为也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王女士可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网络直播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检察官提醒

家长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加强对孩子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