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暗箭”防不胜防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
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例屡见不鲜
解决矛盾应通过正当途径
而不是在社交网络造谣泄愤
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名誉权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孙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后因生意上的原因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潘某为泄愤通过微信号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虚构的侮辱性信息,并配有孙某头像照片。引起了潘某朋友圈内大量朋友的关注,其中与孙某相识的朋友便给孙某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同时孙某与恋人间也因此产生矛盾。孙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后,对被告潘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决定。之后,孙某认为潘某并未消除对孙某的名誉的不良影响,反而暗中还在散播类似谣言,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潘某立即停止对孙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和个人抖音号中诽谤孙某的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其个人抖音号上连续一个月向孙某赔礼道歉,澄清诽谤的事实,以恢复孙某的名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以及扩散面不确定等特点,对当事人的社会面评价会造成无法估量的不利影响,最终散播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害人又害己。在信息网络时代,微信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发挥着联通你我的桥梁作用。但微信群,抖音号等公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以及与人交流时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谨言慎行,避免对他人构成侵权,尤其是不实传播,散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